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当出纳之现金管理(三) - 上校的军刀(钢七连长官)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0:34:41
现金保管情况的检查
检查现金保管情况应抓住以下重点:
(1)出纳是否适时地检查手边的现金。
(2)银行存款余额是否成负数,如果是的话,检查企业是否有允许存款透支的契约。
(3)收到银行往来对账单,是否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是否做好了现金、支票、存折、印鉴的保管工作。
(5)现金过于不足时,是否迅速报告给主管人员加以处理。
(6)是否发生坐支行为。
(7)收入的现金是否立即存入银行。
(8)已到期支票是否以票据方式管理。
(9)存入巨额现金时,是否采取保安措施。
(10)未存入银行的现金是否有妥善的管理方式。
(11)结账后所收到的现金,是否有妥善的管理方式。
(12)是否有未记入账簿的现金。
(13)备用金是否有最高限额。
(14)现金余额是否每天账实相符,并且有主管人员的认同。
(15)公司财务监管人员是否会不事先通知出纳而突击检查现金余额与账簿记录的内部牵制制度。
正如同前面提到过的,处理现金很容易发生错误或不当情形,所以出纳除了本身要细心注意之外,还必须建立起内部牵制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 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 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 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 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 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 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 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 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 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 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 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金”一词,依国际惯例解释,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所以,现金从理论上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即由企业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业务开支之用的库存现款。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我国所采用的是狭义的现金概念。
现金管理就是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露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定金、订金、押金之大不同
为了让您能分清定金、订金、押金这三金的区别,发个说明给大家看一下。
一、“定金”与“订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我爱我家”置业顾问表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我爱我家”提请广大客户必须注意的是,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
二、“定金”与“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4.制裁后果不同: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
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处理的实例
某出纳2008年6月8日和10日两天的现金业务结束后例行的现金清查中,分别发现现金短缺50元和现金溢余20元的情况,对此他经过反复思考也弄不明白原因。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同时又考虑到两次账实不符的金额又很小,他决定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现金短缺50元。自掏腰包补齐;现金溢余20元,暂时收起。同时,公司经常对其银行存款的实有额心中无数,甚至有时会影响到公司日常业务的结算,公司经理因此指派有关人员检查一下出纳的工作,结果发现他每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只根据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加或减对账单中企业的未人账款项来确定公司银行存款的实有数而且每次做完此项工作以后,出纳就立即将这些未入账的款项登记入账。
【案例分析】
该公司出纳对其在2008年6月8日和10日两天的现金清查结果的处理方法都是错误的。他的处理方法的直接后果可能会掩盖公司在现金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时可能会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因此,凡是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时,必须按照有关的会计规定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对于现金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即现金溢缺情况,首先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现金清查中发现短缺的现金,应按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在现金清查中发现溢余的现金,应按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一是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是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惜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人——现金溢余”科目。
银行存款实有数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或银行对账单余额并不总是一致,原因一般有两个方面,第一存在未达账项,第二企业或银行双方可能存在记账错误。出纳在确定企业银行存款实有数时,只考虑了第一个方面的因素,而忽略了第二个方面的因素。如果企业或银行没有记账错误的话,该出纳的方法可能会确定出银行存款的实有数,但如果未达账项确定不全面或错误的话,也不会确定出银行存款实有数的。银行存款实有数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是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对账单余额调整到银行存款实有数;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准,将对账单余额调整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第三种方法是根据错记金额和未达账项,以对账单余额为准,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调整到对账单余额。
另外,该出纳以对账单为依据将企业未人账的未达账项记人账内也是错误的。这是因为银行的对账单并不能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企业收款或付款必须取得收款或付款的原始凭证才能记账。
货币资金管理有哪些控制重点
货币资金流动性最强,容易被贪污、偷窃或挪用,因此,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控制尤为重要,而只有理解和把握其重点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货币资金有哪些控制重点呢?
