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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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火灾自动报答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l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一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和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和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了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选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系统供电、布线等。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八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答系统,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比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2.0.1条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s。从主要出入口能看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z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s,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z,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一、敞开、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会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第3.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9系统。
第3.2.2条  区域报8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第3.2.3条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二、集中报答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l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lm;
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3m;
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五、区域报答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有关要求。
第3.2.4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答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有关要求。
第三节     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  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第3.3.2条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l5dB。
第3.3.3条  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  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音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
第四节   接地
第3.4.1条  消防控制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0;
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
第3.4.2条  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平方16mm。
第3.4.3条  由消防控制室按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平方4mm。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2条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4.1.3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第4.1.4条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第4.1.5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第4.1.6条  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一、集中报警控制器;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四、泡沫、于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二、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三、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第4.2.3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启、停;
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4.2.4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
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30秒可调的延时装置;
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五、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第4.2.5条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一、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二、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第4.2.6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一、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二、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三、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四、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第4.2.7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疏散顺序接通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警报装置的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第4.2.8条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电梯机房、区域报警控制器及卤代烷等管网灭火系统应急操作装置处应设置固定的对讲电话;
二、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置对讲电话插孔;
三、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第五章   设备的选择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
第5.1.1条  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二、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三、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四、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第5.1.2条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5.l.2选择火灾探测器。
第5.1.3条  在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宜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1.4条  下列场所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或光电感烟探测器:
一、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二、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三、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四、书库、档案库等;
┌─────┬───┬───────────┬─────┐
│房间高度  │感烟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  (m)   │探测器├───┬───┬───┤      │
│      │    │一级  │二级  │三级  │      │
├─────┼───┼───┼───┼───┼─────┤
│12<h≤20 │不适合│不适合│不适合│不适合│适合    │
├─────┼───┼───┼───┼───┼─────┤
│  8<h≤12│适合  │不适合│不适合│不适合│适合    │
├─────┼───┼───┼───┼───┼─────┤
│  6<h≤8 │适合  │适合  │不适合│不适合│适合    │
├─────┼───┼───┼───┼───┼─────┤
│  4<h≤6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适合    │
├─────┼───┼───┼───┼───┼─────┤
│  h≤4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
└─────┴───┴───┴───┴───┴─────┘
五、有电器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5.1.5条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
一、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
二、气流速度大于5m/s;
三、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四、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五、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六、产生日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第5.1.6条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光电磁烟探测
四、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五、存在高频电磁干扰。
第5.1.7条  下列情形或场所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一、相对湿度经常高于95%以上;
