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同民族企业过不去—窝里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09:56

为什么同民族企业过不去—窝里斗

对于中华民族来说21世际是现代化,迎来民族伟大的复兴 的世纪,知识经济的蓬勃兴

起,并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形态的重要特征,儒家思想中的创新“学而知之”“学无止静”等观念都与知识的要求一致,众所周知,儒商是知识经济的 促进者,所以儒商再“以文以商”同时,还具备“以智经商”的特色。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中国进入”WTO”以后,国外的各种公司 纷纷进入中国来争一席之地。以直销保健行业为列,国外著名大公司像“安利”“雅芳”“完美”“如新”等等已进入中国来争一席之地,在中国保健行业掀起了不小的浪涛。如何同国际强有力的对手竞争,如何在强手如林的对手中争得一席之地,这都是每一位中国人的首要任务        

保健品在中国有着巨大的市场,据有关专家预测 和有关资料显示,欧美国家平均消费中,保健品方面的消费占了总支出的25%以上,而我国现在是0.07%,人均保健品消费大概是31元钱,是美国的1/17,日本的1/12。专家认为,这正说明了我国保健品的发展潜力巨大。根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保健品消费总额将达到1300亿元,即达到人均100元的消费水平;到2020年,保健品消费总额将达到4500亿元。这充分说明了保健市场份额的巨大,而经营保健产品的公司一直采用传销和直销形式来经营的,眼看国民的钱财将被列强瓜分,中华民族有志之士奋起抗争,为中华民族挣回一点颜面,他们是“新时代”“珍奥”“权健”等民族企业,这些企业本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保护和赞扬,但是却得到是违规操作和非法传销制裁。我国政府没有规范市场经营许可,也没有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 ,下面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符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 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因为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也就是说,只有当你采用多级多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显然,单是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和传销活动罪压根挨不上边!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对工具本身定罪,关键是看你用这个工具来干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何种后果。

“安利”等著名传销公司转制为直销后,尽管他们依然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但是由于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家允许其继续经营;好多保险行业的朋友告诉我,保险行业也在普遍采用五级三晋制来销售保险产品,同样没有人说他们是传销,自然更是与“传销”毫无瓜葛。

同样的问题,只要是国内公司问题就很严重,而外资公司却安然无事。像珍奥、有关部门以“珍奥领导人称其牌照有‘极大的象征意义’、要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误导了社会公众。”而处罚之,也有悖情理。企业认为其作为内资第一个拿牌的企业,称其拿牌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如果宣传与管理部门的初衷有误,管理部门在发《通知》之后,可以发文予以纠正,而一板子拍死,确实耐人寻味

至于珍奥要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的宣传只是一种企业发展的愿景,且直销管理法规中并没有申牌企业不能根据业务发展扩大其经营范围的规定,难道企业有做大做强的想法也“违规”?珍奥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仅是企业表达自信,冲刺全国市场的豪言壮语罢了,并不足为奇,而籍此给企业定罪,未免有失公正。雅芳的经营范围也不是“全国”,而其在未经许可地区的直销店还不是照开不误;其号称已招募的10万直销新军,还不是冠以“全国”字样。截至目前,商务部网站直销员列表中登出的雅芳直销员也仅仅119名而已,《直销管理条例》和《通知》不是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的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的吗,雅芳招收的10万新军,又在做什么,招收10万新军的雅芳为何安然无恙呢?

而与珍奥同期获牌的“如新”公司也宣称,计划招募5000直销员。雅芳以119人的“资格”招收10万新军及“如新”计划招募5000直销员与珍奥尚在探讨如何开展直销业务,只是“显摆”下牌照,谈谈理想,说些豪言壮语相比,算不算“高调”呢?

此外,珍奥的“炒作”比之年初“拿牌”的雅芳及同期拿牌的如新相比,已经很是低调了。雅芳拿牌之后,媒体宣传可谓一路高歌猛进,。和珍奥一道拿牌的如新,在商务部发布消息前也向媒体透露了拿牌信息,并为此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雅芳和如新如此“张扬”都安然无恙,而珍奥仅仅因为消息发布了早点,把自己合法得来的牌照之影印件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显摆”了下,就违规了!着实令人费解。

综上,笔者以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内公司处理,有三点值得商榷:首先,管理思想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依法行政原则,限制了企业也的宣传自由,人为制造不当竞争的因素;其次,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理解不透、断章取义;再次,只想为本部门谋利罚款,既有行政“违法”之举,又有“故意”打击之嫌。

即使安利等直销公司、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产品,都不能构成传销,那么其他公司又怎么可能是“传销”呢?

由此,大家应该清楚,按照《刑法》规定,仅仅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并不构成“传销”,要构成传销罪,还必须具备其他法律要件。而单单采用一个五级三晋制,更是与“传销”风马牛不相及!所谓“变相传销”、“高级传销”等,那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法盲的语言。必须指出的是,,擅自编造法律名词,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妄言者当自慎之。国法在上,竟用想当然的违法言行来自以为是地诋毁一个合法行业,你说这有多么愚昧与荒谬

有哪个思维正常的人会一看到一把刀就说这是凶器的?一把刀歹徒可以拿来行凶,常人也可以用于日常生活。同样,我们有必要一看到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操作工具就大惊失色吗?我们得先看清楚这个工具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有没有采取不法手段,有没有造成经济社会后果,再作判断不迟。要是因此而错失一个绝好的个人发展良机,不说千古遗恨,至少也是抱憾终生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就连广西等十几个省市搞得消费投资经营模式都不算传销,其地方政府还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称为纯资本投资行业、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称为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经济专家称为合伙私募项目,行业自称自愿连锁经营行业)

                                                      —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