(1)把好“一关”,即货币资金的支出关。
常言说,节流等于开源。因此,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支出,等于带来了等量的资金流入。但如何判定哪些支出合法、合理,而哪些支出有问题、有“嫌疑”呢?关键是看支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为此,要做到“四审四看”,即:一是审支付申请,看是否有理有据;二是审支付程序,看审批程序、权限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是审支付复核,看复核工作是否到位;四是审支付办理,看是否按审批意见和规定程序、途径办理,出纳人员是否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管住“七个点”。
①管住货币资金的流入点。具体地说,就是要分清钱是从哪儿来的,以什么形式来的,来了多少,还缺多少,没来的钱怎么办。同时,对已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②管住银行开户点。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有具体规定。有些单位以各种理由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或者同时跨行开户、多头开户、随意开户,甚至将单位公款以职工个人名义私存银行。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为了防止银行扣款而“改头换面”、“狡兔三窟”;二是搞“小金库”,方便支出。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定期对银行开户点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
③管住现金盘存点。有些单位的日常现金盘点工作是由现金出纳人员自行完成的,这种做法需要改进,至少应增加其他第三者参与盘点或监盘的内容,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④管住银行、客户对账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喜欢秘密、黑暗,怕见光,怕公开。对账就是公开,就是使双方或多方经济交易事项明朗化。一般而言,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对账较有规律,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相比之下,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对账难度要大得多。一是因为社会信用危机的普遍存在,使得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客户分布天南地北,相隔遥远,比较复杂,客观上增加了对账的难度。因此,应加强与异地和同城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核对,确保货币资金支付合理,回收及时、足额。
⑤管住票据及印章保管点。任何单位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薄薄票据,价格千金;小小印章,力重万钧。”因此,各单位要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备查簿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并且备查簿需作会计档案管理。同时,单位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毕竟,制度约束比个人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
⑥管住督促、检查点。任何人或多或少都可能有些惰性,任何制度也或多或少有些漏洞。因此,加强对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人员和制度的督促检查很有必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⑦管住财会人员的任用点。财会人员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良好素质,还要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同时,要建立定期换岗、轮岗制度,防止一个人在财会部门长时期做同一工作。这样既可使财会人员学到新的业务,掌握新的知识,综合能力进一步提高,又使常年不“挪窝”易滋生的懒散习气和小团体势力得以克服和抑制,还可能使一些长期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因人事变动、新人接手而被揭示出来。
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各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可按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收取一定的现金:
(1)单位或职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
(2)收取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
(3)不足转账起点(起点为100元)的小额收入等。
除上述项目可直接收入现金外,其余收款业务原则上都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现金收入的处理程序是指办理现金收入时,从复核现金收入的来源到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处理步骤和规则。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程序一般为:
(1)复核现金收款凭证,即复核现金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当面清点现金。
(3)开出现金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印章和出纳人员名章,
(4)根据收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如果销售发货票上印有“代记账凭证”字样,可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
现金支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办理现金支出的业务程序一般为:
(1)复核现金付款凭证。
(2)经复核无误后,在付款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3)根据付款凭证所列金额付出现金;
(4)在付款凭证“出纳”栏签章。
(5)根据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
原始凭证分割单(支付证明)

预借备用金时怎样处理
备用金是指付给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零星采购、售货找零或差旅费等用的款项。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现金过多地占用在个人手上,有效地控制资金占用。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备用金的领用和报销制度,加强对备用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
