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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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官员犯错要承担足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09:24  汉网-长江日报

  宁夏吴忠刑拘举报人案得到纠正。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泽祥及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汪红东,被予以免职处理,两者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分管责任。

  此前,甘肃青年王鹏因举报其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被吴忠利通区警方跨省抓捕,罪名是“诽谤罪”。马晶晶父亲系宁夏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当地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利通区公安局使用法律不当,是一起错案,予以依法纠正,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

  举报是体现为言论形式的公民意见表达。不管王鹏举报之词是否有过激之处,也不论他对举报之事是否都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匿名信、发帖等举报方式在本质上仍是言论。表达言论的权利理应予以尊重和包容,直接动用警力进行跨省抓捕更应慎之又慎。退一步说,即便王鹏可能涉嫌“诽谤”,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利通区警方刑拘王鹏是“越俎代庖”,存在明显过错。

  两名官员因此被问责,受到免职处理,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在一年内不能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然而,在此期间内,他们仍能受到安排工作岗位等特别的对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被免职的官员,重新获得任命乃至提拔,并不算难,官员做错事、被问责,其实并无多少“后顾之忧”。

  一个被问责的官员在受到处分后,当然有被重新起用的机会,问题并不在这里,而在于他们是否为错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问责力度是否能对官员本人以及其他官员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我们看到,每一次跨省抓捕事件之后都有官员被问责,但类似事件仍再三发生,这跟问责的威慑力度不无关系。

  马晶晶父母的官员身份,对警方刑拘行为有没有发生影响,我们并不清楚。可以确定的是,马晶晶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自诉,当地警方明知刑拘属于错案仍加以实施,公安系统的两名官员除了被免职,还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在类似情形中,如果免职就可以让其他责任不予追究,放过一马,那么免职很可能变成一种保护。

  官员有了过错,必须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法律责任也不能排除在外,严重时可能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这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伦理,在一些国家,并不难见到例子。假如过错的代价起不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任免迁谪、起起落落变成一个时间问题,在得罪权力同僚和得罪法律之间,官员两害相权取其轻,错误行为就很难得到遏制,甚至出现官员主动请责,以为他人“扛包袱”,当挡箭牌的情况。

  政府部门在重新起用被问责官员时,还必须考虑民众的感受,这也是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的方式。不顾民众感受,急急忙忙地给被问责官员安排位置,与官员过错行为本身一样,同样是削弱政府公信力的表现。

  问责制度表明,官员犯错要不要承担代价不再是个问题,承担什么样的代价则值得思考。权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付出的代价就越大,这并非是要与某个具体官员过不去,本质上是对权力的监督,权力拥有者要为手中的权力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