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来人员落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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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落户须知 2010-07-30  

办理条件

1.(1) 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所需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处)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区公安分局户政科)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