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铜原副总伙同他人挪用公款7.6亿终审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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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原副总伙同他人挪用公款7.6亿终审获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7日09:20  新华网

  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17日电(记者 王研)16日,云铜原副总陈少飞的辩护方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从云南省高院拿到了云铜案的终审判决:维持云铜原副总陈少飞20年刑期的原判。但对原判没收的一处房产,终审判决不予没收。

  陈少飞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郑汝昌原系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戴琨系该公司副总。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7年间,陈少飞、郑汝昌等人共谋,安排戴琨以“贸易融资”的方式,由云铜公司开具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在银行存入4亿元贴现保证金,为昌立明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认购云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向增发股票3500万股和2500万股提供资金3.325亿元和2.375亿元,同时提供1.9亿元用于富邦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共计挪用云铜公司公款7.6亿元。

  此外,陈少飞还多次受贿共计400万元,后因云铜案发退还了250万元。郑汝昌、戴琨则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昌立明公司。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陈少飞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上海市“裕龙花园”房产一处;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汝昌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同样罪名判处戴琨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陈少飞上诉提出,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裕龙花园”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且系分期按揭方式购得,并非使用不当款项购买等。郑汝昌也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挪用公款罪。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陈少飞非法收受100万元已退还并属自首、及其判处没收房产不当,并对其受贿所得400万元未予判决追缴没收不当,应予纠正。由此判决:维持对郑汝昌和戴琨的原判,撤销原判中没收“裕龙花园”房产的判决,陈少飞判处有期徒刑20年,受贿所得4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