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鑫案留下的欣慰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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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文:重庆万鑫案留下的欣慰与遗憾

2010年11月15日 07:51北京青年报

 

2009年11月14日,重庆初二学生万鑫扶起摔倒的老太,但老人及其子女称其是肇事者,起诉并要求其父母赔偿。一审时多人证明少年清白,法院驳回老人诉讼请求,老人不服上诉。二审开庭这天,老人撤诉。事发后,该少年变得沉默寡言,成绩下滑。

 

此案与发生在2006年11月的南京“彭宇案”多有相似。不同的是当年双方对簿公堂之后,当地法院一审判彭宇赔偿45876元,彭宇上诉之后双方才和解,而这次重庆法院一审驳回了摔倒老人的请求。“彭宇案”当年在全国反响巨大,关于“助人为乐在这个时代是否还可行”,关于“自由心证是否应该运用到此案的事实认定中”,公众和专家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不得不说,“彭宇案”的发生令很多人对当街救助危难中人产生了心理阴影,不少人在愤怒地讨伐“讹人者”和“人心不古”的现状时表示:要告诉子女以后见到这样的事躲得远远的。可以想见,如果这次的重庆“万鑫案”处理不当,它又将对公众心理形成很大的负面刺激。

 

令人欣慰的是,重庆法官这次做得比较得体,运用法律还了万鑫一个公道,同时也让社会上所有心存善念的人精神一振。当今时代,无罪推定越来越成为刑事案件审理信奉的原则,它强调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同理,在万鑫涉及的这起民事案件中,既然原告不能提供有力的人证、物证证明老人的摔倒为万鑫所致,就无法认定万鑫的过失,万鑫就不必为此承担责任。而那些所谓的“自由心证”和“合理推断”,比如说“假使不是万鑫所为,他为什么要回身扶起老人”的说法,根本未对本案的走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相比于南京“彭宇案”的审判,重庆方面的做法更值得提倡。

 

当然,重庆法官能够在一审时明确驳回原告请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告方面找到了多名人证证实万鑫没有撞倒原告。其中尤为令人感动的是一位叫谭祥宣的目击者,开庭前他本来已经离开万州去新疆打工,闻讯之后辞掉工作、自掏腰包回家作证,目的就是要为无辜的孩子讨回公道。在“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古训被很多人奉为圭臬时,当“彭宇案”在公众层面对助人为乐的理念形成重创后,仍然有谭祥宣这样的人宁愿承受经济损失、搭上时间精力,为一个素不相识的孩子说话,这说明在当下,尽管金钱拜物思想有所抬头,一些人的道德水平有所下滑,但冷漠和自私不可能覆盖一切,“见义勇言”者大有人在,善良的人终归还是能得到承认,公道自在人心。

 

助人为乐是一种高尚的品德,诬良为恶是一种丑陋的行为。如果双方只是停留在口角争锋,那就只是道德层面的纠葛,法律并无足够的覆盖力对这样的问题判断是非。但既然对簿公堂了,法官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出明确的判决结果。这个结果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要给万鑫在现场的行为定性,二是要给原告发起诉讼的行为定性。现在既然认定万鑫没有撞人之举,那也就可以认定原告发起诉讼是“错告”无疑。还无辜者以清白是法律应该做的,让“错告”者承担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事实上,原告的行为给万鑫一家带来了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对社会的公序良俗形成了实质性冒犯,如果仅仅是“驳回请求”,而不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则既无法告慰蒙冤受屈的被告一家,也无法消除其可能形成的负面示范效应——今后遇到类似情况,难保不会有人继续效仿倒地老人的做法进行讹诈,因为这样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老人年事已高不该成为逃避责任的正当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万鑫一方可以就此向老人提出民事反诉,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老人对万鑫作出赔偿。如果本案就此终结,那么它对讹诈者的宽纵将成为一种显而易见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