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龙,他不该是个“农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4:49:59
周正龙,他不该是个“农民”?
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周正龙“ 照片”造假,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孙承骞、朱巨龙、关克等13名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被行政处分结束被媒体炒作的纷纷扬扬的“华南虎照片事件”。是啊,全国的媒体穷追猛打8个月之久,终于把一个“造假”的农民送进了监狱,这难道不是历史性的胜利吗?从来没有这么痛快的胜利?这些年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哪一个最后把人送进监狱的?不过笔者对周正龙涉嫌诈骗罪被捕始终想不明白,有政府机关开新闻发布会被“诈骗”的吗?
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片事件”在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下,已经变成了一个事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公布的调查结论,虽然满足了众多媒体和“打虎派”的心理诉求,但是这种“舆论高压”下的结论、其客观公正性受到质疑。周正龙有没有受到“威胁”或者“刑讯逼供”之类的情形呢?因为从周正龙通过新闻发布会“诈骗”陕西省林业厅“2万元奖金”的数额来说,如果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也是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没有必要“逮捕”,完全可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数额较大标准现在各地有不同规定。就像盗窃犯罪,很多地方少于2000元就不立案,而一些地方1000元就立案了。诈骗罪现在很多地方的立案起点在5000元左右。但从数额来说,周正龙“获取陕西林业厅20000元奖金”够上立案标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 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但是这个规定是在《刑法》修订前的规定,刑法修订后,原诈骗罪条款都发生了变化,经济又有了长足发展,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媒体报道称,陕西警方说周正龙拍“华南虎照片”的目的是为了骗钱。这里的疑问是:周正龙在拍摄“华南虎照片”的时候清除知道能够获取林业厅的2万元奖金吗?为什么周正龙不索要200万元奖金?既然是有目的有计划地诈骗犯罪活动,犯罪行为人必然要主动提出索要财物的数额,但是周正龙有没有索要奖金数额的条件呢?或者周正龙有没有其他的利用“华南虎照片”骗取其他个人和单位财物的行为呢?很显然,周正龙没有利用“华南虎照片”主动向林业厅索要财物的情形,也没有因此向其他个人和单位索要财物。因此,警方说周正龙拍摄“华南华照片”就是为了骗钱这个犯罪目的和动机就难以成了;或者说周正龙有这样的想法,但实践中也没有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周正龙拍摄“华南虎照片”目的为了骗钱就难以成立。
诈骗犯罪的一般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向个人和单位索要财物。这是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周正龙没有或者不具备向林业厅索要财物的条件。虽然周正龙最终获取了奖金,但这是依据行政管理程序和法律程序逐步实现的。周正龙拍摄“华南虎照片”无论真假,都不能必然的获取林业厅的奖金,而且奖金的数额都是难以确定的。周正龙要想获取林业厅的奖金,还必须经过林业厅的鉴定,然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奖励决定,周正龙才能得到2万元奖金。因此,周正龙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周正龙得到2万元奖金不是“诈骗行为”所得。众所周知,陕西林业厅以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发现“华南虎”行踪,周正龙拍摄“华南虎照片”有功给予2万元奖励。周正龙的“华南虎照片”是经过林业厅技术人员鉴定得出的真实结论。也就是说,周正龙的2元是“奖金”,这个奖金不是周正龙轻松能够“索要”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周正龙是主动实现索要“2万元奖金”,周正龙就不存在诈骗行为。
诈骗一个普通人容易,层层诈骗一个几个国家机关,还经过了严格的鉴定程序,这无论事实经过或者结论都难以令人信服。纵然是现有的事实都是真的,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所以,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周正龙获取陕西林业厅2万元奖金不是诈骗行为所得,是陕西林业厅主动的奖励行为。行政机关不能把自己工作的失误,让相关的公民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真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是鉴定“华南虎照片”的相关工作人员。
我们知道,一个罪名要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但是周正龙涉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不成立,客观方面也难以成立。在此陕西省公安部门迫于“舆论压力”,草率的将周正龙“绳之于法”明显是违反《刑法》,侵犯了周正龙的人身权利。客观上还造成了掩盖林业厅等一帮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推卸责任的现象。到此我们可以说“华南虎照片事件”并没有完美结束,主人公周正龙成了名副其实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