单位内部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因零星开支、零星采购等需要预借备用金时,一般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付款凭证,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第二联为结算凭证,借款期间由出纳员留存,报销时作为核对依据,报销后随同报销单据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交借款人保存,报销时由出纳员签字后作为借款结算及交回借款的收据。经办人在填写借款凭证时,应当如实认真地填写借款事由、金额和借款日期并签名,送有关领导审批后根据借款凭证编制现金付款记账凭证。对于借用的备用金,会计上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一备用金”账户来核算。
【例】大圣公司销售科12月31日领取备用金1000元,作零星采购和开支使用,经办人为王刚。王刚在领用备用金时,应按规定填制借款凭证,有关人员编制现金付款记账凭证,出纳员根据现金付款凭证支付现金(或现金支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1000
贷:库存现金             1000
怎样送存现金
按照规定,各单位在其日常现金收支业务中,除了按规定可以坐支的现金和非业务性零星收入收取的现金可以用于补足库存现金限额的不足外,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现金以及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都必须按规定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送存现金的基本程序为:
(1)现金的整理。
各单位出纳员在将现金送存银行之前,为了便于银行柜台清查现金,提高工作效率,应对送存现金进行分类整理,其整理的方法为:
纸币应按照票面金额(即券别)分类整理。纸币可分为主币和辅币,主币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2元和 1元,辅币包括5角、2角、 1角、5分、2分、1分。出纳员应将各种纸币打开铺平,然后按币别每100张为一把,用纸条和橡皮筋箍好,每10把扎成一捆,比如100元券的纸币一把即为10000元,一捆即为100000元;10元券一把即为1000元,一捆即为10000元。不满100张的,从大到小平摊摊放。
铸币包括 1元、5角、1角、5分、2分、1分(分币也可暂不送银行,作流通用)。铸币也应按币别整理,同一币别每100枚为一卷,用纸包紧卷好,每十卷为一捆。例如5角的铸币每一卷即为50元,每一捆即为500元。不满50枚的硬币,也可不送,或用纸包好另行包放。
残缺破损的纸币和已经穿孔、裂口、破缺、压强、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的铸币,应单独剔出,另行包装,整理方法与前同。
(2)填写现金送款薄。
现金整理完后,出纳员应根据整理后的金额填写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一般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回单,由银行签章后作为送款单位的记帐依据;第二联为银行收入传票,第三联为收帐通知,第四联由银行出纳留存作为底联备查。其基本格式如表6-。出纳员在填写现金收款簿时,要按格式规定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开户银行、送款日期、科目帐号、送款金额的大、小写及各券别的数量等。
(3)送存交款。
出纳员按规定整理现金并填写“现金送款簿”后,应将现金连同“现金送款簿”一起送交银行柜台收款员。在交款时,送款人必须同银行柜台收款员当面交接清点。经柜台收款员清点无误后,银行按规定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印章,并将“回单联”退还给送款人,送款人在接到“回单联”后应当即进行检查,确认为本单位交款回单,而且银行有关手续已经办妥后即可离开柜台。
有的单位因交款数额较大,或者辅币较多,银行当面点清确有困难的,可事先与银行协商,双方规定有关条件,并签定协议书,采取“封包交款”的办法交款。
封包交款指的是交款单位把要交存银行的现金,按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按银行的规定捆包好,在捆包上加贴封签,写明金额,加盖公章,连同填写好的“现金送款簿”一并送交银行。银行凭封签上的金额轧清大数后收款,先在“现金送款”上加盖“收讫”章和收款员印章,将“回单联”交给交款人,事后再按规定逐包清点细数。如发现长短款,再向交款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实行封包交款办法的单位在封包时,首先要把货币整理,其次再按银行的要求进行“封包”(捆扎)。封包时纸币要按面额分类,每10把扎成一捆,捆扎时上下垫好衬纸,用十字型捆扎,在每捆钞票打结处要加贴封签,封签贴在衬纸上。如不满一百张的,按零头整理的要求,整理好后加贴封签。硬币按面额分类,每10卷扎成一捆,同样加贴封签。不满一百枚的零头按币别打卷,并在卷上写明枚数、金额、日期,加盖经手人名章。封包的封签必须写明金额、日期、封包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要求封包必须露封,便于轧点大数。
采取封包交款办法的,如银行柜台收款员在轧计大数时,即发现有差错的,应当立即告知交款人,经交款人当场复对后,在银行设置的“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交款人签章。单位交款人按照复对后的金额重新填制“现金送款簿”。如银行事后清点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在封包的封签上注明长款或短款的金额,由银行收款员和收款复核员共同签章,登记“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和填写错款证明单,并向单位退回长款或收回短款。
如银行在清点封包时发现差错金额较大,应保持原封包,及时通知交款单位派人复点,然后按封包协议规定处理。
银行现金送款簿

出纳怎样提取现金
各单位需要用现金发放工资或者其库存现金小于库存现金定额面需要用现金补足时,除了按规定可以用非业务性现金收入补充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坐支者外,均应按规定从银行提取现金。各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程序包括:
(1)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出纳员应认真填写支票的有关内容,如支票号码、密码号码、签发日期、开户银行名称、签发单位账号、收款人名称、取款金额、取款用途,并加盖印章。与一般签发现金支票不同,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其收款人和签发人都是本单位。有关现金支票的格式、使用范围、填写要求等参见本书第五篇的有关内容。
(2)取款。各单位取款人持出纳员签发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时,先将现金支票交给银行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支票交给经办本单位结算业务的银行经办出纳人员,等待取款,银行经办出纳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核对密码,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手续齐备后呼叫领取单位名称。银行经办人员呼叫领取单位时,取款人应立即回答,并回答银行经办人员所要取款的数量,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
