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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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标准》颁布实行新建文化馆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2010-12-07 09:45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自12月1日起,《文化馆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对文化馆设施建设颁布的规范标准,对加强以文化馆为代表的公共文化设施的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确定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提出了文化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明确了文化馆规划选址、总体布局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原则要求。
《标准》根据我国现阶段文化馆建设的基本情况、合理需求和发展趋势,并吸收了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最新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打破了完全按照行政层级建设的惯例,明确提出以服务人口作为文化馆建设规模控制的基本依据,即文化馆可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由此,《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其中,小型馆最小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大型馆最大可超过8000平方米,由此相对应的服务人口由低到高,分别适应于县城、小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城市。
近年来,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被强行拆迁事件屡有发生,《标准》对文化馆设施的性质及在建设过程中的保障提出了要求,如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城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对文化馆的选址,《标准》要求“选址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正进入新的高峰期。《文化馆建设标准》和此前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等,作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配套规范,是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