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的税务文书必须依法送达 - 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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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的税务文书必须依法送达

2006-08-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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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邮政业务市场的发展和邮递速度的加快,目前许多法律文书都是通过邮寄途径送达当事人,这无疑给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方便,但邮寄送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应当引起注意。

  问题之—:邮递人员将文书信函随便交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由有关人员代为签收;或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采用留置方式,将文书信函留置给当事人。这种方式在本质上和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达到邮寄送达所要达到的效果。

  问题之二:在邮递延误时,邮递人员让代收人在回执上将签收日期提前,这样会导致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延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送达之日起,文书便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之三:邮寄送达不核实受送达人的真实身份,因为有些地址是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中填写的,不一定完全准确,可能造成了送达失误等情况的发生。

  文书送达是一个法律程序,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行为,应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达,不产生文书送达的法律效力。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第七十五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七十六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可见,法律对税务文书的邮寄送达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该明确这样几个概念:

  首先,并非所有的情况均可采用邮寄送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是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七十五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因此,邮寄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直接送达的就不能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其次,回执上签收并不等于送达回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时,由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双方共同签字表示文书送达和收到的书面凭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非仅让当事人在信函的回执上签收即可,因为回执不具有送达回证的法律效力。

  第三,邮寄法律文书与邮递其他信函有明显不同。邮寄送达税务文书作为一种特殊送达文书方式,是有其严格要求的,和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有本质的区别,采取这种送达方式如果让他人和基层组织代为签收、代为送达,就和其他几种送达方式没有本质的区别了。

  看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虽然方便,但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