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执行的“职业”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6:31:31
  因手下编辑以《中国新闻周刊》名义发了一条关于“金庸去世”(后来证实为假消息)的微博,《中国新闻周刊》副总编辑、新媒体总编辑刘新宇7日宣布辞职,并且获得批准。刘新宇很可能是中国第一个因微博出错而辞职的新媒体总编辑,因此备受网友的关注。

    编辑未核实发出假消息

    6日晚8时许,新浪微博上有人传播“金庸去世”的消息,不明真相的网友疯狂转发。中新社属下《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的编辑邓丽虹下班后看到这条微博,于是在家登录“中国新闻周刊”的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并以周刊的名义发了类似内容的微博。因为没有注明转发,很多网友误以为是该周刊核实并且首发的消息,于是大量转发。不久该消息即被证实是假,但为时已晚。

    当天深夜,刘新宇在新浪微博上承认“编辑未作任何核实草率转发。这暴露了该编辑缺乏应有的新闻素养,也暴露了我们管理上的漏洞”,并“代表周刊新媒体真诚接受大家批评,并力求以此为戒”。

    7日上午,刘新宇提出辞去《中国新闻周刊》副总编辑、新媒体总编辑职务,当天下午获批准。同时,负有责任的编辑邓丽虹被解聘,新媒体内容总监汤涌则被罚款、降职。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12-12-29)起施行。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