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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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问: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贴花?
     
   答: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