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讲话的修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5:10:09
重庆市公安局给思宁建议的复信

11月30日晚上,思宁通过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的“政府公开信箱”栏,以《供王立军局长参考的“双起”讲话修订稿》为主题发出了《王立军“双起”讲话修订稿》,建议王立军局长将“双起”讲话稿修订后正式“挂网”。
12月1日11:28,重庆市公安局通过电子信箱cqga@online.cq.cn给思宁复信。复信全文如下:
您的信件未被受理
发件人:"cqga" 时 间: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上午11:28
请勿直接回复本邮箱,若需帮助请登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WriteMail.aspx)提交。根据《重庆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您的信件因◆重复投递或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未被受理,不属于公安信访受理范围.,敬请谅解。
复信未提及是否将思宁的建议《王立军“双起”讲话修订稿》交给王立军局长,而是认定思宁的建议“重复投递或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不属于公安信访受理范围”,并拒绝受理。
思宁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漠视,也不符合公安部和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规章。
思宁的建议《王立军“双起”讲话修订稿》(全文已经上网,见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1000069290.html)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对王立军局长的“双起”讲话提出了修订意见。这个建议基于法律人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在赞成警察维权的前提下对重庆市公安局及王立军局长善意的提醒和帮助。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去年10月28日强调,“专项斗争一定要坚决,同时一定要依法办事,一定要稳步实施,要稳、准、狠。法制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打黑的过程也是法制教育和实践的过程。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思宁正是根据薄熙来指示的精神,对重庆市公安局怎样严格依法办事提出建议的。
公安部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中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思宁的建议属于公安部规定的对重庆市“本级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重庆市公安局依规“应当受理”“倾听”并接受“监督”,怎么可以谎称“不属于公安信访受理范围”呢?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因此,思宁通过本文提请公安部责令重庆市公安局改正违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这个错误。
《重庆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信箱的主要职责是了解社情民意,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拓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受理范围”包括“1.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意见;2.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建议或意见;3.需要重庆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处理的有关事宜;4.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5.对重庆市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思宁的建议作为“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意见、建议”,至少属于受理范围的第2、第3项,也与第5项有关,重庆市公安局依规应当受理,“听取”并接受“监督”,怎么可以谎称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建议的“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呢?况且,思宁首次向该信箱投递邮件,何来“重复投递”?
从网友的反应看,思宁的建议《王立军“双起”讲话修订稿》在网上若干论坛至今已经得到了1.4万多个点击,并被搜狐博客加以推荐。如果思宁的建议“内容空泛无实际意义”,会引起那么多网友的关注吗?
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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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警徽。
         
思宁 于 2010/11/30 19:31:19 发布在凯迪社区 >猫眼看人
王立军“双起”讲话修订稿

对浦志强律师2010年11月15日在凯迪网络“猫眼看人”论坛转贴的《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在民警维权方面的讲话》,思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作了一些修订(修订意见用“【  】”中的文字表述),供王立军局长参考。建议王立军局长将讲话稿修订后正式“挂网”。
以下是思宁的修订稿:
作者:王立军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来源日期:2010-11-15
在市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主题就是:调查、督办、维权。这项工作市局党委高度重视。我在大会小会上讲,曾强调过数十次关于维权工作和怎么维权,这两年我疾言厉色批了也不下15次。但民警维权工作却被纪检督察部门和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淡化。这严重影响了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让民警感到很无奈、很无助,挫伤民警斗志,丧失执法尊严,损毁警察形象,侵蚀队伍肌体。
