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检查期间治病被企业除名|劳动法频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44:20
案由

申诉人:董某,女,44岁,某化工厂工人。

被诉人:某化工厂。

董某对某化工厂将其除名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称:1994年11月11日,其夫因喝酒,在生活区谩骂了该厂厂长,造成了不良影响。事态初发,董某先是竭力劝阻其夫,随后又叫邻居帮助劝阻,同时,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随夫说了一些不适当的话,并与厂某领导发生了口角。11月21日,被诉人以其随夫酗酒闹事为由,责令其停职检查。董某于同月23日,27日先后两次交了书面检查,但被诉人要求董某必须在厂管委会和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否则不能恢复其工作。在此期间,某化工厂又停发了董某工资。董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身心受到了损害,于1994年12月10日至1995年6月20日离厂治病。其间曾先后给厂管委会送过五次假条,厂管委会领导虽未在假条上签字批准,但也未否定请假。1995年7月30日,被诉人以连续旷工118天为由,将董某予以除名。董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被诉人的除名决定,并偿付此期间的工资、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

调查过程

1.1994年11月11日晚,董某的丈夫在外喝多了酒,回家后即露出寻找厂长闹事之意,董某即在家进行了劝阻。在其夫闹事时,董某说了一些不适当的话,并与厂一领导发生了口角。同月21日,厂方认定董某为“随夫酗酒闹事责令其停职检查,停止了董某的工作,并停发了其工资。董某二次书面检查,厂方认为不深刻,决定在厂管委会和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然后再恢复其工作。董某认为厂方有意整人,拒绝公开检讨。从1994年12月21日起,董某在无岗位、无工资的状况下,请假外出治病,直到1995年7月30日被厂方除名。2.董某外出治病期间,先后向厂方送交了五次请假条,主管领导均将假条收下,未表示任何意见。3.1994年11月11日至1995年6月30日,厂方给董某的考勤记录为“停职检查”,扣发董某的工资为“事假扣款”。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董某在其夫酗酒闹事中,说过一些报怨厂领导的不适当的话,造成不良影响,已由治安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批评教育,厂方依此停止董某工作,停发其工资的做法不当,不予支持;董某外出治病,向其主管部门负责人请假,得到默许,厂一方将其定为旷工,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件》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予纠正。

调查结果

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除名决定,并将申诉人收回安排工作;

2.补发申诉人被扣的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

经验教训

某化工厂随意停止董某的工作,无视职工的劳动的权利,使其生活发生困难,是不妥的,应引以为诫; 企业在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时,一定要事实认定清楚,要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依法除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完整,方可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真正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企业在接到职工的请假报告后,一定要表示意见,并应做文字记录,以供日后查阅,不能既不同意,也不反对。不做表示即为默许,并应承担由此来后的后果。企业在内部管理上,亦应加强协调统一,不可彼此自相矛盾,以避免在形成劳动争议后的事实认定过程中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造成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