如果单位取款是为发工资等而需要一定的零钱,应在取款时将各种券别的数量开具清单一并交给银行经办人员,以便银行经办出纳人员在付款时按要求搭配一定量的零钱。取款人收到银行出纳人员付给的现金时,一般应当面清点现金数量,清点无误后才离开柜台,切不可离开柜台后点数。如果提取现金的数额较大,当面清点确有困难的,应当将大捆大把的数字核对清楚,并当面点清散把和零张钞票后,把现金全部装入取款袋(或箱),回单位后进一步清点。清点现金时,一般应先检查封签、类别和把数是否相符,然后再具体点钞。点钞的一般程序是:先点捆数,捆数无误再拆捆复点把数,把数点完后才点零张。清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清点现金特别是回单位清点最好由本单位两位以上财务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清点应逐捆逐把逐张进行,做到一捆一把一清。清点时不能随意混淆或丢弃每一把的捆钞纸,只有把全捆所有把数清点无误后才可以将每把的捆钞纸连同每捆封签一起扔掉。
第三,在清点中发现有残缺、损伤的票币以及假钞应立即向银行要求调换。
第四,所有现金应清点无误后才能发放使用,切忌一边清点一边发放,否则一旦发生差错将无法查清。
第五,在清点过程中,特别是回单位清点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差错,应将所取款项保持原状,通知银行经办人员,妥善进行处理。
(3)记账。各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怎样进行现金日记账的核对
为了使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完整与准确,使其与有关的账目、款项相符,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以后,要及时记账,并且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账。
对账,就是对账簿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和账实相符的过程。现金日记账的账证核对,主要是指现金日记账的记录与有关的收、付款凭证进行核对;其账账核对,则是指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分类账的期末余额进行核对;其账实核对,则是指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实际库存数额的核对。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收付款凭证核对。
收、付款凭证是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依据,账目和凭证应该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记账过程中,由于工作粗心等原因,往往会发生重记、漏记、记错方向或记错数字等情况。账证核对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一笔一笔地进行。检查的项目主要是:核对凭证编号;复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看两者是否完全相符;查对账证金额与方向的一致性;检查如发现差错,要立即按规定方法更正,确认账证完全一致。
(2)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分类账的核对。
现金日记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的,现金总分类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汇总登记的,记账的依据是相同的,记录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但是,由于两种账簿是由不同人员分别记账,而且总账一般是汇总登记,在汇总和登记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差错;日记账是一笔一笔地记的,记录的次数很多,也难免发生差错。因此,出纳应定期出具“出纳报告单”与总账会计进行核对。平时要经常核对两账的余额,每月终了结账后,总分类账各个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都已试算平衡,一定要将总分类账中现金本月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以及月末余额分别同现金日记账的本月收入(借方)合计数、本月支出(贷方)合计数和余额相互核对,查看账账之间是否完全相符。如果不符,先应查出差错出在哪一方,如果借方发生额出现差错,应查找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提取现金业务)和现金收入一方的账目;反之则应查找现金付款凭证和现金付出一方的账目。找出错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做到账账相符。
(3)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的核对。
出纳人员在每天业务终了以后,应自行清查账款是否相符。首先结出当天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再盘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看两者是否完全相符。在实际工作中,凡是有当天来不及登记的现金收、付款凭证的,均应按“库存现金实有数+未记账的付款凭证金额-未记账的收款凭证金额=现金日记账账存余额”的公式进行核对。反复核对仍不相符的,即说明当日记账或实际现金收、付有误。在这种情况下,出纳人员一方面应向会计负责人报告,另一方面应对当天办理的收、付款业务逐笔回忆,争取尽快找出差错的原因。
企业领导和会计业务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对本单位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清查,清查完毕,要编制库存现金查点报告表。其格式如下表所示:

现金有差错怎样处
造成现金差错的原因是很多的。有人为的责任性差错,也有事故性、技术性差错。处理时,要区别对待。
对于一贯坚持按制度办事,工作认真负责,只是由于一时技术操作不慎而造成的长款或短款,如果金额较少,可在教育本人的基础上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
对于一时查不清原因的差错,经领导批准后,可将多余或短缺的现金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挂账,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但不能长期挂账,要积极查处,尽快处理。
对于因出纳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的短款,无论金额大小,都要由出纳员个人赔偿,并要对其加强教育,必要时可将其调离出纳岗位;对于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性差错,应追究失职者的经济责任,给予适当的处分,数额较大、影响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管好企业的钱袋子