两年前,有一个老板驾车撞死了警察,光磊书记批的是杀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党委书记或者政法委书记通过批示认定杀人罪。“光磊书记批的是杀人”这句话应删除。】,刑警总队认定的也是杀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安机关也不得确定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只能说嫌疑人涉嫌犯罪。根据确定罪名的规定,“杀人”也应改为“故意杀人”。因此,“刑警总队认定的也是杀人”应改为“刑警总队认为他涉嫌故意杀人罪”。】。那个老板给几十万一忽悠,陈洪刚等人就将该案定为交通肇事,把肇事者放了。如果现在,不仅判他,至少让他拿120万【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又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0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2009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49元,乘20后等于31498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也才414980元。“120万”的标准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的规定。所以,即使是2010年,也没有“至少让他拿120万”的法定标准。应该改为“如果现在,不仅判他刑,还要让他拿四十多万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公殉职,公安机关还得补偿几十万,整个费用应该在150万至200万左右【“整个费用”多少就不必估算了。】。当时就准备严肃处理陈洪刚等人。按照重庆话讲,像陈洪刚这样的领导干部是“方脑壳”、“乱劈柴”。最后陈洪刚来了,拿个小本,说要向我汇报。第三次来的时候,我就说陈洪刚你出去。生命这么可贵,我们能在乎几十万块钱吗?我今天讲这件事什么意思?想说明其中折射出的是有的领导干部良知、德品和职业的缺失,对民警缺乏感情。极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与违法犯罪人员、与“老板”勾结,一旦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案件,充当说客,观望等待,让民警忍气吞声,忍辱含泪。有的民警被打得头破血流甚至致残,可最后什么结果?往医院一送,给几万块钱就不了了之。现在甚至出现一个怪圈: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后,主要看市局领导的批示来决定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方式和力度,决定民警被抚慰、被慰问的深度和广度。大家想过没有?我们让民警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冲上去,让规避风险是零的民警用生命和鲜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他们受到侵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损伤、人格受到侮辱的时候,纪检督察和相关组织特别是基层领导不能够为他们撑腰,为他们仗义执言,及时抚慰他们的心灵创伤,安慰他们的家人,维护他们应该得到的尊严和正义,你怎么培养民警忠诚、正直、勇敢、爱民的核心价值观?如何提振队伍的精、气、神?怎么能够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而且,如果对战友没有真情,对社会怎会有感情;不能为战友伸张正义,怎么为老百姓、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对战友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怎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纪检督察这次在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时,对民警缺乏感情,又出现了不认真、不深入、不负责等问题。这个案子老百姓都知道,纪委督察去调查的时候,第一,问民警没有?如果问了,民警肯定要说砸相机、打警察的事。第二,余海波在现场说的那些话为什么丢了?你们走访老百姓没有?第三,有没有县局或者当地党政干部出面游说,要把这件事隐瞒下来?第四,要么你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四种情况前三种我非常看重。你看网上就写了,亿万富翁暴打交巡警。余海波和拆违的县综合执法大队发生对峙,3次堵断公路,并指使几十名工人和打手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武隆县交巡警。还说给我打,打的就是这些小警察,工资他发,有事他负责。网民还称,“余海波关系硬得很,与县上多位领导是铁哥们。”这些帖子的访问数是多少?10月3日晚上10时46分开始,到4日下午4时,访问数达到4120。大多数网民支持警方秉公执法,希望严惩凶手。纪检督察去调查的民警难道还没有老百姓有正义感?现在武隆县局一看事不好,把砸相机的事报上来了。余海波在当地能成为黑社会【刑法目前不认定“黑社会”,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警方刑事拘留余海波的名义是他涉嫌妨害公务罪,而不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然,仅凭余海波等人驾宝马堵路围殴交巡警案件本身,恐怕难以认定余海波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局局长不宜先入为主地认定余海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多只能问“余海波在当地是不是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肯定有几个公安干警包括县委和政府的干部要跟着进去。【“肯定”太绝对,宜改为“会不会”,并把这句话后面的句号改为问号。】你们调查的人到那儿干什么去了?为什么没把余海波的黑社会背景查出来【上级不能事先下定论说余海波有“黑社会背景”,然后强求下级找出证据来印证上级的定论。如果调查证明余海波涉嫌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难道为了完成上级“把余海波的黑社会背景查出来”的任务,要不惜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手段制造假物证、假书证、假证言、假供述吗?“打黑”是对的,但要依法查证是否“黑”,不能拍脑袋先下结论,不能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其他涉嫌犯罪当作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以,“为什么没把余海波的黑社会背景查出来”这句话应删除。】?为什么余海波到场说的那些话给丢掉了?为什么砸相机的事没写上来?对这件事,市局党委责成纪委对负责调查武隆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的民警予以严肃问责,并通报全局。
 
