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 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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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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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物流服务企业,经常要接待国外的客户,公司办了几张高尔夫球证,花费了几十万的会员费,中介机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费用为与收入无关的费用,应作纳税调整。我们认为此项费用为公司开拓业务的花费,应可作为业务费用,至少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此项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吗?有何依据?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高尔夫会员费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