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王鹏错案令人匪夷所思 必须彻查背后的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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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王鹏错案令人匪夷所思 必须彻查背后的种种2010年12月02日 18:20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87

新华网北京12月2日电(记者姜琳)在媒体的密集关注下,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2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拘王鹏错案,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并对处理此案的公安分局局长何泽祥、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

然而,这起事件远不能就此画上句号,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对其背后的种种予以彻查。

作为执法者,利通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和民警不可能不知道诽谤罪的常识。即便不熟悉《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能从近年来公众广为关注的彭水诗案、王帅帖案等类似事件中获知一二。更不用说2009年3月公安部还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专门提醒各公安机关,“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其中严格限定了可被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三种情况,公民发帖举报公务员招录徇私舞弊显然不在其列。

重重教训和规定之下,利通区公安分局仍然重蹈覆辙,令人匪夷所思。例如案发地明明在宁夏银川,远赴甘肃办案抓人的却是与此无直接关系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而被举报人的母亲“正好”在吴忠市担任主要领导。根据媒体调查,这一行动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的。由此不难看出,王鹏错案绝不仅仅是“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从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帖案到王鹏错案,归根到底,源自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司法权力的滥用,使公安司法机关沦为权贵的“家丁”、维护私利的“打手”和压制群众意见的“噤声器”。司法机关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王鹏错案中,到底有没有公权私用、司法腐败,到底谁该为公安机关的乱执法负责,我们期待下一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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