我们本身的定位就是,和平时期最不能享受和平的人,寓意就是舍小家为国家,舍一人为大家。公安机关如果自己不维护民警的权益,只依靠社会舆论和怜悯过日子,这是一种悲哀。我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警察,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警察,执法权威绝不容挑衅,法律尊严绝不容亵渎。国外的黑恶组织和有组织犯罪,他们甚至和政府对抗,但从来不敢和警方对抗;一旦与警方对抗,造成警察被伤害,全国的警察都将诛之【为避免有的媒体歪曲为“中国全国的警察”,可在“全国”前面加上“人家”一词。】。重庆警方也将如此,同仇敌忾,全力以赴。谁胆敢藐视法律尊严,挑战执法权威,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侵害民警合法权益,威胁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无论其背景有多深,经济实力有多雄厚,都将予以严惩。危及民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要果断处置,依法击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包括“伤”“亡”两种结果,不是只有“亡”一种结果,且指的是正当防卫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说主观上都决心把不法侵害人杀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因此,“依法”并非都要“击毙”。击伤就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就不能一味“击毙”。因此,“要果断处置,依法击毙”可以改为“要依法果断处置,必要时可以击毙”。 】。维系民警和群众的生命指数,确保最大安全,先发制敌,减少中间过程,各级公安机关都要负起责任。对余海波这样的不法之徒,就是要重拳出击,严惩到底。要立即成立专案组,选派精兵强将迅速全面突破。要严查其涉黑背景【“要严查其涉黑背景”应改为“要严查其是否有涉黑背景”】,深挖“保护伞”。对已抓获的涉案人员,要采取异地关押,立即突审。对涉案人员,要依法全部缉捕【“缉捕”用词不当,应改为“拘留”或“拘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至少劳动教养三年【虽然现在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但即使按照劳动教养的现行规定,也不能对涉案人员都“至少劳动教养三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中的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并无“至少”“三年”的规定。期限依规该短则短,该长则长。已经被劳动教养人员只有触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才可能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其中“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可见,对尚未被劳动教养的涉案人员,不得直接给予超过三年的劳动教养处罚。再说,劳动教养处罚的对象原则上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如果发现涉案人员够刑事处分,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立案侦查,提出起诉意见,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检察院认为要起诉,就应当提起公诉,由法院裁决。该判刑就要判刑。公安机关无权把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处以劳动教养,无权“以教代刑”,无权侵犯检察院的公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就余海波案的涉案人员来看,除了涉嫌犯罪的以外,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第四十三条关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第五十条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进行罚款、拘留。在既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又似乎可以适用劳动教养规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选择适用法律而不是适用缺乏法律依据的规章。因此,“至少劳动教养三年”可以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用于堵断公路的渝.ANV678号宝马车及其它几台车辆,全部以作案工具罚没。要查封其全部的涉案公司【法律没有授权公安机关“查封公司”的权力。公司的注销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实际上,“查封其全部的涉案公司”应该是指公司的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公安机关有权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公安机关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如果扣押、封存、冻结就是“查封”的话,公安机关也不得“查封”公司内的全部财产。所以,“查封其全部的涉案公司”应表述为“查封其公司的涉案财物”。】 。要加强对外报道,强化舆论导控,彰显公安机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执法权威,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对于这个案子,我第一时间就明确批示:建华:肇事者全部教养三年,不投送【是否劳动教养以及年限问题见上面的修订意见。“不投送”含义不明。如果是指不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显然违规。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可见,劳动教养应当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不能由公安局一家单独决定。】。我还批了一条:另:其宝马车等以作案工具罚没。派人指导。昨天武隆的干警就说:“这小子在我们这儿是一霸,打警察算什么?这下可为我们争了口气,不然这事又完了。”我们领导举手之间一个批示就能为民警找回一点尊严,让全体民警深受感动和鼓舞,让老百姓感到公安机关有能力、有正气。现在梁平、大足、武隆的警察在当地没底气,抬不起头。过去还有合川,张克孝去了以后改变了。就涪陵发生的事情,我告诉值班的领导要有敏感性,要导控,要具备经验,任何时候都要从容应对。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歪曲事实真相”除了故意的,还有过失的。