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投诉SP的专业户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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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永冷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曙光,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于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安县芦洪市镇南江村六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8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冷水滩看守所。
辩护人罗秋林,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永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2月25日以永冷检刑诉字(2008)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思贵、罗青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3月18日、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慧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江晓阳、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曙光及其辩护人罗秋林、唐永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份,被告人陈曙光发现自己所使用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带有诱惑性、不健康的短信,点击后就产生不必要的话费。于是拨打10086投诉移动公司,之后电信增值业务商(简称SP商)会自动打电话协商解决投诉事宜,并以赔钱解决投诉。后被告人上网查看到一些相关规定,这是国家信息产业部及信息产业法所禁止的,消费者只要以此为由投诉移动公司并升级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接到的投诉多了,就会以这个指标考核各省、市的移动公司,这样移动公司被扣了分,就会扣奖金,而SP商因为是租赁移动公司的平台发短信,就会被移动公司停止合作业务而造成损失。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陈曙光以SP商开展短信服务侵害了其利益为由,采取投诉和升级投诉的手段,除以自己的手机卡号投诉外,未经他人授权还擅自搜集他人手机卡号进行投诉,先后向7家sP商敲诈勒索9900元,具体如下:
1、2 0 0 6年1 0月,陈曙光化名肖怀华以1 3 8 7 4 7 9 2 9 3 7的手机卡号投诉湖南拓维sP商,得赃款1 5 0 0元。
2、2 0 O 7年2月,陈曙光用三十元钱从同村村民陆五毛手中购买其使用的手机卡.1 3 9 7 4 6 9 7 3 O 1,之后陈曙光用此卡化名陈常石投诉浙江恒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SP商,得赃款2 5 0 0元。
3、2 0 O 7年7月,陈曙光以手机卡号1 3 5 4 9 5 1 2 5 3 0投诉湖南翎讯SP商,得赃款2000元。
4、2 0 0 7年7月,陈曙光以1 3 7 6 2 9 9 l 8 2 9的卡号投诉北京天盈九州SP商,得赃款1 8 O 0元
5、2 O O 7年8月,陈曙光以叶香桃卡号为1 3 8 7 4 6 7 0 3 4 9的手机投诉长沙中智sP商,得赃款6 0 0元。
6、2 0 O 7年8月,陈曙光以1 3 8 7 4 6 7 O 3 4 9的卡号投诉湖南省天迈SP商,得赃款5 0 O元。
7、2 0 O 6年l 2月,陈曙光先后二次以手机卡号1 31 3 5 2 2 8 8 9 2、1 3 8 7 4 7 9 2 9 3 7投诉北京互通无限SP商,得赃款1 0 0 O元。
该院以被告人陈曙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曙光辩称,我一直是在使用自己的手机卡及别人授权给我的手机卡号投诉,并没有化名陈常历、陈常石,因为我的权益受到侵害,我的投诉是合法的,至于信息产业部会如何处置sP商及移动公司与我无关。我没有选择升级手段要挟或威胁sP商,而是采用投诉、申诉、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的自主权,我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曙光的辩护人罗秋林辩称,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草率、马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公诉机关认定SP商通过移动公司发送的诱惑性短信的内容,未能明确说明。