二、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三、有大量粉尘;
四、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汽滞留;
五、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荣炉房、烘干车间等;
六、汽车库等;
七、吸烟室、小会议室等;
八、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第5.1.8条  可能产生阴燃火或者如发生火灾不及早报8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温度在6℃以下的场所,不宜选用定温探测器;正常情况下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用差温探测器。
第5.1.9条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一、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二、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三、需要对火焰作出快速反应。
第5.1.10条  有下列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一、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二、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三、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四、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五、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六、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第5.1.11条  当有自动联动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感烟、感温、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第二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警报装置
第5.2.1条  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应小于报警区域内的探测区域总数,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护范围内探测区域的总数。
第5.2.2条  音响警报装置发出的音响应与背景噪音有明显区别。
第5.2.3条  灯光警报信号宜作为音响警报信号的辅助手段。
第5.2.4条  灯光警报装置和音响警报装置,其中一种发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
第六章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
第6.1.1条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第6.1.2条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6.l.2确定。
感烟、感温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表6.1.2
┌─┬───┬────┬───────────────────┐
│火│地  │房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
│灾│面  │间    ├───────────────────┤
│探│面  │高    │房顶坡度θ              │
│测│积  │度    ├─────┬───────┬─────┤
│器│S   │h    │θ≤15°  │15°<θ≤30°│θ>30°  │
│的│平方米│(m)   ├──┬──┼───┬───┼──┬──┤
│种│    │    │Α  │R  │A  │R  │A  │R  │
│类│    │    │(m^2)│(m)│(m^2) │(m)   │(m^2)│(m)│
├─┼───┼────┼──┼──┼───┼───┼──┼──┤
│感│s≤80 │   h≤12│80  │6.7 │80  │7.2   │80  │8.0 │
│烟├───┼────┼──┼──┼───┼───┼──┼──┤
│探│s>80 │6<h≤12│80  │6.7 │100   │8.0   │120 │9.9 │
│测│    ├────┼──┼──┼───┼───┼──┼──┤
│器│    │   h≤6 │60  │5.8 │80  │7.2   │100 │9.0 │
├─┼───┼────┼──┼──┼───┼───┼──┼──┤
│感│s≤30 │  h≤8  │30  │4.4 │30  │4.9   │30  │5.5 │
│温├───┼────┼──┼──┼───┼───┼──┼──┤
│探│s>30 │  h≤8  │20  │3.6 │30  │4.9   │40  │6.3 │
│测│    │    │  │  │    │    │  │  │
│器│    │    │  │  │    │    │  │  │
└─┴───┴────┴──┴──┴───┴───┴──┴──┘
第6.1.3条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附录二中由极限曲线D1-Dl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第6.1.4条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锯设置的探测器数B,应按下式计算:
N≥s/k.A…………………………(6.1.4)
式中:N一一个探测区域内所寓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只),N取整数;
s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平方m》;
A一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平方m);
k一修正系数,重点保护建筑取0.7-0.9,非重点保护建筑取l.0。
第6.1.5条  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mm至600mm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则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量数量。
注:当梁间净距小于1a时,可视为平顶棚。
第6.1.6条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na,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第6.1.7条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第6.1.8条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第6.1.9条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则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探测器。
第6.1.10条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第6.1.11条  当房屋顶部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的距离应符合表6.l.11的规定。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积距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
│探测器的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距顶棚(或屋顶)距离d(mm) │
│      ├──────────────────────┤
│安装h  │顶棚(或屋顶)坡度θ            │
│      ├─────┬───────┬────────┤
│      │θ≤15°  │15°<θ≤30°│θ>30°    │
│      ├──┬──┼───┬───┼───┬────┤
│      │最小│最大│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
├─────┼──┼──┼───┼───┼───┼────┤
│  h≤   │30  │200 │200   │300   │300   │500   │
├─────┼──┼──┼───┼───┼───┼────┤
│  6<h≤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
├─────┼──┼──┼───┼───┼───┼────┤
│ 8<h≤10 │100 │300 │300   │500   │500   │700   │
├─────┼──┼──┼───┼───┼───┼────┤
│10<h≤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
└─────┴──┴──┴───┴───┴───┴────┘
第6.1.12条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一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下表面距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表6.1.11的规定。
第6.1.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第6.1.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应设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第6.1.15  下列场所可不设火灾探测器:
一、厕所、浴室等:
二、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
三、不能维修、使用(重点除外)的场所.
第二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第6.2.1条  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扭,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6.2.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章   系统供电
第7.0.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第7.0.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地。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地时,火灾报答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能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第7.0.3条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第八章   布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
第8.1.2条  火灾自动报答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电缆线芯按机械强度要求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表8.1.2的规定
铜芯绝缘导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表8.1.2
┌──────────┬───────┐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
│          │(mm)    │
├──────────┼───────┤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0      │
