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强案:流氓也需要与时俱进 - 何小手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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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玉强案:流氓也需要与时俱进 

时评 2010-12-04 20:29:45 阅读3003 评论23   字号: 订阅

 

在中国的话语历史中,流氓曾是一个足以让人毛骨悚然的词汇,它集合了“敌人”、“坏人”、“犯罪分子”等多种语义,如果在10年前,人们在乡村谈论外出的风险,对于可能遇到的坏人,父母们通常囫囵吞枣地将其视为流氓,他们提醒子女要警惕流氓,用充满智慧的方式对付流氓。时过境迁,流氓后继有人,犹如一个松散的帮派,依旧遍布中华大地,各种流氓行为层出不穷,但是作为对一种特定行为的描述,人们对于“流氓行为”却逐渐获得了免疫力,不仅对它放松了警惕,甚至还收获了轻微的好感,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出于对“大男子主义”的期待,不少女性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有点流氓化的倾向,这种倾向通常代表一种玩世不恭的人生态度,一种纯爷们性格的象征。

牛玉强这个人之所以进入大众视野,是因为他的“流氓”身份,不过他是以一个悲情的流氓出场的:27年前,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服刑期间,由于条件艰苦,患严重的肺部疾病的他得以保外就医,1997年流氓罪从刑法中永久地删除,原本牛玉强以为从此不再是流氓犯,不料,2004年,监方以超时未归为由,将其重新收监,他的刑期被顺延,并将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牛玉强是否该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各方有着不同的观点。根据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有专家表示,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与之相对的,有专家从法律的精神出发,认为既然“流氓罪”已经废除,就需要对牛玉强的行为进行重新评价。除此之外,本案另外的一个关键还在于“顺延” 这一司法动作的合法性,因为无论是牛玉强的服刑,还是监方的收监,在此期间都表现出一定的消极性,而显然,监方在10年期间不作为,10年后再提出收监要求,并“顺延” 服刑至2020年,对牛玉强是不公正的。

这样的争论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一方面是法律的尊严,作为一种社会契约,要求大众对法律充满敬意,并尊重其权威;另一方面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的虚弱与不足,而且,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威严的背后呼唤的是人的慈悲心,正如斯宾诺莎说的那样:人的法律,作为生活的一种方策,目的在于使生命与国家获得安全。如果法律成为教条,成为冰冷的国家机器,那么就必然与大众的期待背道而驰,甚至让大众受其奴役。

大众之所以同情牛玉强,既是基于“流氓罪”已经从刑法中永久地删除的事实,也是对“流氓也需要与时俱进”的期待。“流氓”作为一个变迁着的词汇,它所演绎的传奇已经不再局限于狭小的犯罪事实和堕落的道德品行,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三十年前的流氓尚且万恶不赦,需要严加惩处,三十年后的流氓则多了分幽默与诙谐。从这个意义上讲,甚至可以浅薄地认为,30年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功绩就在于造就了无数的流氓,这个“流氓”不是指行为上放浪形骸、后果上充满了破坏力的个体,而是社会学家鲍曼所谓的从共同体中脱离,从而获得自由的个人。在这样的“流氓”身上,我们所能看到的是真正的人的解放:他不再受制于国家、社会的看管,不再迫于共同体的纪律要求和流失确定性(安全感)的恐惧,不再接受道德标兵的检阅,而是遵从个人的真实人性,开诚布公地表达自己人性的阴暗面。这正是一个诚实的人和社会的高贵品质,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仰视高大的道德大厦,而是在阳光下回头,看看自己身影里呈现出的阴暗,并且承认这一片阴暗的归属。

当然,笔者不会因此鼓励大众做流氓,流氓身份作为对人品性的贬抑这个事实没有改变,笔者只是在提醒天下大势,获得对这个大势的认识灵感源自1997年流氓罪从刑法中永久地删除的事实,它在提醒我们中国社会和法制的变化趋势,即让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刑法废除的是“流氓罪”,解放的是流氓,法律和道德理应泾渭分明,做到“铁路警察,各管一处”,因为道德的黑洞永无止境,如果可以制定“流氓罪”,那么“霸王罪”、“土匪罪”一类的罪行也有其合理性,法律无力成为道德的仲裁者,因为和“流氓”逻辑类似的是,如今的霸气和匪气,日渐受到追捧,成为很多人所渴求的品质。

假如因为这样的呼吁,从而使得牛玉强免受牢狱之苦,那么我们或许可以因此期待一个健全的法制中国。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如今中国社会的一个惊喜的变化,就在于新时代的流氓开始明目张胆地声称自己是流氓,并且不会因为自己的流氓身份而遭遇法律的制裁,只是另外的一面却让我们充满忧虑:前段时间,婚姻专家组织研究,商讨通过立法惩治小三来保护婚姻,我们仿佛看到“流氓罪”在借尸还魂,法律又试图和道德暗送秋波,互通有无。福山在他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曾反复提及当下美国的深度立法传统,认为美国人之间信任度在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人动辄对簿公堂,因此耗费了巨大的成本,反观中国社会,似乎却要走向深度立法的极端对立面(可以称之为粗暴立法),十多年前,我们废除了“流氓罪”,然而,小三后浪推流氓前浪,“小三罪”似乎要继承“流氓罪”,成为法治道德化的标本。(文/何小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