消费者从购买卡号之时起,即成为移动公司用户,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移动公司对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而移动公司将用户的手机号码泄露给SP商,导致sP商给陈曙光发短信,本身就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陈曙光通过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认为“升级”并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在逻辑上站不住脚,而且与敲诈勒索罪规定的采取威胁、非法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不符。公诉机关指控的1 3 8 7 4 7 9 2 9 3 7、1 3 8 7 4 6 7 0 3 4 9的卡号分别为欧首连和叶香桃的授权;1 3 9 7 4 6 9 7 3 0 1的卡号系陈曙光从陆五毛手中购买,
1 3 5 4 9 5 1 2 5 3 O的卡号是陈曙光本人的卡,1 3 7 6 2 9 9 1 8 2 9是不记名的神州卡,1 3 1 3 5 2 2 8 8 9 2是联通的不记名卡,按法律规定不记名卡是谁持有谁享有权利.上述卡号均为陈曙光持有,其权利也应由陈曙光享有。在与SP商内及移动公司协商的过程中,陈曙光没有采取任何胁迫行为,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综上,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陈曙光无罪。被告人陈曙光的辩护人唐永明辩称,被告人陈曙光不是以非法目的来行使敲诈,而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公诉
机关未提供被告人实施、行使敲诈勒索的证据,陈曙光与SP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基于双方的自愿,不构成犯罪。综上,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判令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 0 0 6年1 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曙光发现自己的手机经常会收到一些短信,点击或按其提示拨打电话过去后,就会产生话费。于是通过1 0 0 8 6进行投诉,之后发送该类短信的电信增值业务商(简称sP商)就会主动打电话来协商解决投诉事宜,最终sP商会以赔钱来解决投诉。后被告人陈曙光查阅到相关规定,sP商通过移动公司等网络经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一些诱惑及不健康的短信,并在点击后扣除用户话费的行为,是国家信息产业部及信息产业法所禁止的。信息产业部将以投诉率为指标考核各级网络经营商,sP商亦可能因此被网络经营商停止双方的合作业务。自2 O O 6年1 O月至2 O 0 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曙光以sP商开展短信服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为由,通过拨打1 0 O 8 6投诉或发送电子邮件向国家信息产业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分别以自己的手机卡号、经他人授权的手机卡号及自己向他人购买的手机卡号进行投诉,先后与7家sP商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陈曙光以如果sP商没有诚意,其将不断向移动公司及信息产业部投诉的意思表示来向sP施压。后7家SP商均与被告人陈曙光达成了以给付高于所扣话费双倍以上赔偿金的方式,来解决了被告人陈曙光对他们的投诉。被告人陈曙光共得赃款9 9 0 0元。具体情况如下:
l、1.1 3 8 7 4 7 9 2 9 3 7的手机卡号系陈曙光之友欧首连的岳父肖怀华所购,肖怀华在购买该手机卡后,将卡赠予了欧首连。欧首连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经常会收到一些短信并被扣费。2 O O 6年l O月份左右,欧首连与被告人陈曙光谈到此事,陈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欧就委托陈曙光代为处理有关事宜。陈曙光遂以1 3 8 7 4 7 9 2 9 3 7的卡号通过移动公司1 O 0 8 6台对湖南拓维SP商进行投诉,得赃款1 5 0 0元。
2、2 O O 7年2月左右,被告人陈曙光以三十元钱购买了同村村民陆五毛正在使用的1 3 9 7 4 6 9 7 3 0 1手机卡,之后陈曙光对浙江恒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sP商的短信业务进行投诉,得赃款2 5 0 O元。
