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倡廉网---关于县级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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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考
作者:  点击: 8 时间:2010/7/7 9:21:44 新闻来源:新华网综合
□ 邓学富      构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很多措施和环节都还处在学习、摸索和实践中。笔者就县级及其以下各级各部门构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发表个人见解。      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含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因此,把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我们就要首先弄清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含义。   腐败风险:是指实施公共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滥用公共权力或以权谋私的可能性。预警防控:是指各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或已经出现的错误苗头进行主动防范和监控的一种措施。   腐败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揭示了任何有业务处置权、有职责的岗位都有风险。风险的损失性揭示了一旦风险发生,就会对本人有效履行职责,对事业、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责任、有必要主动防范,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到最低。风险的不确定性揭示了风险只是有可能发生的,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是可以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预防措施,增强自身的自律意识,去防止风险发生的,或通过努力把它降到最低程度。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就是关注和遏制“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针对在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和岗位职责三个方面存在的腐败风险,在综合运用现有工作手段的基础上,通过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后期处置办法构建预防腐败的“三道防线”。前期预防措施是解决预防工作覆盖面的问题;中期监控机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后期处置办法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实施超前预警。根据各类腐败案件诱发的因素,我们将腐败风险预警防控范围界定为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   县级及其以下各级各部门实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要按照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的要求逐步推进。防控“三类腐败风险”,要利用各种手段,防范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研究制定行为准则、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时刻督促提醒,及时纠正偏差,避免腐败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     二、查找腐败风险点、主动自我预警防控      查找腐败风险点,是预警防控的基础,是自我预防的有效措施,是实施廉政预警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党员干部要针对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采取“自身找、群众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等多种方式,排查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腐败风险库,增强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以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一是思想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属于无形因素,与人的不正当社会行为和个人的品德修养、性格特点有关。思想道德风险是腐败产生的动机,要从党员干部的个人品德、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以及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表现等方面查找风险点。二是制度机制风险。制度机制风险是腐败产生的机会,主要表现是不能根据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及时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的作用不明显,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三是岗位职责风险。岗位职责风险是腐败产生的条件,主要是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反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或软弱放任;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等。查找岗位职责风险点要以清权明责和工作业务流程为主要抓手,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风险点的查找以清权明责为主,其他科股室岗位职责风险点的查防以梳理工作业务流程为主。   预防三类风险,要着力以党员干部经常性的学习教育、自我约束,执行制度,清权明责,事项管理,梳理业务流程为主要预防措施。   1、加强廉政教育,强化自我约束。采取讲授廉政党课、廉政展览、案例剖析、家庭助廉、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强化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方面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开展不同形式的廉政教育,促使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养成自觉学习、自省自励的习惯,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自我约束是党员干部本人自警、自省、自查、自纠、自我扬弃和自我完善的一个过程,取决于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和自律意识,主要包括“自我严格要求、经常自我反省、正确对待批评、及时进行整改”等方面,从思想观念上、生活小节上、性格特点上检查,强化自我约束。提倡高尚的精神追求,倡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要通过廉政谈话、个别谈话、互帮互助等谈心活动,加强党员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在党员干部面临职务任免、岗位变动、家庭发生重大事项等人生关口时,及时进行警示、告诫、安慰,帮助党员干部解决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惑和实际困难。   2、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制衡力。要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执行力为根本,以有效落实组织、人事、财务制度,物资采购和招投标规定为重点,积极推进党务、政务、村务、事务公开,推进制度的执行力度。具有行政管理、执法职能的单位要推行办事公开,要公开具体职能、工作程序、事项办理结果等内容。公开要做到真实公开、完全公开,提高公开透明度。要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部门内部科(股)室之间的相互制约,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利用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力控制权力的运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要针对制度的缺陷、措施粗糙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体系,细化执行措施。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   3、清权明责,强化事项管理。要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分工,将岗位职责分解,进一步明确权力和责任。要将权力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党员干部要针对岗位职责,对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强化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范岗位职责风险的重点在事项管理环节。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工作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公用经费和公务消费的控制管理,公务活动的各项费用要定期公示。对各财务状况要开展经常性的审查,重点审查公务活动、职务消费开支,及时纠正不合理支出。对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管理等权力的单位、部门,在对各个岗位进行清权明责后,要制定详细的业务工作流程图。根据工作业务特点,将决策与执行、审核与批复、调配与使用、调查与处理等各个工作流程分离,由不同业务部门完成,形成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通过查找风险点,完善流程图;通过公开流程图,标注出风险点,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内部监督、实施单位预警防控      单位内部监督,是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第二道防线,是实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关键。在前期“查找风险、自我预防”的基础上,通过预警信息监测、定期监管、动态监督等手段,对党员干部行为、制度机制运转、权力职责运行过程实施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的后期处置办法。     (一)预警监测     预警监测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掌握各单位、内部及其党员干部在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及岗位职责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预警监测主要通过信息收集、民意调查、信访举报的方式来实施。   要建立腐败风险专用预警监督渠道,在县级设立党风廉政预警中心或预警信息办公室、在各单位和企业设立预警信息报送采集点和预警信息员,加强预警监测的管理。明确预警信息员的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所属范围的各类预警信息。然后,由上级纪委对上报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再作出是否预警的决定,达到预警防控的目的。广泛开展民意调查是在提高工作透明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利用信访举报、行政投诉、行风评议等方式,收集群众意见,监测分析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将收集、反映的突出问题视为腐败风险,进行跟踪调查,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预警防控。     (二)定期监管      定期监管主要是利用述职述廉、事项报告、便民服务等相对固定的监督渠道,形成对腐败风险的有效监控。述职述廉是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岗位职责的具体体现。通过述职述廉,可以掌握党员干部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及不足。从而有的放矢的实行监管。事项报告是落实监管的有效手段,通过个人重大事项、非工资性收入报告;重要工作情况报告。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等固定的监管渠道实施监管。便民服务是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和完善上下衔接、三级代办、服务下移、廉洁高效的县、乡(镇)、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通过便民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把各项事务的办理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避免违规操作,防止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风险的目的。     (三)动态监督      动态监督主要是根据实际工作现状,进行主动监督和有针对性的及时纠错,对存在风险和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提醒。动态监督可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样问卷调查,查阅被督查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档案记录,查阅各类费用支出票据,调用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以及召开座谈会等。还可以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重点单位在重要事项方面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定时的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组织处置、启动预警防控措施      启动预警防控处置措施,是实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第三道防线。针对第二道防线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单位和个人问题出现的原因,对问题存在但又不构成违纪或给予问责的,发放预警通知书,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堵塞工作漏洞,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对诚心接受警示批评、整改到位的,予以了结;整改不力或群众仍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并视情节预以处理。达到化解腐败风险的目的。预警防控处置按干部管理权限,分为本级预警和上级预警。      (一)本级预警      本级预警由各部门、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组织实施,预警对象为各部门科股室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本级预警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分“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措施实施。要立足于强化对责任领导或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要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腐败风险问题,及时纠正其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帮助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诫勉纠错。要立足于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责令整改和强制履行,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预警措施:一是组织谈话。根据群众反映,对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由单位党组织决定对其谈话,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作出回答或说明。针对党员干部岗位变动、职务升降、“红白喜事”以及因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因素影响,可能发生腐败风险的事项进行提醒谈话。对举报、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比较严重,但又不构成违纪或有违纪倾向的干部,发出询问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说明或提出整改措施。二是告诫劝勉。对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未认真履职或履行不到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告诫,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对在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通过书面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纠正偏差。三是责令限期整改。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对诫勉纠错仍未改正的,或对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强制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督导。   上述预警措施的实施,限根据责令整改对象存在的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责令整改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单位要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     (二)上级预警     上级预警是由县级纪委组织实施,预警对象为全县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二级单位副科级负责人。   上级预警处置根据单位和个人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实行一、二、三级预警,分级管理的办法。启动相应处置预案,整改合格后予以消除。三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轻微或存在群众议论、反映较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二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单位和个人。一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工作规定,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立案的单位和个人。   预警措施。一是谈话提醒,对分管领导或领导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作出回答或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开展信访问题自述,对涉及轻微违纪或问题查清后难以定性处理的领导干部,责令其在一定范围会议上予以自述说明,县级纪委派领导参加。二是对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干部本人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并报送整改措施和结果。三是责令召开党政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或对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四是对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扣分,并取消评先资格;五是对单位各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实施询问与质询;六是督促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这此预警措施实施,一般在党组织作出一、二、三级预警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预警处置结果的运用      1、凡给予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的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2、腐败风险预警对象的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3腐败风险预警对象在纠错和整改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4、腐败风险预警对象可向本级或者上级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受理机构调查了解后,应予以答复。     (作者系湖北省巴东县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