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官员必须举证说明媒体在发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因此,“歪曲事实真相”至少应改为“故意歪曲事实真相”。“攻击”一词不妥。因为,任何批评都可以被视为“攻击”,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有权以“批评”的方式“攻击”“公安机关和民警”。可以把“攻击”改为“诽谤”。】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认为报纸上的文章涉嫌诽谤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不是诽谤犯罪的受害人,警察个人才是受害人。因此,公安机关本身不能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警察个人自行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无权代替警察个人起诉。如果认为报纸上的文章侵害公安机关的名誉权,可以依据《民法通则》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应当先要求报社更正或者刊登公安机关的答辩,而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只有报社拒绝发表更正或者答辩的,公安机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认为报纸上的文章侵害警察个人的名誉权,公安机关也无权代替警察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撰稿人”也要区分其是否与新闻出版单位构成隶属关系,作品是否撰稿人履行职务所形成。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也就是说,对当事报社履行职务的记者不能起诉。综合考虑,“和民警”三个字应删除;“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应改为“就以单位出面,要求报社更正或者刊登单位的答辩;如果报社拒绝,就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改为“如果他诽谤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改为“民警认为记者涉嫌诽谤犯罪的,拿着证据到法院提起自诉;认为记者侵害名誉权的,则拿着证据到法院告报社民事侵权”。也就是说,对当事报社履行职务的记者不能提起名誉权诉讼。】,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公安机关也可以起诉撰稿人。“公安机关起诉报社”应改为“公安机关起诉报社和撰稿人”,“民警起诉记者”应改为“民警起诉报社和撰稿人”,但加上一句“撰稿人是履行职务的记者的,只起诉报社”。】。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政治”和“法制”不是对立和割裂的,此处区分“政治”“法制”没有道理。“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说法不通,相对于新闻媒体,这里应该是指“宣传上我们没有驾驭权”。“全部主动权”说法有公安局凌驾于检察院、法院之嫌。“他就是观众了”说法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中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因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都是诉讼“戏台”上平等的“演员”,公安机关、民警当原告,也无权与法官合伙“表演”,而把报社的人及其代理人赶下“戏台”当“观众”。总之,关于“政治”和“法制”这段话都要删除。】
今天为什么紧急召开党委会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维权,让民警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让他们感到有强大的后盾支持和坚强的政治保障,让民警敢于大胆执法、理直气壮执法、有尊严地执法。政治部绩效处和纪委要拿出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维权的量化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民警任何时候受到侵害,都必须第一时间维权。政工是先导,单位政委、政治处主任及有关政工干部必须第一时间前去看望慰问,不问对错【“不问对错”的提法明显不对,应予删除。】 ,首先抚平民警心灵创伤;纪检督察要第一时间跟进维权,敢于叫板,敢于拍桌子;对不法分子,全市公安机关都必须同仇敌忾,依法严厉打击,毫不客气。慰问民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大节日和传统佳节;二是英烈及因公牺牲民警家属、伤残民警;三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群体以及因公负伤民警。养廉怎么养?就这么养出来的。如果民警都能得到慰问、得到关心、得到维权,感到组织时刻在关心、慰问和鼓舞他,有领导为他仗义执言、操心奔波,那么民警的精神就会得到安慰,物质就会得到保障,那些社会渣滓、流氓地痞、黑恶势力乃至党政说客,就根本没有机会和可能让民警放弃尊严和权益。要强大,首先要自己强大。
本次会议的新闻信息,要以市局党委紧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强调带着责任和良知维护战友及其家人生命安全为题尽快挂网。本次会议纪要和我在会上的讲话一并挂网。要以科所队为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感悟,并在会议纪要的首页签字。要围绕价值观、人格、尊严与维权深入开展讨论。近期的警营文化沙龙,也要结合市局党委的要求,专门组织讨论活动。区县局、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政工纪检部门负责人,要手写出2000字以上的心得感悟。各单位要收集民警在学习讨论中的具体反映,并形成专报。签字首页、心得感悟、收集民警反映的专报,要分别上报市局政治部和纪委。政治部和纪委要以简报形式择优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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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修订稿已经通过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的“政府公开信箱”栏,以《供王立军局长参考的“双起”讲话修订稿》为主题发出,但思宁无法判断该网是否转给王立军局长。希望有直接关系的网友帮助转交王立军局长。
题图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图片出处为http://www.tianpingxian.com/news/show/420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