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及相应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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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及相应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总体规定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摘自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摘自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具体规定

1.   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用友汇算通政策法规
  二、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8月15日国税函〔2007〕889号]

2.      财税[2009]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3.   财税[2009]48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4.      财税[2009]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5.   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6.   财税〔2009〕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7.   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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