在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尽管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因其特殊性,最容易被经管人员挪用和侵吞。
从用途上来看,企业现金首先保证企业交易性需要,以应对企业的日常业务开支,包括材料采购、工资的支付、各种零星费用的开支、税金的缴纳等;其次要及时提供企业预防性需要现金。经营风险较大和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企业,现金需要量通常难以准确预测,因此企业必须持有一定的现金以备特定需要之用。
加强现金的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可细分为收款内部控制、付款内部控制和零用现金内部控制。
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是指在现金流入企业这个环节对现金采取的控制措施。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为现金销售、赊销收回和其他应收款项结算。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权和责任要分开。签发收款凭证与收款的职责应当由两个经手人分工办理,现金总账和日记账的登记工作也应由两人分工协作。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中,不允许有单独一人自始至终地操纵和处理一笔业务的全过程,也不允许经营现金的人员兼管现金账册。例如在销售商品时,一般由销售部门的业务人员填制发票和收据,由出纳人员据以收款,会计人员登记入账。
建立发票和收据的领发存和销号制度。设置发票和收据领用存登记簿,并设专人保管,领用时须有领用人签收领用数量和起讫编号。使用完毕,发票和收据应由保管人收回,回收时要销号,即按票据的编号、金额逐张核对注销,以便确保已开出的收据无一遗漏地收到款项。作废的票据应全联粘贴在存根上,并加盖“作废”图章。
按规定的手续办理收款业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无一例外地开具收款收据,以分清彼此职责。此外,一切现金收款都必须当天入账,如果是库存现金尽可能当天存入银行,不能当天存入银行的,应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不得从本企业的库存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现金支付
企业现金支付的途径有很多,如货款的支付,税款的支付,往来款项的结算等。而现金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保证不支付任何未经主管人员批准的付款凭证。
现金付款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权和责任要分开。采购、出纳、记账工作应分别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不能一人兼管。
填写付款单据、签发支票或支付现金,也要分工办理,分工负责,互相监督。
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付款业务。需要付款的业务都要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证明,由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会计人员复核认为应予付款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付款后,出纳应在有关 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图章,并定期装订成册后由专人保管,以免重复付款。
要根据规定使用现金。国家规定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开支范围,企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支出现金。
零用现金
零用现金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那些零星小额的不便于使用支票而需要直接支付库存现金的日常开支。如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小额的医药费和差旅费的开支等。零用现金的控制,主要采取备用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核定适当的备用金限额,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备用金;加强报销凭证的核实和审查工作;清查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备用金进行清查核对,以保证零用现金的安全、完整。
什么是现金收支手续
为了加强现金收支手续,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收付业务的手续。
第一,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现金收付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现金收支活动。
第二,企业的会计部门,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必须合理分工,现金的收付保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三,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保证现金安全完整。出纳人员每天盘点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企业会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发现或防止差错以及挪用、贪污、盗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出现长短款,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第四,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入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职责;收入现金签发收据与经手收款,按要求也应当分开,由两个经办人分工办理,如销货收入应由经销人员负责填制发票单据,出纳人员据以收款,以防差错与作弊。
第五,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当天送存银行,如收进的现金是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也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取得开户银行同意后,按双方协商的时间送存。
第六,不准利用银行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
第七,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妥善保管。
坐支是否一律禁止
