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终极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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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2008年08月01日 11:45:59  作者:
文/洪丹
安徽省安庆市疾控中心一名应急工作人员张某涉嫌贪污,在取保候审期间赴四川抗震救灾,其所在的安庆市抗震救灾卫生防疫队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工人先锋号”称号。这一荣誉称号能为他“置换”成刑事审判中的立功吗?法庭上,“抗震救灾先进”能否“将功折罪”成为关注焦点。
犯罪嫌疑人能否以此“将功折罪”,自然不是众口说词所能解决的问题。有网友的意见提得好,讨论这个问题是否多余?依法办事不就得了。按照现行《刑法》,犯罪嫌疑人成就“ 立功”的条件是: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上述情节上的重大立功。很明显,如果严格地适用上述条款,张某作为一名未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存在“重大立功”的从轻量刑情节。然而,这一“工人先锋号”称号却能成就针对已在押人员的减刑情节。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视为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简言之,只能先把张某判刑了,然后再按照减刑手续办理,但如果真按此操作,除了难以承担“迂腐”的责难,更浪费了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
到底功能不能抵过?或者法律之外还存在什么标准?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先回答———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有冤报冤,有仇报仇,让犯错者赔掉一切,或为了追求一种理论上的绝对公平,还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备受关注的彭州女孩廖婷婷捂死患精神病六年的孪生妹妹案,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意味着,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的宣判,成为了最终生效判决。法院“判三缓五”的轻判引发了热议,有代表性的意见是,廖婷婷毕竟是错杀了一条人命,难道她妹妹的性命就不值得珍惜么?生命是可贵的,谁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所以廖婷婷所犯的故意杀人罪确凿无疑,有弹性的只是在法定范围内的从轻因素考虑,毫无疑问,此案中并无适用法律条款上的硬伤。只要程序合法,法官判案的勇气值得我们尊重。选择轻判,是法律对这个本已疲惫不堪的家庭的妥协。
法律永远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而终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如果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将是法治路上一个最大的误区。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要愚忠于法律。轻判案例在国外并不罕见,法律背后有许多当事人自身无法承受的现实之重,但为何在我国却引起连番呼声?原因在于,在我国司法状况并不理想的今天,民众时常难以辨别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协,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让步,既然难辨真伪,还不如一网打尽来得干脆。
法律在追求终极目的的过程中时常需要向现实妥协。判处廖婷婷入狱将使她的家庭陷入困顿,而本案中的张某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将功抵过也是常理之中。如果非要苛求,那将是手段与目的的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