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的确认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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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11.01   李剑文 廖永红 杨小平
■李剑文廖永红杨小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弥补亏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亏损结转方式。亏损结转,是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的一种税收优惠。亏损结转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向以前年度结转和向以后年度结转两种,也有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称为混合结转。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大,在创业初期往往盈利较少而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对企业更为有利。
二、亏损的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自行计算亏损时,相关收入额与支出均须按税法规定确定。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查补的所得额可以弥补查补的亏损。
三、亏损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2008年经营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及各项扣除是1200万元,投资收益为300万元,则当年亏损额为200万元,因为,这里的投资收益300万元属于免税所得。
四、亏损弥补的期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亏损弥补的特殊规定。1.企业合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但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汇总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一是在计算亏损额时,必须严格按照顺序计算,不得随意调整计算顺序。二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指毛收入,其金额必然大于零。三是在计算亏损时,不减除免税所得大于零,以及税前扣除受盈利限制的加计扣除额(如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等,此类扣除额只能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到零为止。四是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税法计算的亏损额不包括境外所得或亏损,即境外所得不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境外亏损也不能由境内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