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机密技术跳槽 副总获刑3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23:53
南岸区一家化工公司副总经理辞职,带着公司先进工艺进入另一家化工公司,让老东家损失近千万元。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副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3年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该副总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副总辞职带走新工艺

  嫌疑人左某,原是重庆南岸区一家民营企业——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且还是公司董事。2001年,左某在公司的职务为副总经理,2004年,他又被聘为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技术部,专门负责磷酸盐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开发工作。

  据了解,左某负责管理的技术部,掌握着一项公司经过数百次试验摸索出的先进工艺:用磷酸来代替硫酸,生产甲酸。该工艺的研发,为公司带来了良好效益。公司将该技术列为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并规定有关该技术的档案严禁带出档案室。

  2006年,左某认为自己在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提出了辞职要求。当年5月30日,川东公司同意其辞呈。不过让公司没想到的是,左某离开公司时,将生产甲酸的先进工艺悄悄带走。

  老东家损失962万元

  据南岸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事后调查获悉,左某在辞职前,就与川东公司的竞争对手——四川绵阳启明星磷化工公司取得联系,在还未离开老东家川东公司时,左某其实就已被这家公司聘为副总经理。左某在绵阳启明星公司正式上任后,将生产甲酸的先进工艺带了过去,很快,该公司依照新工艺投建了新生产线,而左某还亲自培训操作员。

  2007年,绵阳启明星公司开始量产甲酸,次年达到年销售2445.6吨的规模。就在启明星公司促销产品打开局面的同时,左某的老东家川东公司在市场上受到巨大冲击。检察官介绍,经重庆和四川两地鉴定机构共同鉴定,绵阳启明星公司使用川东公司的技术工艺,给川东公司造成了962万余元的损失。

  他不服判决已上诉

  后来,左某的老东家川东公司向南岸区公安分局报案,左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近日,南岸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左某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川东公司列出多项证据,证明左某只负责管理新工艺,而并没有参与研发。经过数日庭审,南岸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左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昨日记者获悉,左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据悉,川东公司报案追究左某的同时,也曾将绵阳启明星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绵阳启明星公司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化工的专利技术,并赔偿川东公司300万元。

  名词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