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条例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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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条例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2010/12/09 07:17    来源:中广网    发表评论

本文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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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记者 侯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社保法: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陈菲、杨维汉)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九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针对生育保险,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相关新闻:我国大幅提高工伤死亡职工赔偿标准 不低于60万


  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3日在北京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中国将把工伤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提高一倍以上,以增加企业事故处理成本,促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同时也是对职工生命权益的尊重和关怀。以下请听本台的详细报道:


  在当天国家安监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毅介绍说,今年上半年中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共死亡33876人,同比下降了11%,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保持下降趋势,但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他表示,针对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非法违法事故多发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准备从8月底开始到10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矛头所向就是那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因为上半年,由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事故占事故总量的56%。煤矿发生的14起重大以上的事故,其中有11起都是由非法违法生产导致的。就是要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来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除此之外,黄毅表示,中国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其中包括大幅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据介绍,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国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国平均值计算最高为15万元人民币左右。而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将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的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09年的收入水平计算,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可达34.35万元,比原来翻一番还多,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将超过60万元。


  他表示,这项措施将大幅提高企业事故处理的成本,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同时也是对职工生命权益的尊重和关怀。“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体在17000元人民币左右,20倍,大概在34万,这是一次性赔偿标准。除此之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亲属的抚恤金。这两个方面加起来应该说不低于60万。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还要从其他方面加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成本,比如说,我们还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要进一步在高危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些都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约束的作用。”


  据了解,新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也将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而保证新赔偿标准的法律效力。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指出,未来还将通过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