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盗版”应让受众成为最大受益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7: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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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盗版”应让受众成为最大受益者
□    薄文军
        盗版图书,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产品一直在各种公开场合饱受诟病。但遗憾的是,盗版产品却始终没有成为人人喊打、人人肯打、人人真打的“过街老鼠”。包括机关干部、公职人员、知识分子在内的相当数量的人们其实都在自觉不自觉地使用着相关盗版产品。
        出现这种状况,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图书、软件、音像作品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这跟烟酒、副食、日用、服装、电子产品的造假有着很大的甚至是实质性的不同。因为其他门类的仿造品都是跟偷工减料、假冒伪劣密切相关联的,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从用料到工艺,从品牌到享受,都有着很大差距。而图书、软件、音像的盗版作品,尤其是图书、音像盗版作品,很容易达到乱真的程度。前几年有本盗版词典,据说仿真到了几乎无法辨别的程度。明明知道是盗版的,但所有专家、技术人员聚在一起就是找不到区别、找不到证据。到了最后,还是把词典拆开,验看书脊,发现某一叠的背部有个印迹不太对,才使这桩盗版案变成铁案。
         照一般人来看,既然内容没有错误,纸张、印刷、装潢、工艺都毫无二致,那就完全可以当真的用了。对于购买者,除了“便宜”之外估计再无异样。当然,制假、售假,包括读者买假伤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编辑出版发行者的利益。但反过来想一想,为什么你的利益会受到伤害,为什么你的书会被盗版?原因很简单:暴利。如果你做的是微利行业,还有人会盗版吗?同样的书籍,你卖百八十元,人家卖二三十块,你说你的利益空间有多大?
        当然,你要说编纂费用、税收、流通环节。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这些原因尽管确实有道理,但也并不尽然。编纂费用你能支付多少钱?笔者曾经多次参加过大型丛书的撰稿工作。编纂完一套图书,真正能落到撰稿人腰包里的钱其实很少。如果按照字数和投入时间来看,既比不了给人当枪手写点总结、汇报、名人传记,也比不了在报纸刊物发个散文、诗歌、时评,甚至新闻作品。前些年曝出一桩内幕,为编纂某部大型工具书,竟然有老年编纂人员被累出了肺结核,甚至活活累死,但人均收益依旧少得可怜。拿作者说事,显然只是挡箭牌。说到税收,按照我国目前通行的计税方式,税收是跟收益挂钩的,是按比例收取的,你标价高,税收就高、标价低税收就低,而且税率绝对不会高到让你无钱可赚的程度。至于说到流通环节,那更是个管理体制问题,别人能精简的环节、别人能省的钱、别人能节约的开支,你为什么不能?
        “反盗版”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维护知识产权包括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应该算是消费者的一种义务。但是,声势浩大的“反盗版”战役结束以后,所有参战团体都该成为受益者,不能像“一战”之后的“巴黎和会”一样,让弱势的战胜国结局比战败国还惨。
        最近刚刚看了一个关于电视传播产业的讲座,主讲人讲到最后算了一笔账说:过去我们是每户每月12元的有线电视费用,在数字化推广进程中,加上IPTV,可能每户要达到20-24元的消费水平,在所有的其他媒体形式全部加入进来以后,以及盗版的消失,那么可能会达到每户每月80元。中国至少有3亿用户,每个月每户80元,那将是一个很大的产业。主讲者讲得津津有味,可听到这里,我想所有广播电视产业分肥体系之外的人,包括绝大多数广电从业人员,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都该绝望了。敢情帮他打完耗子,消费者也就成了任其宰割的羔羊。既然如此,谁还会伸张正义去帮他们反盗版呢?当然,他讲的主要还是技术层面的防盗版,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离开了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想真正依靠技术反盗版,估计也难。
         无独有偶,一家国内知名户外广告公司的CEO在一次演讲中透露,在整合掉同类企业,垄断了相应广告市场之后,其产品销售单价从原先的180元一下提升到了600元,成本则由150元降到了57元。很显然,在这场大鱼吃小鱼的火并当中,终端用户获得的不是实惠而是成本的提高。“美国汽车之父”亨利·福特并不是汽车的发明者。之所以赢得这一美誉,是因为他的汽车公司大幅降低汽车成本,生产出了世界上第一款属于普通百姓的汽车——T型车,并由此掀起了世界汽车工业的革命。而今,有着百年历史的福特汽车公司早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企业之一。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普及,市场的整合带给消费者和终端客户的应该是真正的实惠、可感可触的利益,而不是相反。
        同样的道理,全民“反盗版”是为了让受众获得更好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也不是相反的结果。而只有让广大受众(消费者)成为最大受益者,“反盗版”才能成为全民、全社会的共举,才能卓有成效、实现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