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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户口办理须知 2009-10-14 16:4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3、父(母)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     4、父母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父(母)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6周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由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父母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4、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子女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子女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 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夫妻投靠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配偶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夫妻已结婚登记。     3、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 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子女户口迁移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厦门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 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收养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     2、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核准。     二、所需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弃婴未落户除外)。     4、无《收养登记证》的,需提供有关收养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尚未落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收养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将被收养人的户口从福利院集体户移出,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领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4、对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核准。收养人持公安分局批准件及本人的户口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有《收养登记证》,直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申领准迁证。材料齐全,派出所、分局应当场办理;无《收养登记证》由区民政局核实上报的,公安分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  派出所出具证明须知 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条件     1、公民或单位在办理个人或社会事务时确实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的。     2、派出所出具证明必须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提供。     二、下列证明派出所应给予提供     1、个人户籍证明。公民需要证明其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时,可以用公民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户籍内勤民警核准无误后加盖户籍内勤民警印章和户口专用章,一般不再另外出具户籍证明。对个别特殊情况需出具户籍证明,应提供需出具户籍证明单位的介绍信。     2、个人户口注销证明(含出国、出境、参军、死亡、逮捕、劳教)。     3、群众向派出所报失护照、身份证遗失或身份证未办理证明。     4、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人员,办理户口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5、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常住户口人员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     6、人口信息查询。     7、户内人员关系证明。     8、公民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9、公安业务部门在执法中需要派出所出示的有关证明。     三、派出所协助调查事项     1、群众因公证需要,公证员到派出所要求协助调查有关事宜。     2、群众需查询个人或直系亲属有关原始户口迁移变动情况。     四、办理时限 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和需查阅原始户籍档案方能提供的证明,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其余证明情况属实的,当场办理。 出生申报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有关户口注销须知 一、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在葬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和取得国外、境外定居的有效许可证明(签证或永久居留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缴交其居民身份证。     以上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须知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录取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须知     一、转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省教委的批准文件(技工学校学生持省级主管厅局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跨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二、退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持学校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以上户口迁移,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分户和立户须知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生活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分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未满18周岁的(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私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情况清楚可当场办理,需要调查的,5个工作日核准。 公民变更户口登记项目须知   一、变更姓名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派出所5个工作日核准。     2、年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缴交2张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同安户口向同安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申请核准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核准单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满16周岁还需缴交2张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差错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满16周岁还需缴交2张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当事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上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项目变更。     五、变更籍贯     1、公民应随父亲登记籍贯,因各种原因登记差错,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更正。 2、母亲籍贯为台籍,要申请籍贯随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  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须知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凭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参军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缴交3张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志愿兵异地安置,凭经户政处核准复退军人入户申请表、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缴交3张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军转干部落户,凭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入户证明信、军人身份证编码表、接收单位报到证明或市军转服务中心落户证明到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缴交3张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上办理户口事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华侨、华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来本市落户须知 一、办理对象 1、华侨申请在本市定居。 2、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定居。 3、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来本市定居。 4、港澳居民来本市定居。 二、入户时所需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厅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华人(外国人)来本市定居需提供公安部核发的恢复(加入)国籍证书。 3、台湾居民或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来本市定居需提供省公安厅核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 4、港澳居民来本市定居需提供定居批件。 5、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件收缴证明》。 6、在厦门直系亲属户口或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经上级部门核准后,凭上述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四、办理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凭上述所需材料当场办理。 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须知 一、办理对象 原本市居民因定居或短期事由申办护照出国被注销常住户口,未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资格且在居住国连续居住未满五年返回国内,要求回本市定居的。 二、所需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原闽籍居民恢复常住户口通知单》。 2、户口注销证明(指不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件收缴证明》。 4、在厦门直系亲属户口或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时为单位集体户,回国后不在原单位工作或出国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释解人员恢复户口须知  一、办理对象     1、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及解除少管返回本市的人员。     2、假释、缓刑返回本市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或审判机关文件。     2、户口注销证明(指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3、在厦直系亲属户口。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时为单位集体户,放回后不在原单位工作或服刑、劳教、少管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的,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对于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应给予恢复户口,落户于派出所开设的集体户。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办理“蓝印”转常住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1、“蓝印”户口满五年。     2、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蓝印”户口满二年。     3、持本市“蓝印”户口期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 生育规定的。     二、所需材料     1、“蓝印”户口簿。     2、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3、拟落户地派出所开具的没有违法犯罪证明。若居住地与落户地不一致的,落户地派出所应凭居住地派出所的调查意见出具证明。     4、属符合“蓝印”户口提前转常住户口的还需提供有关表彰决定和获奖证书。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蓝印”户口满五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准。     2、“蓝印”户口满五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蓝印”户口满两年(以户口签发日期为准),符合提前转常住户口条件的,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处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4、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 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属户政处核准,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知青本人及子女回厦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3、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指知青的父母、兄弟姐妹),将户口迁入本市。被投靠人在厦门要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知青身份证明材料(即上山下乡登记表复印件或知青原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知青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4、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单独申请知青子女回厦落户,还需提供知青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或知青档案复印)。     6、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 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原厦门籍退休或归侨人员回厦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以上、在本市以外地区离休、退休或归侨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二、所需材料     1、原常住户口从本市迁出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十年的证明(可复印档案履历表或户籍档案)或归侨证。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退休证。     4、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小城镇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     1、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2、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在城镇务工满三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定三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的。     4、在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5、在城镇经商和兴办企业,投资额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在区政府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符合上述第一款入户条件,需提供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2、符合上述第二、三款入户条件,需提供干部聘用审批表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 业员工落户审核表、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3、符合上述第四款入户条件,属购商品房需提供产权凭证,自建房需提供合法建房手续 ,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4、符合上述第五款入户条件,需提供营业执照,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在区政府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需提供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本市以外人员迁入的,还需提供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本市居民办理小城镇户口,持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后签发准迁凭证。     2、本市以外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居民办理小城镇户口,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本市以外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购房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不含鼓浪屿区)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4)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2、取得房屋产权证。     3、实际入住。     二、所需材料     1、入住情况调查表。     2、产权证。     3、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4、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公证或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5、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6、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户口从岛外移入岛内或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填写入住情况调查表,经社区民警核实后,持入住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迁(移)入凭证。     2、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迁移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移)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迁移凭证。 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需材料     1、市侨办出具的侨房产权人来厦落户审核表。     2、申请入户人员的户口、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3、退还产权通知书。     4、产权凭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5、派出所出示《入住情况调查表》。     6、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经市侨办确认后,可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调动人员入户须知    一、调动人员办理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     1、调动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出示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或相关审批件。     2、本人的身份证,有随迁配偶的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有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子女的户口。     3、入户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的应提供相关凭证;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应提供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二、办理程序     1、调动人员凭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经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调动的到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证。     2、调动人员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     3、调动人员凭户口迁移证到批准调动部门开具入户证明信。     4、调动人员凭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证明信、单位报到证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3张做身份证的照片。     三、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凭上述所需材料当场办理。     已婚毕业研究生配偶、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对象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厦门落户。     二、办理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     1、已在厦门落户毕业研究生的户口簿、身份证。     2、市人事局签发的《已婚毕业研究生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情况登记表》。     3、投靠配偶、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4、结婚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凭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户口准迁证。     2、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3、凭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已婚毕业研究生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情况登记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3张做身份证的照片。     四、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凭上述所需材料当场办理。  投资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学历、年龄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定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依照上述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骨干员工申办户口,须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市经发局审核确认后,持市经发局出具的审核表到市公安局办理。