├──────────┼───────┤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0.75      │
├──────────┼───────┤
│多芯电缆      │0.50      │
└──────────┴───────┘
第二节   屋内布线
第8.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半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第8.2.2条  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来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第8.2.3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8.2.4条  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人同一根管内。
第8.2.5条  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第8.2.6条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同一工程中相同线别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第8.2.7条  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第8.2.8条  敷设于封闭式线槽内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线槽的净截面积的50%。
第8.2.9条  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或非延燃性材料制成。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名词    │                      │
├──────┼──────────────────────┤
│报警区域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的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 │
│            │层划分的单元                │
├──────┼──────────────────────┤
│探测区域  │将报警区域按部位划分的单元         │
├──────┼──────────────────────┤
│保护面积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地面面积     │
├──────┼──────────────────────┤
│安装间距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
├──────┼──────────────────────┤
│保护半径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单向最大的水平距离  │
├──────┼──────────────────────┤
│区域报警系统│由区域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的火灾自 │
│      │动报警系统                 │
├──────┼──────────────────────┤
│集中报警系统│由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
│      │等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控制中心  │由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报警控│
│报警系统  │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的火灾│
│         │自动报警系统                │
└──────┴──────────────────────┘
附录四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附表  4.1
┌────────┬──────────┬────────┐
│探测器的保护范围│梁隔断的梁间区域面积│一只探测器保护的│
│   A(m^2)  │  Q(m^2)     │梁间区域的个数 │
├─────┬──┼──────────┼────────┤
│感温探测器│20 │  Q>12     │1         │
│         │  ├──────────┼────────┤
│        │  │  8<Q≤12    │2        │
│       │  ├──────────┼────────┤
│        │  │  6<Q≤8      │3        │
│     │  ├──────────┼────────┤
│     │  │  4<Q≤6      │4         │
│     │  ├──────────┼────────┤
│     │  │   Q≤4      │5        │
│      ├──┼──────────┼────────┤
│         │30 │     Q>18    │1        │
│     │  ├──────────┼────────┤
│     │  │12<Q≤18     │2         │
│     │  ├──────────┼────────┤
│     │  │  9<Q≤12     │3         │
│     │  ├──────────┼────────┤
│     │  │  6<Q≤9      │4        │
│     │  ├──────────┼────────┤
│     │  │    Q≤6     │5         │
├─────┼──┼──────────┼────────┤
│感烟探测器│60 │  Q>36     │1         │
│     │  ├──────────┼────────┤
│     │  │32<Q≤36     │2         │
│     │  ├──────────┼────────┤
│     │  │24<Q≤32     │3         │
│     │  ├──────────┼────────┤
│     │  │12<Q≤18     │4         │
│     │  ├──────────┼────────┤
│     │  │    Q≤12   │5         │
│     ├──┼──────────┼────────┤
│     │80 │  Q>48     │1         │
│     │  ├──────────┼────────┤
│     │  │32<Q≤48      │2         │
│     │  ├──────────┼────────┤
│     │  │24<Q≤32     │3         │
│     │  ├──────────┼────────┤
│     │  │16<Q≤24      │4         │
│     │  ├──────────┼────────┤
│      │  │  Q≤1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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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由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探测器的安装距离
a、b的极限曲线  附图2.1
附录三  不同房间高度下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图3.1
附录四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
│探测器的保护范围│梁隔断的梁间区域面积│一只探测器保护的│
│ A(m^2)    │ Q(m^2)      │梁间区域的个数 │
├─────┬──┼──────────┼────────┤
│感温探测器│20 │   Q>12    │1         │
│     │  ├──────────┼────────┤
│     │  │  8<Q≤12     │2         │
│     │  ├──────────┼────────┤
│     │  │  6<Q≤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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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Q≤6      │4         │
│     │  ├──────────┼────────┤
│     │  │    Q≤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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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Q>18    │1         │
│     │  ├──────────┼────────┤
│     │  │12<Q≤18     │2        │
│      │  ├──────────┼────────┤
│     │  │  9<Q≤12     │3         │
│     │  ├──────────┼────────┤
│     │  │  6<Q≤9      │4         │
│     │  ├──────────┼────────┤
│     │  │    Q≤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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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60 │  Q>3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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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Q≤3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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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Q≤32    │3           │
│     │  ├──────────┼────────┤
│     │  │12<Q≤18     │4         │
│     │  ├──────────┼────────┤
│     │  │    Q≤12   │5        │
│     ├──┼──────────┼────────┤
│     │80  │  Q>48    │1         │
│     │  ├──────────┼────────┤
│     │  │32<Q≤48     │2         │
│     │  ├──────────┼────────┤
│     │  │24<Q≤32     │3        │
│     │  ├──────────┼────────┤
│     │  │16<Q≤24     │4         │
│     │  ├──────────┼────────┤
│     │  │    Q≤1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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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防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
主要起草人:徐宝林  焦兴国  胡贵   胡世超    黎显生   罗崇嵩  周修华 阮志大  徐宪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