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民主仅仅是投票选举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49:55
民主仅仅是投票选举吗?
胡 伟
问:前不久,看到了著名学者俞可平的《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很有感触。我们所追求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可见大家都认为民主确实是个“好东西”。但是,很想弄清楚,民主到底是什么?难道就只是投票选举吗?
答:“民主”是当今时代众所周知的一个名词,但也是被滥用得最厉害的一个概念。从古至今,民主理论可谓形形色色,并有各种不同的称谓,如直接民主、代议民主、精英民主、多元民主、自治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保护型民主、发展型民主,等等。其中,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的分野与争论,是民主理论演化的主线。
从学理上说,在政治思想的历史长河中,民主究竟是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作出的程序与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领导权),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前者代表了古典民主理论的传统,发源于古代雅典的城邦,根深蒂固;后者则代表了现代民主的新模式,滥觞于英美等早发现代化国家,并被西方以外的政治体系广泛采用。
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大会直接表决、全体参与的基础上。这种公民表决式的民主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被认为既服从理性主义又服从经验主义的原则。按照一些人的理解,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上,自主行使权力应当优越于将权力委托给他人。可以说从古典时代到17世纪,当人们思考“民主”的时候,基本上只是把它同公民在议会或公共会议场所的集会相联系,就像雅典的城邦民主那样。但是,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在人类政治社会的历史上并不是常态,城邦是一个集宗教、政治和道德于一体的尝试,而这种尝试被证明并不长久,也是脆弱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雅典式民主就被认为是一种腐朽的、暴民统治的变态政体。
更为重要的是,近代以来政治共同体中庞大的公民数量必然会实际限制这种古典民主形式的发展,以致像卢梭这样的人民民主的捍卫者,最后只能认为民主仅适合于“小国寡民”。与此同时,这种形式的民主在近代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怀疑和批评。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著作中,“纯粹民主制”(他用这一术语指代“由数量不多的公民构成且公民们亲自组成并管理政府”的社会)一直是不宽容的、不公正的和不稳定的代表。
到了19世纪初,“民主”开始被视为公民以民选代表为中介手段参与决定集体意志的权利。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这一民主取向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结合的最好代表,近代政治生活中的代议制民主,正是在密尔的阐述中得到发扬并成为几乎所有早期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形式。近代社会之前的政治形态是以神圣的精英统治为核心,但在社会经济变革的宏观背景下,政治形式不断发生变革,特别是以政治参与的扩大推动了民主的形成。密尔的理论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进行了调和,将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起来,设计出一种代议制政府的模式。但是,密尔的目的不在于如何扩大公民的参与,而在于如何使精英统治获得一种合法的大众化基础,即寻求一种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
这种“代议制”民主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在人数上的限制条件,而这曾经是众多反民主观点的关键理由。代议制民主被奉为既负责又可行的政体,在巨大的领土和时间范围内可望实现长治久安。于是,民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以往它与“小国寡民”的传统联系,并开始成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世界的合法性信念。
由此,近代以后民主理论就分化为两大基本流派:一个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等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公共事务应由公民直接介入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另一个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经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领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而且,代议制民主在当今世界逐步成为民主的主流理论和主导模式,而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共和模式几乎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理论思辨或假说。
共和制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这种消长关系,在约瑟夫·熊彼特那里得到了最为淋漓尽致的表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熊彼特断言:“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在他看来,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现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这实际上就是把民主政治与选举竞争划了等号。这种观点,实际是把民主政治的重心从公民(或人民)转向了政治家,或者说从公民参与转向了选举竞争。时至今日,“选举竞争”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国际社会判断一个政体是否是民主政体的基本准绳,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民主标准。至少,按照国际知名民主理论家拉里·戴尔蒙德的观点,投票选举是“民主的底线”。
当然,代议制民主的含义要丰富一些。正像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所概括的,代议制民主的特点就在于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而且这些规则和制度对于国家的成功运转是必不可少、缺一不可的。它们是:(1)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选官员制订政府政策的控制;(2)建立了在经常的、公正和自由的选举中选择并和平更迭被选举的官员的机制;(3)在选举中,每个成年人都享有投票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和罪犯等除外);(4)竞选公职的权利;(5)每个公民都拥有言论自由的充分权利,包括对政府行为及其社会经济制度的批评;(6)可获得的信息资源不为政府或任何其他单独的实体与集团所控制;(7)公民拥有建立和加入独立社团的权利,无论这些社团是政治性的、社会性的还是文化性的,都将通过合法的、和平的手段来构成公共生活。
可见,当代社会对于民主的认识,主要集中在政治选举上。当然,在选举之外民主还具有丰富的内涵,如程序设计和执行,以及为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如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言论自由、决策协商等等。我们党所提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民主”内涵,以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四权利”概念,是对民主的一种比较全面的概括和高层次要求,其中“民主选举”和“选择权”是基础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