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户口须知(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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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申报户口须知 (2010-07-30)

一、办理条件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父母双方都是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新生婴儿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4.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人才集体户、一方为非人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随非人才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父母双方都是人才集体户口或者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市外户口,新生婴儿可随本市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5.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6.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可在本市申报落户。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本市申报出生的,如果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内,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孩子是否落户;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需提供省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父(母)户口原为省外,迁入本市前出生的,需提供省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
5.属上述第4款情况,还需要出具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同意申报户口证明信。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日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