所谓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出(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坐支也不是一律都禁止的。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预计坐支的金额,然后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开户单位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
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l)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账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开户银行对其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从本单位内部管理的角度讲,也应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把现金结算和现金使用压缩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是因为从业务经营的角度来说,各单位必须保持一定量的现金以满足其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但也不能保留过多的现金,因为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现金是所有资产中收益率最低的,将现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短期证券等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保留现金不能取得任何收入,过多地保留现金将降低单位资产的获利能力。而且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无须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偷盗、贪污、挪用的对象。因此,各单位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钱账分管制度、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保管制度、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什么是钱账分管制度
钱账分管,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账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奉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可能性。因为,一个人即管钱又管账,那么他犯错误和进行贪污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较大;而实行钱账分管制度,一般来说,两个人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很少,而且除非两人有意识地合伙舞弊,否则其中一个人单独舞弊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当然,管钱的不管账,并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账(包括现金总账和日记账),出纳员编制现金日报表。但按《会计法》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什么是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金付出业务的繁简,以及现金开支的额度等,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以加强现金开支的日常管理。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各单位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如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各单位应按其业务内容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如工资支付单、借款单、购料凭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并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种凭证的传递手续,确定各种现金支出业务的报销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内部职责分工等,确定不同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支出审批权限。比如,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会计人员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主管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副厂长等)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单位最高领导批准等。出纳员根据按规定权限经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核批准并签章的或者有关人员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什么是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这里所说的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按日清理的内容包括: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 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对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4)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发现现金差错怎样处理
造成现金差错的原因是很多的。有人为的责任性差错,也有事故性、技术性差错。处理时,要区别对待。
对于一贯坚持按制度办事,工作认真负责,只是由于一时技术操作不慎而造成的长款或短款,如果金额较少,可在教育本人的基础上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对于一时查不清原因的差错,经领导批准后,可将多余或短缺的现金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挂帐,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但不能长期挂帐,要积极查处,尽快处理。对于因出纳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的短款,无论金额大小,都要由出纳员个人赔偿,并要对其加强教育,必要时可将其调离出纳岗位;对于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性差错,应追究失职者的经济责任,给予适当的处分,数额较大、影响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现金余额发生异常的处理
