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登记管理风险的思考 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18:29

关于工商登记管理风险的思考

工商, 风险, 登记, 思考, 管理 关于工商登记管理风险的思考

  工商登记管理是工商机关依法确认、变更、注销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积极防范工商登记管理风险,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履职到位。

  工商登记管理风险主要涉及四种情形

  1.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在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方面,《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第四章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章中,还专门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第八章即“登记程序”一章中,专门对公司登记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也对登记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登记管理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出现忽视或故意违背法定登记程序的现象。一是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二是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四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2.徇私舞弊,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平不同,工商登记管理中存在登记管理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风险。比如,个别登记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提出不正当要求,在登记管理中随意增设条件或放宽条件,随意增加程序或简化程序,故意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这里,还应注意另外一种风险,即个别登记管理人员与行政许可申请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工商登记。

  3.疏忽大意,作出有瑕疵的行政许可。

  一是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作出有瑕疵的行政许可;二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登记事项,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要求和工商机关登记事项核准规范依法予以核准,而是凭个人喜好和主观臆断予以不规范的登记事项核准;三是在登记事项的核准过程中,不认真审核,使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超出申请人申请的登记事项范围,或者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未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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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6 17:27 | 只看该作者   4.随意增加或减少前置许可条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者涉及**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或者涉及公共利益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工商登记之前,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如果登记管理人员不严格把关,不认真审核前置许可手续,就会产生风险。

  同时,如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根本不需要获得前置许可,或者不需要在登记后备案,而工商机关或者其登记管理人员又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就会增加申请人负担,并且给工商机关带来风险。

  上述情形一旦出现,工商机关应撤销、改正已经作出的错误行政许可,如果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依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工商机关及其登记管理人员还会面临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有关登记管理人员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登记管理人员属于中**员,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还应受到党纪处分。如果因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还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具体登记管理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防范工商登记管理风险的途径

  大力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管风险防范,是国家工商总局近年来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应引导登记管理人员加强廉洁自律,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在登记管理中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一,科学设置登记流程,依靠制度堵住登记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应广泛征求登记注册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信访机构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和优化业务流程。

  第二,建立疑难登记事项和重大登记事项会审、会商及报告制度,提高登记管理的水平。

  比如,可以建立由法制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等方面代表组成的疑难登记事项和重大登记事项审查小组,不定期地举行专门会议,研究新问题,并对疑难登记事项和重大登记事项随时会审。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邀请法院、政府法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并充分尊重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申辩权利。

  另外,对于疑难登记事项,应于事前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充分认识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请示和汇报,并随时关注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建立登记管理典型案例分析指导制度和通报制度。

  对于登记管理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应进行收集整理。对于登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应及时调查研究,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引起更多的登记管理人员注意,并以此为鉴,进一步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