12月1日起深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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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深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摘要] 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近日,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从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杨龙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自下月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记者了解到,这次《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就是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自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据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杨龙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深圳市以前执行的城建税政策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有两点不同。一是深圳市自1988年开征城建税时,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征收;二是深圳市执行的城建税税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深圳市属于市区,按规定应执行7%的城建税税率。但自1988年以来,深圳一直执行1%的城建税税率。

杨龙副局长告诉记者,深圳之前的城建税政策与中央税收政策不一致,其中历史因素是重要原因。1985年5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授权的背景下,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1988年8月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其中第一条规定:“对特区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根据深府〔1988〕232号的规定,深圳市于1988年开始对内外资企业纳税人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且执行较低的1%的税率。这些政策是在经济特区成立早期,中央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而给予特定税收优惠这一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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