会计上,发生现金余额发生异常。主要是,现金的余额为负数,或余额数太大。这种现象的处理方法:
1、现金余额为负数,说明有未入账的收入、或者存在其它问题。如果不使账面余额为负数,可以作一张借款凭证临时调整。即: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2、现金余额过大:
(1)可以留出备用金,将多出的现金存入银行。即: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2)还可以作一张支出凭证入账。即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管理货币资金需把好什么关
(1)把好“一关”,即货币资金的支出关。
常言说,节流等于开源。因此,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支出,等于带来了等量的资金流入。但如何判定哪些支出合法、合理,而哪些支出有问题、有“嫌疑”呢?关键是看支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为此,要做到“四审四看”,即:一是审支付申请,看是否有理有据;二是审支付程序,看审批程序、权限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是审支付复核,看复核工作是否到位;四是审支付办理,看是否按审批意见和规定程序、途径办理,出纳人员是否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管住“七个点”。
①管住货币资金的流入点。具体地说,就是要分清钱是从哪儿来的,以什么形式来的,来了多少,还缺多少,没来的钱怎么办。同时,对已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②管住银行开户点。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有具体规定。有些单位以各种理由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或者同时跨行开户、多头开户、随意开户,甚至将单位公款以职工个人名义私存银行。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为了防止银行扣款而“改头换面”、“狡兔三窟”;二是搞“小金库”,方便支出。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定期对银行开户点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
③管住现金盘存点。有些单位的日常现金盘点工作是由现金出纳人员自行完成的,这种做法需要改进,至少应增加其他第三者参与盘点或监盘的内容,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④管住银行、客户对账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喜欢秘密、黑暗,怕见光,怕公开。对账就是公开,就是使双方或多方经济交易事项明朗化。一般而言,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对账较有规律,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相比之下,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对账难度要大得多。一是因为社会信用危机的普遍存在,使得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客户分布天南地北,相隔遥远,比较复杂,客观上增加了对账的难度。因此,应加强与异地和同城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核对,确保货币资金支付合理,回收及时、足额。
⑤管住票据及印章保管点。任何单位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薄薄票据,价格千金;小小印章,力重万钧。”因此,各单位要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备查簿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并且备查簿需作会计档案管理。同时,单位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毕竟,制度约束比个人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
⑥管住督促、检查点。任何人或多或少都可能有些惰性,任何制度也或多或少有些漏洞。因此,加强对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人员和制度的督促检查很有必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⑦管住财会人员的任用点。财会人员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良好素质,还要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同时,要建立定期换岗、轮岗制度,防止一个人在财会部门长时期做同一工作。这样既可使财会人员学到新的业务,掌握新的知识,综合能力进一步提高,又使常年不“挪窝”易滋生的懒散习气和小团体势力得以克服和抑制,还可能使一些长期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因人事变动、新人接手而被揭示出来。
货币资金的收支与记录
出纳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办理;二是上述收支业务的账务核算。
具体而言,本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做好现金收付的核算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做好银行存款的收付核算
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审核无误的收入与支出凭证进行复核,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
3.认真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及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经常与银行传递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现金,现金如有短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要负赔偿责任。对于单位保险柜密码、开户账号及取款密码等,不得泄露,更不能任意转交他人。
5.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一般而言,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货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货币资金收支的监督
