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新婚1年遭丈夫虐待致死 案发前曾8次报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5:47:31
家庭暴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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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一年,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就被丈夫王光宇虐待致死。


  董珊珊的母亲称,女儿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中,他们曾8次报警,最终仍未躲过一劫。近日,王光宇被市二中院终审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妻子被打离家出走


  2008年下半年,董珊珊与大她一岁的王光宇结婚。王光宇是一家经贸公司的经理,开着一辆宝马车,董母曾对这位女婿很满意。


  2009年3月,董珊珊突然失踪。董母说,几天后,女儿回娘家并告诉她,王光宇经常打自己,打完人还求她给改正的机会,此后又威胁她不许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及同事、不许离婚。


  董母说,女儿以前回娘家时身上有淤伤,当时女儿说是干活弄的。此后的几天,女儿在梦里大喊:“千万别打我了,我什么都听你的。”


  要求离婚最终撤诉


  2009年4月,董珊珊提出离婚,王光宇反对。此后,董珊珊到朝阳法院起诉王光宇,要求离婚。几天后,董珊珊在娘家楼下被人拖上车带走,董母说,其中一辆车正是女婿开的宝马。当晚,董母接到女儿的电话,称王光宇是好老公,从来没打过她,让母亲别逼她离婚。此后,女儿的手机总是打不通。


  一个多月后,董珊珊回到娘家。董母得知,那段时间,女儿被带到河北廊坊一栋房子里,王光宇逼着她去法院撤了离婚诉状。此外,董珊珊发现自己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此后,董珊珊在外租房住以躲避丈夫。 新婚妻子死于家暴


  王光宇承认确实多次殴打董珊珊,“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她和我说她说谎话的毛病改不了,死了算了。气得我就打了她”。


  王光宇称,去年6月17日,他找到了在外租房的董珊珊,把她带到了河北苟各庄待了约15天。“从河北回来后,我们搬到了京通苑。2009年7月后的一个多月里,我在屋里打了她七八回。”王光宇说,妻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来。


  在对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殴打中,他拳打脚踢,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这次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找到母亲,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朝阳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董珊珊的母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记者获悉,今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发前曾报警8次


  董母说,从女儿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受家暴到她死亡,他们曾先后8次报警。警方每次给出的答复都是:“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即便王光宇将董珊珊“劫持”到外地期间,董母报警也未果,因为警方认为董珊珊电话里说“王光宇是个好老公”等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


  董母称,女儿在去年8月住院前,带着伤最后一次去派出所。直到董珊珊在医院病危,王光宇才被刑拘。当民警来医院要给董珊珊做笔录时,她嘴里插满了管子,生命垂危,已不能做笔录了。


  ■专家观点


  受害者应多方求助


  在防范家庭暴力工作中,警方到底负有哪些职责?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李玫瑾称,按照北京的规定,警方接到当事人电话报案称正在遭遇家庭暴力的,警方必须出警。在处置程序上,警察首先要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并根据情况警告施暴者,构成何种后果要依法承担何种责任。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抓捕施暴者,李玫瑾认为,国家强制力是不能随便动用的,警察的抓捕权受到严格限制,如被害方必须经过鉴定达到一定的伤情,警察才可以抓捕施暴者。


  对于警察前脚离开,后脚继续打的问题,李玫瑾称,我国没有规定警方在24小时内要回警的制度,对于家庭成员间的冲突,警察很难预测进展,对于日后是否会衍生出人命的潜在危险不好判断。而且多数家庭暴力是不会一直重复的。


  李玫瑾认为,总的来说,警方对于家庭暴力是要干预,但也不能全指望警察。她认为,对于遭遇家暴的被害人,应该寻求妇联、社区居委会和法院等部门的帮助,不要在自身保护的问题上犹豫。


  ■警方说法


  追责须另一方同意


  一位从警10年以上的民警告诉记者,家庭暴力警情难处理,报警一方往往是为了出气或让民警震慑一下对方,真正要求民警处理对方的非常少。有时被打一方要求处理打人一方,可没过两小时就后悔了,要求民警放人。


  家庭暴力警情中,双方往往伤得不重,报警一方通常不愿做伤情鉴定。如果一方受伤较重,是否追究刑责要征得受伤害一方明确同意。
     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超过30%。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超过40%。家庭暴力不仅引发严重伤害案件,还是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董珊珊的遭遇告诉人们,相比于事后惩罚,家庭暴力受害人更需要事前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严重滞后。


  2008年,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无固定的禁令内容,打电话、写信、发电子邮件等都可被列为禁止的行为。


  该《指南》目前在全国10省市72家法院试点,各试点法院已发出100多个人身保护令,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这一数字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对施暴者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我国保护令


