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混合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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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混合销售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0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大部分为包工包料(非自产材料),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避免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材料的比重大于50%,应如何缴税?50%的界定是看全年的营业额中材料的比重,那么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应该开营业税票还是增值税票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包工包料建筑工程,工程中提供的材料属于外购而非自产,不属于上述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依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与材料所占比重没有关系,应按规定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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