货币资金收支过程中会面临很多消极因素,为了保证货币资金收支的安全,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出纳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维护财经纪律、执行会计制度的工作权限内,坚决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出纳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各项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进行,违反规定的业务一律拒绝办理。随时检查和监督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以保证出纳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出纳管理现金的原则
(1)收付合法原则。
收付合法原则,是指各单位在收付现金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合法有两层涵义:一是现金的来源和使用必须合法;二是现金收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2)钱账分管原则。
钱账分管原则,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它指经管现金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经营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登记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账登记工作、现金的收付工作和现金的保管工作。
(3)收付两清原则。
为避免在现金收付过程中发生差错,防止收付发生长款、短款,现金收付时要做到复核,不论工作多忙、金额大小或对象熟生,出纳人员对收付的现金都要进行复核或由另外一名会计人员复核,切实做到现金收付不出差错;要做到收付款当面点清,对来财会部门取交现金的人员,要督促他们当面点清,如有差错当面解决,以保证收付两清。
(4)日清月结原则。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长款和短款的重要措施。
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即对每天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要记入现金日记账,结出每天的库存现金余额,并把账面现金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每月至少结一次账,业务多的可十天或半月定期结一次账,并与其他有关账面核对,看账账是否相符。
出纳对资金收入的处理
1.清楚收入的金额和来源
出纳人员在收到一笔资金之前,应当清楚地知道要收到多少钱,收谁的钱,收什么性质的钱,再按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其基本业务如下:
(1)确定收款金额。如为现金收入,应考虑库存限额的要求。
(2)明确付款人。出纳人员应当明确付款人的全称和有关情况,对于收到的背书支票或其他代为付款的情况,应由经办人加以注明。
(3)收取销售或劳务性质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销售(或劳务)合同确定收款额是否按协议执行,并对预收账款、当期实现的收入和收回以前欠款分别进行处理,保证账实一致。
(4)收回代付、代垫及其他应付款。出纳人员应当根据账务记录确定其收款额是否相符,具体包括单位为职工代付的水电费、房租、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职工的个人借款和差旅费借款,单位交纳的押金等。
2.清点收入
出纳员在清楚收入的金额和来源后,进行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时应沉着冷静,不要图快。其业务如下:
(1)现金清点。现金收入应与经办人当面点清,在清点过程中出纳人员发现短缺、假钞等特殊问题,应由经办人负责。
(2)银行核实。银行结算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与银行相核对,如为电话询问或电话银行查询的,只能作为参考,在取得银行有关的收款凭证后,方可正式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3)清点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内部使用的收据。如收入金额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便于资金的安排调度,手续完毕后,在相关收款收据上加盖“收讫”章。
如清点核对并开出单据后,再发现现金短缺或假钞,应由出纳人员负责。
3.收入退回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收入退回的,如支票印鉴不清,收款单位账号错误等,应由出纳人员及时联系有关经办人或对方单位,重新办理收款。
出纳对资金支出的处理
1.明确支出的金额和用途
出纳人员支付每一笔资金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准确的付款金额,合理安排资金。
(1)明确收款人。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发票或有关依据记载的收款人进行付款,对于代为收款的,应当出具原收款人证明材料并与原收款人核实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2)明确付款用途。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付款应当坚决给予抵制,并向有关领导予以汇报,行使出纳人员的工作权力。用途不明的,出纳人员可以拒付。
2.付款审批
由经办人填制付款单证,注明付款金额和用途,并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有关证明人的签章。经办人的付款用途中,涉及实物的,应当有仓库保管员或实物负责人的签收;涉及到差旅、销售等费用的,应当有证明人或知情人加以证明。
(2)有关领导的签字。收款人持证明手续完备的付款单据,报有关领导审阅并签字。
(3)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收款人持内容完备的付款证明,报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办理付款。
3.办理付款
付款是资金支出中最关键的一环,出纳人员应当特别谨慎,要用如履薄冰的态度认真对待,因为款一旦付出,发生差错是很难追回的。严格核实付款金额、用途及有关审批手续。
现金付款,双方应当面点清。
银行付款,开具支票时,出纳人员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保证要素完整、印鉴清晰、书写正确。如为现金支票,应附领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单位证明,办理转账或汇款时,出纳人员书写准确、清晰、完整,保证收款人能按时收到款项。
付款金额双方确认后,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付讫”章。如为转账或汇款的,银行单据可直接作为已付款证明。
如确认签字后,再发现现金短缺或其他情况,应由收款经办人负责。
4.付款退回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支票或汇款退回的,出纳人员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如因我方责任引起的,应换开支票或重新汇款,不得借故拖延;如因对方责任引起的,应由对方重新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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