    二、所需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代码证书。

    2.近期单位验资报告或市地(国)税部门出示的单位缴税证明。

    3.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4.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5.申办户口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6.投资者不落户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还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7.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毕业证书、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8.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经户政处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内联单位人员入户审核表。     2、驻厦机构批件。     3、迁入人员人事关系证明。     4、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经市经发局确认后,可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经户政处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三张做身份证相片。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捐赠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办、市台办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办理1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捐赠人的国内亲属户口。     境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准许其本人及其国内亲属落户厦门。     二、所需材料     1、市侨办、市台办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     2、捐赠人的护照或身份证。     3、申请入户人员与捐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入户人员在厦门的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6、申请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入户条件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到公安局户政处办理落户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三张做身份证相片。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留学人员来本市落户须知   一、办理对象     1、从外省市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2、刚从国外归国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所需材料     1、从外省市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需提供市人事局的《调动人员登记表》、《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本人及其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2、对于刚从国外归国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市人事局出具的入户证明信、中国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     3、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向市公安局户政处申请核准。     2、经核准后,从外省市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证明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三张做身份证相片。     3、经核准落户的归国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入户证明信、户籍注销证明或出生证、户政处审批件、护照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三张做身份证相片。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随军家属办理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在部队确定的一、二类岛屿或艇上工作满3年。     4、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部队确定的一、二类岛屿或艇上工作满3年)。     二、所需材料     1、随军家属落户申请表。     2、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3、现役军官的任命、命令或《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     4、军官证、结婚证。     5、家属及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     6、不落户在部队所在地,还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和拟落户地派出所出示的《入住情况调查表》。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一套。     三、办理程序     经申请人所属部队师政治部门审核批准后,派专人办理。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办理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二、所需材料     1、表彰决定和荣誉证书。     2、本人户口、身份证。     3、有随迁配偶子女还需提供配偶子女的户口、身份证及关系凭证。     4、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申请,经户政处核准后,签发户 口准迁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须知   一、我市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落户的 〔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 2、本人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家庭户口簿); 3、本人身份证; 4、市人事、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5、单位报到证明(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具人事关系所属的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 6、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7、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入户在亲友户内要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 二、储备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还须凭厦门市储备人才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 2、市人事局签有“储备人才落户”字样代笔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3、本人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凭集体户口页); 4、本人身份证; 5、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6、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 〔落实单位后须从人才中心集体户迁出落户的应提供〕 1、市人事、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 2、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出示的《移出户口证明信》; 3、本人集体户口页; 4、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入户在亲友户内要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 三、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的 〔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局签有“厦门生源待就业”字样代笔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同安、翔安区生源由同安、翔安区人劳局办理); 2、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的入户证明信; 3、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凭集体户口页); 4、本人身份证; 5、家庭户口本。 〔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移户口的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四、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的 〔办理准迁证应提供材料〕 1、市人事、教育部门签发《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2、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还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复印件;入户在亲友户内的,需入户地派出所在《登记表》的入户地址栏签章; 3、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准迁及落户办理流程〕 1、凭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填写《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2、市人事局在报到证上签章,在《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上签章; 3、市人事局通过金宏网传输该毕业生办理准予迁入手续以及介绍落户的信息; 4、凭有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 5、毕业生本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6、毕业生迁出户口后,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备齐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落户需要的资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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