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原则性规定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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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11.17   李艳华 盛东洋
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对企业而言,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的收入称为工资,而将从事管理活动的劳动者的收入称为薪金。
2008年之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内资企业实行按标准工资薪金扣除办法,外资企业实行按实际工资薪金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废止了原内资企业实行的按标准工资薪金扣除的办法,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按实际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与旧法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放宽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一些企业在工资发放上做起了手脚,致使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
合理的工资薪金判定原则难以把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如何判断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原则性的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很难把握这些原则。例如,第二条原则提到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要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但目前没有指定由哪个主管部门公布工资薪金的行业和地区标准。第三条原则所讲的相对固定和有序调整应怎样把握规定不明确,在执行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该判断原则有赖于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企业职工人数,如果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企业职工人数,判断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就没有一个量化的指标。而现在对税务机关而言,掌握企业实际职工人数,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实际职工人数,存在一定的困难。
税前扣除虚增工资薪金。工资薪金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工成本支出,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我国的企业以劳动密集型居多,职工工资薪金就是准予扣除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扣除。一些企业将工资薪金作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人为通过虚增标准或扩大职工人数,虚增工资薪金,增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支出核算不规范。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任职职工工作性质,分类核算工资薪金支出。例如,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应计入“生产成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计入“制造费用”;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应计入“管理费用”;产品销售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营业费用”;生活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应计入“应付福利费”。按照税法规定,“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部分可在当期扣除,“应付福利费”有税前列支标准。但是,现在一些企业不按照规定核算工资薪金支出,故意混淆各项支出之间的界限,如将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直接导致减少当期利润;将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或“营业费用”,扩大成本费用。
以工资薪金抵作其他业务支出。目前一些企业将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以工资薪金名义在税前列支,不仅虚增了工资总额,少缴本企业所得税,而且也造成前一环节流转税、所得税的流失。
现金支付和管理措施弱化,增加工资薪金核查的难度。目前,多数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薪金,支付额度的真实性难以查实;用工手续的不完备、较快的职工流动及备查资料的缺乏,都给税务机关的工资薪金核查增加了难度。
规范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建议
出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付标准。对于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的合理性工资薪金支付原则问题,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指定相关部门分阶段、分行业出台企业工资薪金支付指导标准,使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具体的参照指标,便于税务人员在实际管理中判断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明确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条件。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用工管理,通过不断扩大用工合同的签订面,进一步增强工资列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逐步以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凡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报酬,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严格管理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应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薪金,存入职工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时企业应当保留职工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金额、项目和所属时间等内容的支付清单。
动态掌握企业职工人数。税务机关应联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健全监督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准确掌握企业用工情况。对于那些用工流动性较强,人员不稳定的企业,建议税收管理员进行不定期的实地调查,并与企业当日的考勤对照,做好记录。
作者单位:大连市普兰店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