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XX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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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公告

 

宁波XX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2008年6月—2009年12月,你单位借款给关联企业(浙江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应收利息2008年130587.50元、2009年325683.53元,未按规定调增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08.29元,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587.50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31774.01元,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5683.53元(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条、第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七十六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责令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0587.50元,追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32646.88元,责令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5683.53元,追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23477.3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上应缴企业所得税56124.26元。

 

三、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10000元。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