3、2 0 O 7年7月,被告人陈曙光以自己的1 3 5-4 9 5 1 2 5 3 0手机卡号对湖南翎讯SP商的短信业务进行投诉,得赃款2 0 0 0元。
4、2 0 O 7年7月,被告人陈曙光持不记名的1 3 7 6 2 9 9 1 8 2 9神州行手机卡对北京天盈九州sP商的短信业务进行投诉,得赃款1 8 0 0元。
5、2 0 0 7年8月,经叶香桃授权,被告人陈曙光以叶香桃的1 3 8 7 4 6 7 O 34 9手机卡分别对长沙中智sP商、湖南省天迈SP商的短信业务进行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向SP商施压,在上述sP商被迫分别给付6 O O元、5 O 0元后,予以撤诉。
6、2 O O 6年1 2月,被告人陈曙光以自己持有的卡号为1 3 1 3 5 2 2 8 8 9 2的联通不记名卡及欧首连持有的户名为肖怀华的1 3 8 7 4 7 9 2 9 3 7手机卡先后对北京互通无限sP商的短信业务进行投诉,得赃款1 0 0 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1、证人段建峰的证言证实,2 O 0 7年元月底,一自称叫陈常石的永州客户用1 3 9 7 4 6 9 7 3 0 1的手机对其所在的浙江恒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短信业务进行投诉,后其与客户联系,答应双倍返还被扣的话费,对方就讲公司没有诚意,要投诉到信息产业部去,后经双方讨价还价,公司答应赔偿2 5 0 0元给他,并将钱汇入了陈常石的账号;证人黄晓丹的证言证实,2 O 0 7年7月l 0日左右,一个自称叫陈常历的人通过手机号为1 3 5 4 9 5 l 2 5 3 O
的卡对其所在的湖南翎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短信业务进行投诉,双方约好在永州的本岛咖啡见面协商。在协商时,陈常历带了两个男的去,陈对其说如果不处理好,就会升级到信息产业部去,后陈提出要2 0 0 O元的现金赔偿。第二天,其在永州的肯德鸡给了陈常历2 O O O元现金。因陈不同意写收条,其只要陈在其写好的收条上签了名和日期;证人包国云的证言证实,2 O 07年7月,一姓陈的男子持1 3 7 6 2 9 9 1 8 2 9的号码投诉其所在的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其去与客户联系,道歉后答应对所扣的话费给予双倍返还,客户就讲公司没有诚意,挂了电话。之后1 0 0 8 6台又通知公司讲接到投诉,其又与陈姓男子联系,陈姓男子讲如再不处理好,就马上投诉到信息产业部去。于是其就问陈到底要赔偿多少钱,陈一直不开口讲钱,其就从2 0 O元开始,一直往上加,加到5 0 0元时,对方开口要2 5 0 O元。经过商谈,公司被迫同意赔给他1 8 0 O元。后其代表公司向对方的4 3 6 7 4 2 3 2 3 2 5 0 O 2 6 4建行卡、户名为陈曙光的卡内打入了1 8 0 0元;证人余明峻的证人证实,2 0 0 7年8月其所在的长沙中智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接到一个户主为叶香桃卡号为1 3 8 7 4 6 7 0 3 4 9的永州手机客户的投诉,并说要起诉移动公司及中智公司,后其代表公司处理此事,对方讲如果要他们撤诉的话,
就拿2 0 O O元给他们。后其在2 0 0 7年8月1 3曰按投诉电话号码提供的户主为陈曙光的6 2 2 2 0 O 1 9 1 O 1 0 O 3 6 6 11 4的工商银行卡内打入了6 O 0元,才了解此事;证人陈勇的证言证实,2 O 0 7年8月中旬的一天,其所在的湖南天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接到永州
移动公司的电话,讲一户名为叶香桃的客户投诉了该公司,该客户的电话是1 3 8 7 4 6 7 O 34 9,其马上与客户联系,其讲点击了我们的一条短信,产生了费用,要公司作出一个让他满意的结果。公司查看发现该条短信是4月份发送的,5月1 9日已停止扣费,就没有理他。第二天上午,公司又接到移动公司冷水滩营业部的电话说这个人在营业厅大吵大闹,要公司马上与他联系,处理好此事,其就马上拨打了手机客户的电话,对方开口要钱,其答应给1 0 O元,对方不同意,其认为公司并没有扣他的费,不愿付钱。到下午3点钟,冷水滩营业部又来电话说该人在营业厅以交l角钱1次的话费来阻碍正常办公,并要求该公司在
下午4时处理好,否则就要投诉到信息产业部去。其只有再去与对方联系,对方开口要2 O 0 0元钱,双方交谈后,其开价给该人5 O 0元,该人不同意。到8月2 1日早上,移动公司冷水滩营业部打电话来说这名机主同意公司出5 O 0元钱,后公司就按对方提供的陈曙光的6 2 2 2 0 0 1 9 1 0 1 0 0 3 6 6 1 1 4的工商银行卡内存了5 0 0元;证人贺芳的证言证实2 0 0 6年1 2月,其所在的北京互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一个永州手机用户(户名叫陈勇,卡号
