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监控用户信息”的法定义务太吓人了 - 新快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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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监控用户信息”的法定义务太吓人了
日期:[2010-12-06]  版次:[A02]   版名:[别评]   字体:【大中小】

■沈彬
12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被告腾讯公司承担10%的责任,另付给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检察日报》12月3日)5万多块钱的赔偿,对于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来说,算不上什么,但本案中,法院却以判例为指导,默认、允许甚至是鼓励腾讯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监控,这才是本案严重的问题所在。
事情是这样的:自今年6月初起,小张多次在QQ群上发布“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上海某大学学生小范看到小张留下的信息后,与小张相约到丽水自杀。6月24日两人入住某酒店,准备自杀。期间,小张突然改变了主意,并请求小范也不要自杀。之后,小张独自离开了酒店,数小时之后打电话通知酒店小范可能自杀。然而,小范已经死了。
小张挑唆他人一起自杀,还积极准备条件,在离开酒店之后,明知小范有可能自杀,又未能及时报警、施救,致小范死亡,无疑负有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运行商也要承担10%的责任——理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腾讯未对这一有害信息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致使两人相约并实施自杀。腾讯和小张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故应承担责任。
一言以蔽之,QQ错就错在“不履行监控的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实在是太吓人啦,且于法无据。按“决定”的规定,只有腾讯“发现有违法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这才构成侵权。今年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是延用了“知情构成侵权”的原则。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侵权事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明知有违法行为而不采取措施,才需要担责,可见法律要求网络服务者承担的是消极的监控责任,而不是主动的监控责任。这是一条红线:从责任企业到“窃听风暴”。
如果按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QQ要摆脱自己的责任,就必须主动“监控”网上的不良信息。如何监控?无非就是监视用户的聊天内容,具体应用到QQ监控上,就是设置“敏感词”屏蔽:“相约自杀”、“烧炭”、“自杀”、“死”……都不能说。这是以保护生命的借口,屏蔽言论自由。
如果有人在QQ里相约自杀,QQ就可以“监控”,那么电话里相约自杀呢,是不是对所有电话进行监听?公民在书信里相约自杀,还得拆信审读?这又置公民的言论自由于何地?比“相约自杀”更可怕的是“窃听风暴”。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