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关于在河北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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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关于在河北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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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中央在京企业,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国税缴纳,但在河北省施工时被要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就地按照合同价款的5%-15%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我公司咨询后,得到答复所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不予抵扣,这样不仅造成我公司重复缴纳所得税,而且税率极高,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请问河北省这一文件有根据吗?合理吗?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贵公司在河北的施工企业,2007年底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27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以后,按照新税法实行法人纳税。

  三、各地出台的与总局政策相违背的税收规定,企业可不予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