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门案真相调查报告--史上最牛自杀真相出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4:44:55
2007年4月初,江华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江华县沱江镇“鲤鱼井大道”在开发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某些工作人员为开发商非法批地、并有权钱交易问题。县检察院经过侦查举报属实,且涉案金额巨大,问题牵涉到当时主持工作的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唐家波(原局长因受贿罪判刑,局长职务暂缺),县检察院将案情向县纪委进行了通报,县纪委接通报后,按照有关规定于4月20日下午找唐家波调查了解情况。4月22日早晨6时左右,唐家波在被调查谈话所在宾馆的卫生间内死亡。后经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华法刑初字第97号、[2008]永中刑二终字第4号):唐家波与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区划用地股长唐某、地籍股长莫某(唐某、莫某均已因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罪被判刑)为开发商非法批地44.7亩,其中耕地42.7亩,并收受贿赂(其中唐家波收受贿赂2万元)。
唐家波死亡后,江华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并结合县公安局4月22日尸体检验报告和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
江华县政府、湖南省纪委认定唐家波系“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缢身亡”却没有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你敢相信吗?然而,这确是事实,是真的,江华法院如是说!
没有死亡当日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未涉及自杀还是他杀的司法鉴定结论“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来认定自杀,萨达姆难道不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这就是唐家波自杀死亡的真相?!
这难道不是史上最牛的自杀真相?!
唐门案件回放:
江华县国土局书记唐家波2007年4月20日下午6时被江华县纪委找去谈话于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用“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缢身亡”(?)后,江华县纪委没有通知唐家家属到唐家波死亡现场。唐家家属于当天下午5时44分才在江华县殡仪馆冷藏柜看到唐家波的尸体。
2007年4月23日,唐家向江华县检察院申请由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申请报告称“死者身上多处被打伤,耳朵被打肿、出血,死后为什么不保留现场?”。
2007年4月24日,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受江华县检察院委托在江华县殡仪馆鉴定,解剖了尸体,并取了样。
2007年4月26日,江华县人民政府在尚未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唐家家属不同意火化并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以“考虑社会大局的稳定”、“作为证据尸体已无保存价值”为由强行火化了唐家波的尸体。
2007年4月30日,江华民政局和家属达成《关于唐家波善后事宜的有关协议》,由县民政局参照有关法律政策一次性给予唐家经济帮助12万元。
2007年5月10日,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中鉴号20070145、病理号4694的司法鉴定书,称“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鉴定未进行死亡时间推定和毒物鉴定;只字没提唐家波尸体上是否存在外伤;未对“T恤衫”这一物证进行鉴定、未明确指出“T恤衫”为缢颈物。
2007年6月19日,根据县政府的承诺,死者妻子报告申请安排工作。县政府尊重死者家属亲属申请和选择,将蒋辛翠安排在县交通局公益岗位就业。
真相探寻过程:
2008年4月5日,唐家以ID“jiabo不死”在天涯社区发帖《亲爱的爸爸,你被周小驹强行裸体火化后埋在什么地方》,网上喊冤。点击高达30余万次,回复2万余次。
2008年4月14日,江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江华县国土局网站上公布了《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及其8个附件。《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载明:“唐家波死亡后,江华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并结合县公安局4月22日尸体检验报告和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见附件一),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江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后面公布了八个附件,但没有公布2007年4月22日江华宾馆2107房间卫生间唐家波死亡现场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县公安局当日所作的尸体检验报告。
2008年4月15日,杨金柱律师正式无偿法援唐家。
2008年4月16日,律师向江华县人民政府发律师函,要求其提供唐家波死亡现场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县公安局当日所作的尸体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当日上午和下午,蒋辛翠(死者妻子)和蒋运超(死者岳父)三次去县政府办公室讨要该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均被拒绝!律师当日下午连打六个电话到县政府办公室也均被拒绝!
