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建筑安装企业自行生产预制购件用于建筑安装如何纳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20:32:00

问:我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购件或材料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购件,凡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购件包含在工程价款之内,只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而对非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购件,除了在移转环节征收一道增值税外,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还应当包括预制购件的价格在内,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中,均未明确对本条规定宣布失效或废止。请问,对建筑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到底应当如何纳税?
                                                               广夏建筑有限公司  刘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或应税货物)的营业额(或销售额)。而在自产货物的范围上,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作了明确规定:(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已明确将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自产货物的界定予以废止,也就意味着:自产货物并不局限于原列举的五项,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也并未对自产货物作出另行规定,由此,所称的自产货物应当是指自行生产的所有有形动产。你公司生产的预制购件,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应当都属于自产货物范畴。所以,对你公司预制购件价款部分应当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部分(不包括预制购件价款)征收营业税。在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你公司应当就缴纳增值税的部分开具工业销售发票,对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