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异地设分公司收集客户签约资料及收款需在当地纳税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43:53
房地产公司异地设分公司收集客户签约资料及收款需在当地纳税吗?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A城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有较多B城客户,公司设想在B城设立营销服务点(以分公司形式设立),方便客户。该营销服务点具有一定营销展示内容,并以房产公司在营销点收取客户签约资料,收取客户款项(房产公司在B城某银行开立有售房监管账户),最终在A城以房产公司盖章确认完成签约手续。请问,这样的营销点(分公司)需要在当地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相关税金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为A城,不动产销售收入即应在A地纳税。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总局
20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