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查询企业档案资料 惠州工商局被判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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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查询企业档案资料 惠州工商局被判行政违法 作者: 戎明昌 曾庆春 郝志强    发布时间: 2003-02-12 16:12:57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不服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拒绝其查询企业档案资料的行为,于2002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近日判决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诉称:2001年3月16日,该所派律师刘子龙持《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前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查阅并复印中茂公司的档案资料。工作人员以没有法院立案证明,不许查询企业档案资料为由,拒绝了原告律师的查询,并将作为拒绝原告查询根据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复印给了原告。律师事务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依法核准注册,其登记机关应向社会发布公告;企业注册的全部内容均系依法办理,没有不能示众的机密事项,以保密为借口限制律师查询,是变相剥夺律师查询企业档案资料的权利,也是对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侵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下设部门,无权制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查询办法》。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工商局内部实施的《查询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此违法文件不予适用。

  对此,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提出书面或口头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到庭审结束,未提供答辩状及举出拒绝原告律师查询企业档案资料的任何证据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查询办法》并非针对原告作出的,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原告要求对《查询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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