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29:06
如何理解“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正文】
钟税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因管理不善于成立后的第7年停产。为了便于回收债权,我公司仍保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月向税务机关填写申报表,但税额为零。对于我公司目前的状况,是否可视为持续经营?我公司是否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唐星明
唐星明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已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有达到10年就提前解散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期间,即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
你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停产,虽没有进入清算程序,但公司实际已停止生产经营。你公司从生产到停止经营,经营期限仅7年,根据上述规定,应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如果你公司计划继续经营,公司各项资产、人员等仍处于待命状态,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税务事项,可暂不做补税处理。但企业停产的时间,在计算确定企业经营期限时,必须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