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一交通事故两死者各系城乡 法院判“同命同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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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一交通事故两死者各系城乡 法院判“同命同价”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25日

 

本报温州11月24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纪承伟 金吟吟  农民遭遇交通事故,究竟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判赔?这个问题一直颇受争议。今天,浙江省乐清市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决农业户口的受害人与非农业户口的受害人“同命同价”,其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499595元。

 

  今年9月5日,鲁某驾驶超载30%的浙J60312重型货车,途经104国道乐清市湖雾镇兴上村路段,因在弯道和下坡路段占道行驶,发现前方因事故翻倒在道路左侧的皖S08362重型货车时来不及采取措施,撞倒站在皖S08362货车尾部的王某、郑某,致两人当场死亡。

 

  死者王某系非农业户口,死者郑某系农业户口。

 

  王某家属起诉,要求鲁某等6名被告应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67758元。郑某家属也起诉,要求鲁某等6名被告赔付如上各项费用共计577667.5元。

 

  鲁某等6名被告辩称死者郑某系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乐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次造成王某、郑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本案有关郑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确定,即郑某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与王某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