为1 3 1 3 5 2 2 8 8 9 2)的电话投诉,后其代表公司与自称叫“陈勇”的男子交涉,其提出双倍返还话费还送礼物,但对方不同意,后其提出以补偿话费的形式赔些钱,他又说要看公司有没有诚意。经讨价还价,2 0 0 6年1 2月1 2日其在永州给了“陈勇’’5 0 O元,“陈勇”写了承诺书给公司保证以后不再投诉;另外在2 0 0 6年1 2月底,永州一个户主叫肖怀华的1 3 8 7 4 7 9 2 9 3 7的手机用户也对该公司的短信业务进行了投诉,最后也是在2 0 06年1 2月3 1日打了5 0 0元到一个户主叫魏忠华的6 2 2 7 0 02 9 9 2 0 8 0 06 2 3 0 9的建行卡里;证人陆五毛的证言证实2 0 0 6年5月其在冷水滩移动公司办了一张卡号为1 3 9 7 4 6 9 7 3 0 1的手机卡,2 0 0 6年阴历1 1月中旬陈曙光花三十元钱要了他那张卡,并要他在一张委托陈曙光查话费的委托书上签了名;证人陈常石的证言证实陈曙光是其大儿子,陈常历是与其同村的村民,与他家关系很好;证人肖怀华的证言证实,2 0 02年其买了卡号1 3 8 7 4 7 9 2 9 3 7的手机卡号送给女婿欧首连;证人欧首连的证言证实,其在2 0 0 6年1 0月将自己持有的户名为肖怀华的1 3 8 7 4 7 9 2 9 3 7的手机卡交给陈曙光,委托陈为自己去处理短信被扣费的事宜;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黄晓丹指认出被告人陈曙光即是自称“陈常历”的那名
向其公司索赔的男子;3、银行卡和银行存折证实SP商汇款的银行卡号或账号;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 O O 7年8月2 3日1 6时3 0分,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接到永州移动公司冷水滩营业部的报案,称被告人陈曙光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勒索与永州移动公司冷水滩营业部和sP商钱财数万元;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曙光系被抓获归案;6、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曙光处扣押建行卡二张、工行卡一张、工行、建行一本通各一本、诺基亚手机一台:7、银行交易明细及银行汇款回单证实各SP商汇款到陈曙光银行账户的情况;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各sP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他们的经营范围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曙光的基本情况,现已成年;1 0、叶香桃的民事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特别授权委托书、(2 0 0 7)永冷民二初字第1 2 7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曙光以叶香桃的1 3 8 7 4 6 7 0 34 9手机卡对sP商进行投诉已经叶香桃的授权;1 1、缴费发票三张证实1 3 5 4 9 5 1 2 5 3 0手机卡系以被告人陈曙光自己的名义开户;1 3 7 6 2 9 9 1 8 2 9、1 3 1 3 5 2 2 8 8 9 2均为不记名的手机卡;1 2、同案犯叶剑的供述证实2 0 0 6年1 0月左右其开始和被告人陈曙光等人通过投诉中国移动永州分公司及一些sP商搞了一些钱,他们先后投诉了湖南拓维、浙江恒华、湖南翎讯等sP商,方式一般是sP商最初打电话来讲好话,说送点话费或礼品,他们不同意,又继续打电话投诉,并告诉sP商要升级投诉到信息产业部去,
sP商怕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会继续协商最后赔钱。2 0 O 7年2月,浙江恒华打了2 5 O O元给陈曙光;另陈曙光两兄弟曾向北京天盈九州sP商搞过钱;2 0 0 7年8月,陈曙光以叶香桃的名义用1 3 8 7 4 6 7 0 3 4 9的手机号投诉过长沙中智公司,后该公司打了钱给陈曙光;1 3、被告人陈曙光供述证实,2 0 0 6年11月份开始,其
在查询1 3 7 8 7 6 8 2 3 1 8手机话费时发现被移动公司代收了不该收取的信息费,便向1 0 0 8 6台进行了投诉,后因对移动公司和SP商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便向信息产业部进行了申诉。2 0 0 6年11月份以来,其用自己购买或经他人授权的手机卡投诉各sP商,共的款9 9 0 0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经营商和sP商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反复以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恶意投诉,胁迫网络经营商和sP商给予高额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曙光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合法维权,不O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枫
审判员 罗青青
审判员 林恩贵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