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34:20
1949年6月15日和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常委,兼新政协筹备会第四小组(即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组)组长。
1949年7月10日  新政协筹备会党组干事会成员,政法工作负责人。
1949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1949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
1949年10月27日  中央防疫委员会主任。
1949年10月28日  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委员。并于11月11日兼任该委员会华东区工作团团长。
1950年2月27日  中央救灾委员会主任。
1950年6月3日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主任。后于1952年5月23日再次任中央防汛总指挥部主任。
1950年9月18日  灾民寒衣劝募总会主任。
1951年12月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备会负责人。
1952年3月10日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备会主席。
1953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1953年4月22日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席。后于1956年3月、1958年8月连任该学会会长,1964年10月为名誉会长。
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54年12月25日  政协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1955年3月下旬  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1956年7月6日  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
1956年9月  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1959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后于1965年1月3日继续当选为国家副主席。
1966年1月10日  中共党史编纂委员会主任。
1969年4月  中共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
1972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
1973年8月  中共十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1975年1月中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