  依附于离婚诉讼


  民事保护令制度始创于美国。最高法院法研所副研究员陈敏介绍,美国的保护令申请手续简便,当事人只要填好申请表格交给巡回法庭或地区法院的书记员,便可立案。法院受理后,如果法官认为申请人叙述的可信度超过51%,则当场签发一份紧急民事保护令。如果违反民事保护令被视为藐视法庭,法官可以决定予以民事拘留至其履行义务,甚至追究其违反保护令罪。


  而我国人身保护令依附于离婚诉讼,是为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受害人要获得人身保护裁定,必须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美国民事保护令的法律依据是国会通过的《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法》及各州的反家暴立法。在我国,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最高法院法研所的参考性司法文件,法律效力低,不能广泛适用于审判实践。


  对此,相关专家呼吁,应扩大我国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建议最高法院考虑在各基层法院累积签发和执行人身保护令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建立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是否要到刺痛才会醒


  ■高雪


  8次报警,却没有民警直接找到施暴者处理问题,没有阻止惨剧发生,原因何在?


  普遍观点认为,夫妻有感情基础,可能今天打,明天就好了。尤其当被害人流露出犹豫时,民警更愿意对这样的“家务事”退避三舍。所以,不能像保护其他罪行的受害人一样,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造成我国对家庭暴力怠慢和姑息的执法现状。


  美国社会之所以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1986年麻省发生的一起被杀案刺痛了公众的神经。该案受害的妻子与丈夫分居,案发前多次寻求法律救济,但警察认为她是拿家庭纠纷来给警察找麻烦,检察官让她回家去和丈夫“好好谈谈”,法官怪她用家庭纠纷这样的小事浪费法官的时间。法官对她丈夫说:“如果你们俩愿意互相折磨,那请便,但请不要花纳税人的钱来互相折磨。”5个月后,这位丈夫用槌子捣瞎了妻子母亲的眼睛,开枪射伤妻子并扎了她3刀,最后把她脸朝下扔在旁边的一个泥水坑里,任她淹死。


  谋杀案激怒了美国公众。媒体将法官的言行曝了光。美国社会各界联合起来,强烈要求通过立法,确保妇女不受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于是,民事保护令制度,成了美国解决这个棘手问题的有效手段。


  这种以生命换来的法律,令人兴叹。回过头来,是否我们一定要等到某一天被什么东西刺痛了,才会真正正视这个问题?

 -----------------------------------------------------------------------------------------------------------------------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在父母、民警、法院的眼皮底下,被一种叫“丈夫”的野兽剥夺了,而其“代价”竟然只是6年半的有期徒刑,此事引得网民怒火中烧,纷纷责问,杀人偿命,为何这王光宇害死人命,却得轻饶?  说起来,到了现代法治社会,妇女得到了解放,顶了“半边天”了,应该摆脱依附地位了,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妻子与丈夫是地位平等的。但现实的“实然”与法律的“应然”还是有相当大距离的。虽则生活中也不乏手挥平底锅的“红太狼”,但“妻管严”多半是因为爱妻疼妻,就气力而言,男性当然占上风,有 “虐待”的体力资本。再加上男女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仍有很大差距,像本案中开宝马车的王光宇,是一家经贸公司的经理,连住所都可以在各地换来换去的,他在家庭中明显属于支配地位,是强势的家庭“统治者”,有“虐待”的“权力”资本。  “虐待罪”出台的本意,肯定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势者,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维护家庭中弱小成员的人权。但吊诡的是,该法律条款竟然在“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外,让侵犯客体为家庭成员的“虐待罪”自立门户,另立一个框架,罩在家庭之上,客观上却是保护了家庭中的施暴者。就像本案中的施虐者如果是一个陌生人,那么毫无疑问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就因他是“丈夫”,反而可以因此逃脱重罪处罚,因为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 年。这样的法律是在保护弱势群体?  陈独秀指出:“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庭为本位。”而这种“家庭本位”会“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基于中国国情制订的“虐待罪”,本应弥补“家庭本位”对个人权益保护之不足,而不该屈从“家庭本位”的威势,乃至于为虎作伥,客观上充当家庭暴力的保护伞。命都已被“虐待”掉了,竟然连虐待罪的最高刑期都够不上,真是奇哉怪也。  本案中,面对被害人及其父母的8次报警,警方的答复也“可圈可点”,“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难道在他们眼里,家庭是个独立的小王国,警方也就乐得袖手旁观了吗?-------------华声论坛 > 新闻聚焦 > 新婚一年女子被丈夫虐待致死 判刑6年半

新婚一年女子被丈夫虐待致死 判刑6年半

雨后池塘 发帖于:新闻聚焦
发布时间:2010-11-25 0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