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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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与安装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的分类,大多按其用将报警控制装置分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两种。
一、 区域报警控制器
它是由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适用于较小范围的保护。
区域控制器的作用,将区域内探测器送来的火警信号转换成声光报警信号,同时输出信号给集中报警控制器。它还兼负将24V直流电提供给探头,并备有联动
其它外部设备动作的触点。其功能如下:
1、供电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并记忆。发出声响和灯光,打印报警内容;接受手动或机械式探测器送来信号;时钟停走(记录首次报警时间);发火警信号给集中报警控制
器。
3、消音后再声响功能。当一个回路报警后,按消音钮消音,如果这时控制器又接受其它回路的报警信号,它仍能产生声、光报警。
4、输出控制功能。具有一对以上输出控制接点,供火警时切断空调、通风设备的电源,关闭防火门或启动自动消防设施设备,阻止火灾蔓延扩大。
5、监控传输线断线功能。当探测器到区域报警控制器间的连续断路或松动,区域报警控制器立即发出区别于火警的声、光断线故障报警信号。
6、主备电源自动监控转换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是交流220V市电,其直流备用电源一般为镍镉电池。当市电停电或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
直流电源。市电恢复正常后,又能自动切换到交流220V市电,此时稳压电源要给电池充电,当充好后,自动断开,以备下次使用。
当市电断电,备用直流电源电压偏低时,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能及时发出备用电源欠压的报警信号。
7、熔丝烧断告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中任何一根熔丝(保险线)烧断时,能及时以各种形式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8、火警优先功能。当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受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能自动切除原先可能存在的其他故障告警信号,只报火警以免引起混淆。只有当火情排除,人
工将区域报警控制器复位时,若故障仍然存在,才再次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9、手动检查功能。由于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对火警和各类故障均进行自动监控,而且平时该系统处于监视状态,在无火警、无故障时,使用人员无法知道这些
自动监控功能是否完好。所以,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都设置了手动检查试验装置,可供时或定期检查系统各部分的电路和元、器件是否完好无损,系统各种自
动监控功能是否正常,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手动检查试验后,设备能自动或手动复原。
二、 集中报警控制器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作用是将若干个区域报警控制器连接起来,组成一个系统,接收各区域报警控制器发来的火警信号、故障信号,及时指示火警区域
或故障区域的部位,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体显示出火警区域和故障部位。它不能直接连接探头,也不给探头供电源,而只和区域报警控制器连接。
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辅助功能是根据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增设的(有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具有一定的辅助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记时。用来记录火灾探测器发来的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一般均采用数字电子钟,此电子钟在没火警时可作为普通时钟使用。
2、打印。一般采用微型打印机将火灾或故障发生的时间、部位、性质及时做好文字记录。
3、电话。当报警控制器接受火警信号后,能自动接通消防专用电话线路。
4、事故广播。在火灾时指挥人员疏散和扑救工作。
三、 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和安装
(一)报警控制器的选择
1、报警控制器容量的选择
(1)容量选择的原则
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应不小于报警区域的探测区域总数。
集中报警控制器的部位号(M)应不小于系统内最大容量的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区域号(层号N)应不小于系统内所连接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数量。
(2)容量选择的方法
a、划分报警区域。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b、确定探测区域。一个探测区域宜由一个独立房(套)间组成。从主要出入口处能看清其内部的房间。当其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m2时,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非重点保护建筑,相邻的最多五个房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附近设有灯光辅助显示装置;相邻的最多—卜个房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并在门口
附近设有灯光辅助显示装置,均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还有敞开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以及走廊、坡道
、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2、报警控制器安装位置的选择
区域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经常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如值班室、警卫室、楼层服务台等。其环境条件应清洁、干燥、凉爽、外界干扰少,同时考虑管理、
维修方便等条件。
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并有直接通向户外的通道,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入口处要设有明显标志,房间要有较高的耐火等级
。其环境条件与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场所的要求类同。
(二)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2、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
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3m。
3.3.2 系统的调试
(一)检查内容
1、查设备的运输和存放过程中是否有明显受潮或其它损坏现象。
2、查所有设备(如探测器底座、接线端子箱、手动按钮及报警控制器)是否已全部安装布线,接线就绪。
3、查各线之间是否有短路,查穿线时是否有线被划破。检查时应用摇表测量线与线,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要求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不应
小于20M欧姆,检查时应将与报警控制器连接的插座取下。
4、系统的接地应符合规范所提出的各项接地要求。
5、查探测器外型是否有损坏,然后用单点报警器逐个进行检查,在探测器工作情况后,才能投入使用。
6、查报警控制器的各种旋钮、开关、插座、插件等外型和结构是否完好,检查将要插入的电源插座输出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7、单机空载通电检查,即对每台区域、集中报警控制器拔去输人、输出插座,使其与系统脱开,接通电源若未发现异常现象,即可进行功能检查。
(二)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性能试验
1、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检查装置,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包括火警、各类故障监控功能、消音功能等是否正常。
2、切断交流电源,观察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工作情况,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3、观察各电压表、电流表的指示值,应在技术说明书所规定的正常范围内。
4、所有指示灯、开关、按钮应无损坏及接触不良情况。
5、通过手动检查装置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性能时,自动灭火、输出控制接点等均不应动作,时钟亦不应停止计时。
(三)系统的功能、性能试验
1、对系统中各种火灾探测器进行抽检,抽检应不少于系统探测器数的10%。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烟试验,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热试验。
2、所抽检的探测器应能正常动作,如有不能正常动作,则应加量抽检。加量抽检再发现有不能正常动作的,应对系统中所有该类火灾探测器进行实效模拟检
查试验。
3、进行探测器的实效模拟试验时,观察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显示报警是否正常,探测区域号与建筑部位的对应是否准确。
4、拧下任何一个火灾探测器时,报警控制器上应有故障显示。
5、如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装置连接时,在进行系统功能、性能实验前,应切断自动灭火装置与报警控制器的电气连接,但应检查报警控制器输出的灭火
控制接点动作情况,如检查输出电压值,或电流值是否符合要求等。
6、系统调试应在连续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按规范的调试报告填写。
3.3.3 系统检测与验收
一、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要求火灾报警系统在工程竣工之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
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这一规定要求:从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资
格,在对系统进行检测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系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开通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的测试,写出测试报告,
为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依据。
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检测、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验
收。验收时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各种消防控制设备,以及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全面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的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手动报警按
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自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5.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6.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机械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3.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4.上述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五、 系统各种设备的验收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现行国家标准GB4717中功能要求。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③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不应少于5台。
3.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②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水流指标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③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①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②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③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②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③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六、 各项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
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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