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救灾防病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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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救灾防病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是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近十多年来,已多次遭受洪涝灾害、旱灾、台风和冰雹等的袭击。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省的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当自然灾害定性为突发公共事件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和应急处置;当自然灾害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和应急处置。

救灾防病是指发生可能或已经导致疾病发生、流行的自然灾害时,为保护灾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一系列疾病预防和应急处置行为。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各项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工作;当灾情发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1.3.2 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灾区出现疫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处置,措施果断,提高伤病员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扩散和蔓延。

1.3.3 依法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等的规定,认真履行救灾防病工作职责,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采取防治措施,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1.3.4 分级负责。根据灾情大小和疫情等级,救灾防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救灾防病工的指导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省内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灾情就是命令,根据灾情大小和疫情等级,省及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工作;组织实施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对灾害中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结合灾情特点,制定重点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预防控制方案;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各项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

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长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规财处、应急办、卫生监督处、基妇处、医政处、疾控处、爱卫办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分析疫情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各专业队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各项卫生防病工作。

2.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大对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力度,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2.4 医疗机构

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收治灾害中伤病员,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必要时奔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3 预案启动、预警与终止

3.1 启动预案:按照灾情大小、疫情等级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启动本级救灾防病预案。凡已启动预案的地区,实行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上报至省卫生厅。

3.2 预警:自然灾害期间,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或疫情发展趋势,由省卫生厅或市卫生局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有关地区则应根据相应预警病种,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

3.3 终止预案:灾情基本结束后,当灾区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发病水平与往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差别时,可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作出终止预案的决定。终止预案后7日内有关市卫生局应将救灾防病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疫情分级

根据灾情大小以及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将灾情导致的疫情分为常态和警戒状态。按照疫情波及的范围和流行态势,将警戒状态分为四级,发生不同级别的疫情,应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Ⅰ级: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

Ⅱ级: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0%以上,或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以市为单位,所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

Ⅲ级:以市为单位,所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0%以上,或灾情县(市、区)均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

Ⅳ级:全省2个以上市发生自然灾害,全省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0%以上。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常态

全省没有发生各类自然灾害,但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或根据气象等部门预报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时,进入常态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制

省、市、县(市、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分别至少保持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制,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和临床有关专业等人员。

(2)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对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血吸虫病、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进行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传染病监测点的作用,对往年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也要纳入监测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

(3)做好医疗救治应对准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既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至少保持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建制,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中青年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等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比例科学合理。同时又要随时应对并做好突发自然灾害所致的伤病员收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4)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 警戒状态

5.2.1Ⅰ级

出现Ⅰ级疫情时,受灾县(市、区)卫生局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做好常态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的组建,确保工作队人员能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集结完毕,并到达受灾现场。

(2)做好应急队伍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落实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处置需要。

(3)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

(4)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免疫接种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5)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灾情疫情情况。

5.2.2 Ⅱ级

出现Ⅱ级疫情时,受灾县(市、区)所在市卫生局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做好Ⅰ级疫情下各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全市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组建好市级救灾防病应急队伍,随时为受灾县(市、区)提供技术支援和指导。

(2)疫情报告:责任疫情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等的规定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食物中毒的信息报告执行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3)应急处置措施

以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为主,市级协助,组织实施各项救灾防病应急处置措施。省、市、县(市、区)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①疫点处理: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查找传染源,进行疫点消毒,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

②病人救治:县(市、区)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救治任务后,应立即安排部署指定医疗机构派相应应急医疗救治队伍赴现场救治;根据情况,派遣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③技术、物资支持:县(市、区)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调集专业技术人员,赶赴重点受灾乡镇,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援。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支持。

④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洪涝地区水源污染严重,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分散式供水的地方要推行含氯消毒剂小容器饮水消毒。要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并作好水源保护工作;洪水退后,灾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消毒,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旱灾地区要重点做好由缺水、缺粮及污染引起的卫生问题,预防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同时还应预防中暑的发生。

⑤预防食物中毒:要教育群众防止食用腐败变质食品、误食被农药和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有毒植物。旱灾地区要教育群众防止食用腐败变质食品和误食有毒野生植物。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遵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及时进行处理。

⑥控制相关传染病:对灾区住房和公共场所及时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对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及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进行彻底的卫生消毒处理。洪涝地区在洪水未退时,应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等场所的蚊蝇、鼠类的消杀工作;洪水退后应重点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并在重灾区人群较集中地及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飞机喷洒作业消灭蚊蝇。旱灾地区要抓紧抓好媒介生物的监测,控制相应媒传疾病的发病率。

⑦开展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的卫生组织、爱卫会和卫生工作队的作用,分片包干,分工负责。配备一定的药品器材,中西结合,土洋并举,开展群防群治,使各项健康教育、救灾防病的技术措施落实到灾区,做到救灾防病到位。在高温酷暑期间,容易发生中暑,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备足防治中暑的必备药物,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5.2.3

出现Ⅲ级疫情时,省卫生厅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做好Ⅱ级疫情下各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以疫情发生地市、县(市、区)为主,省级协助,全面开展各项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措施

县(市、区)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对发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肺炭疽疫情,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和疫区县(市、区)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的请求,组织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同时,做好全市技术人员、物资准备及统一调配等工作,为疫区疫情控制提供必要的紧急支持。必要时可请求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支援。

5.2.4 Ⅳ级

出现Ⅳ级疫情时,在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在做好Ⅲ级疫情下各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和病人医疗救治等工作:

(1)立即向省政府汇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加救灾防病经费,提供救灾防病应急物资保障。

(2)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省级救灾防病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媒介生物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工作,掌握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核实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发生甲类传染病和肺炭疽疫情的地点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组织省级医疗救治专业队进行现场救治,加强临床治疗指导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专业技术力量和救灾防病物资;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的机构与能力的建设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事件,应成立应急机构和相关技术组织,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杀灭技术指导组、实验室检验组、疫情监测组和健康教育组等,保证灾情发生后能迅速开展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监督机构针对灾害事件,应成立各卫生监督专业技术组,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救治组,在发生灾害事件后能迅速派出医疗、护理和检验专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经费保障。在灾害发生前,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和保证。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安排必要的救灾防病紧急补助经费,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救灾捐赠款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灾区的救灾防病工作。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应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救灾防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6.3物资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产、储备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灾情发生后,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救灾防病所需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当地经济贸易等部门,以便组织生产、供应工作。对地方供应有困难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以协调落实生产和供应。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救灾防病工作情况。

6.4 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演练,增强救灾防病工作的协同能力,提高实战水平。

7 附则

本预案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救灾防病技术方案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