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二审裁定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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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13日对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皮黔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资料照片) 中新社发 钱兴强 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0日向记者证实,中共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日前二审裁定,仍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间,皮黔生利用担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5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

  此外,1996年至1998年2月,皮黔生在担任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决定开发区投资公司通过收购星运集团股权的方式控股星运集团,达到海外融资的目的,在此收购过程中,皮未经开发区管委会会议讨论、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职能部门立项、批复、审核,滥用职权,给国有资产造成2.2亿元的损失。

  据悉,2010年8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皮黔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皮黔生提交了上诉状。(记者 秦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