2008年4月17日,新京报《湖南江华国土局干部死亡家属公布尸体伤痕照片》一文指出:省纪委曾海平“昨日表示,唐家家属的许多言论都是流言,而网络上公布的照片有可能不是唐家波本人的照片。曾海平给出的原因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拍摄过尸体的清晰照片,并且与唐家人所持照片不一致”。
2008年4月18日,省纪委在红网发表《湖南省纪委就江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事件答问》一文,认定“2007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唐家波称病连续几次上卫生间,最后在卫生间自缢身亡。”
2008年4月21日,律师向省纪委送交《关于要求复印唐家波死亡现场勘察记录和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的律师函》。省纪委办公厅负责人当天下午电话答复:省纪委没有义务提供两份原始证据的复印件,但可以走法律程序。
2008年5月10日,律师第二次向江华县人民政府用特快专递寄送《关于再次要求江华县人民政府公布和提供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现场勘察记录和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的律师函》。但江华县人民政府至今未给任何答复。
2008年5月10日,律师向江华县公安局用特快专递寄送《关于要求江华县公安局公布和提供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的律师函》。但江华县公安局至今未给任何答复。
2008年5月10日,律师向江华县检察院用特快专递寄送《关于唐家波法医鉴定事项致江华县人民检察院的律师函》,向其询问是否将两份关键原始证据作为送鉴材料交给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但江华县人民检察院至今未给任何答复。
2008年4月22日至5月23日,律师用特快专递四次寄送律师函给省政府,要求周省长责令江华县政府提供两份关键原始证据的复印件,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2008年6月5日,唐家向永州市中级法院对江华县政府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判决江华县政府提供两份关键原始证据复印件。
2008年6月20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口头答复不予立案,却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剥夺了唐家的上诉权利,使唐家只能向省高院和最高院提起申诉。
2008年6月22日,唐家向江华县人民法院起诉江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判决江华县政府提供两份关键原始证据复印件。
唐家波“自杀真相”出笼过程:
2008年7月11日,江华县法院行政庭李庭长口头答复唐家:江华县公安局没有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
以下是蒋运超老人上周星期五在江华县法院的询问记录:
时间:2008年7月11日上午10点
地点:江华县法院行政审判庭
在场人员:李xx(江华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詹xx(江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蒋运超问:李庭长,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管庭长前几天电话答复我说,过两天电话告诉江华法院。关于蒋辛翠起诉江华公安局两份原始材料问题,管庭长来电答复了没有?
李庭长答;管庭长回了电话。他说:据他们了解,江华公安局没有2007年4月22日的两份原始材料,要我们转告你。
蒋运超问:你们法院是怎样看待这两份原始材料的?
李庭长答:说真的,接到你们的行政起诉状后,我们先后两次找过公安局管法制的yuan副局长。
蒋运超问:哪个yuan?
李孝华庭长答:袁世凯的袁,原城关派出所所长袁xx和法制办主任莫xx。他们两人到法院行政庭,我们当面问过,他们说,没有那两份原始材料。后来我们向永州市中级法院请示,第二次,又把他们两人找到法院行政庭,问他们有不有那两份原始材料,他们还是说没有,是真的。
蒋运超问:2008年4月14日,江华国土局网站发布了两份原始材料,认定唐家波自杀。
李庭长答:我们法院把网上发布的情况不作为法律依据处理。他们确实没有那两份原始材料。我们法院判他拿给你们,他们又拿不出,这不是冤枉他们?判了有什么用呢?你还不是得不到材料。
蒋运超问:你们能不能用文字答复我?
李庭长答:讲清楚了,不需要用文字答复,他们确实没有。
2008年7月2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管庭长口头答复唐家:江华县公安局没有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
唐门案真相已初露端倪:江华县公安局没有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
唐门案什么人该负起责任?
三个多月过去了,唐门案真相已经浮出水面,只剩下最后一层纸没有撕开。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但唐门案真相还没完全露出水面,真相探寻毕竟才露出一个“头”!
律师三个多月来在法律框架内竭尽全力,终于得到一个官方的非正式回应:江华县公安局在2007年4月22日没有派人去江华宾馆2107房对唐家波死亡现场作现场勘察记录、对唐家波尸体进行检验?!江华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14日在江华县国土局网站上公布的《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明确说明有这两份证据只是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是江华纪委没报案呢?还是江华公安局没出警?疑惑还在继续......
没有死亡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江华县政府、湖南省纪委凭什么认定唐家波“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在卫生间“自缢身亡”?
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是不可替代的并且是唯一的原始证据,对查清唐家波死亡真相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江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庭长所述江华县公安局没有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属实,不仅说明江华县人民政府在网上发布有这两份原始关键证据的虚假信息欺骗社会公众,而且使唐家波“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在卫生间自缢身亡”的结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唐门案”变成了真正的“周老虎”!
人命关天,谁敢开这种玩笑?!
唐门案真相完全大白之日何时能到来?
真相已经开始慢慢显现,但江华法院李庭长的口头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永州中院管庭长的口头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市、县两级法院均不对立案与否作出书面裁定,怎么办?怎么办???
2008年7月18日,为了求证是否客观存在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两份关键原始证据,金柱律师于致函湖南省纪委,询问唐家波死亡的两份关键原始证据是否客观存在。期盼省纪委在2008年7月30日之前对是否有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的客观事实作出实质性答复!
律师的无奈......
“如果湖南省纪委在2008年7月30日之前与4月21日一样以“没有义务告诉”为由、对是否有唐家波2007年4月22日死亡的现场勘察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的客观事实不作实质性答复,我将认为省纪委已经默认没有这两份关键原始证据、我将认为我已经查清唐门案真相完成了此次义务法律援助的任务,我将在2008年7月31日宣布终止对唐家的义务法律援助!唐家今后的一切行动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律师的态度
最后的感言:
人命关天天未言,
依法诉求地无门。
一个真相层层掩,
党纪国法今犹在?
(此文的形成,资料主要来源律坛怪侠杨金柱博客和有关媒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