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福企业税收违法问题的稽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4:54:41
一、民政福利企业税收违法形式举例
(一)民政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或其他往来企业的交易,通过调剂价格或利用发票手段,转移税负来达到协助关联企业或其他往来企业偷税的目的。
一是民政福利企业购进货物应当索取而不索取发票,或不索取专用发票,致使其供货方不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借用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对民政福利企业来说,因为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造成税负增高,但高税负可以申请国家退税,所以并不增加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负担。二是民政福利企业未发生真实的销售业务,虚做收入,虚开专用发票,给其他企业偷税提供可乘之机。三是民政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交易,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卖给关联企业,低价从关联企业购进货物,通过转移税负来达到协助关联企业偷税的目的。四是民政福利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入帐,货物购进不真实,造成其供货企业不需开具发票而偷税。
(二)民政福利企业外购的货物不经过生产加工环节直接销售,或虚构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货物入库、出库帐务处理,申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如XX瓶盖厂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酒瓶盖的民政福利企业,也生产一部分瓶盖塑料内塞,但观察其生产流程,不存在瓶盖与内塞的组装过程。经询问,该单位在生产任务紧时,曾有过外购内塞的情况。结合该单位帐面反映的内塞外购记录,查明该单位有将外购的内塞63777.78元,不经过生产加工环节,直接销售给购货单位的情况,应补缴增值税10842.22元。再如X县一家民政福利企业,从企业帐面记录的情况购进数量200公斤,经过材料入库,结转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等一系列帐务处理,最终产成品的数量仍为200公斤,经过调查询问,企业最终承认了虚构生产加工环节,实际直接销售材料的事实。
(三)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某福利化工厂2004——2005年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收取维护费、施工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717084元,已计提销项税121904.28元,除2005年4月收取施工费191919元未享受退税32626.23元外,其余税款89278.05元已经全部享受民政福利企业政策性退税。根据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而应税劳务不属于“货物”范畴,造成多退增值税89278.05元。
(四)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一般货物销售”与“即征即退货物销售”之间进行调剂,以达到“一般货物销售收入”少交纳税款的目的。例如,某福利企业销售外购材料,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在纳税申报表上按照“一般货物销售”申报,即不申报享受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似乎没有再深究的必要。但再一考虑,此部分收入最终形成应纳税额,还应与其抵扣的进项税额紧密相关。企业在购进材料时,并不能确定哪些是用于直接销售,哪些是用于进一步生产加工,而是将进项税额一并予以抵扣。那么,在外购的材料销售时,其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存在一个计算划分的问题。特别是在企业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等方法核算时,存在利用购进价格差异,将购进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可返还税款的收入与不可返还税款的收入的进项税额之间相互调剂的可能性,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分别在购进和销售环节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从而达到偷税和多申报获取退税的双重目的。
(五)民政福利企业发生货物损失、废品销售、固定资产抵扣、以物抵债等造成少交增值税,参照非民政福利企业进行税务处理,查补交纳的税款不得用于再退税。
二、民政福利企业税务稽查对策分析(一)案头审计疑点现,税收分析是关键。
对民政福利企业实施纳税检查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首先通过查阅综合征管软件V2.0和电子税源档案中的各项信息,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项目、生产规模、产品种类,以及是否有关联企业。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以税收负担率分析为切入点,再解剖企业,发现疑点较为集中的项目,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结合民政福利企业的个案情况,找出税收负担率异常的主要原因,往往能使税务稽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我们在对XX福利工厂的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税负较高,且不均衡。2004年该单位销售收入2320037.55元,税收负担率10.59%;2005年该单位销售收入2282743.58元,税收负担率4.52%,2004年税负明显偏高。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2004年以普通发票购进货物金额1228865.00元,占全年购进货物的比例达到54%.2005年以普通发票购进货物金额410552.00元,仅占全年购进货物的17%.查找出疑点后,我们以该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主要集中在2004年)作为突破口进行重点检查,查出了该企业取得普通发票中存在的借用发票、“大头小尾”等问题。
(二)火眼金睛仔细辩,现场勘察寻破绽。
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查看,是税务检查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检查,因为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只能是企业的自产产品,因此,对这类企业的检查绝不能仅仅限于企业帐簿资料的审阅。进行实地检查,重点在“三看”:一看民政福利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规模大小、残疾人员在岗情况;二看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了解其产品制作工序和制作方法;三看民政福利企业的存货情况,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实地盘存。通过实地查看,结合企业的帐面反映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询问,民政福利企业存在的一些税收违法问题才能最终得以查实。例如:我们对XX福利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帐面反映有一项商品销售收入,但这种产品检查人员在企业生产现场查看时并未见到。最后经过调查询问,证实是企业将抵帐要回的货物进行销售,申报了先征后返税收优惠。再如,前述对XX瓶盖厂的纳税检查中,我们正是通过现场对其产成品制作工艺流程的了解,才确定了外购内塞不需经过生产环节而直接销售的事实。可以说,如果不进行生产现场的实际查看,就有可能在帐面稽查时放过很多疑点,因此,现场查看对于这类案件的查处非常重要。
(三)深挖细究抓疑点,帐面稽查抓重点。
税务稽查的落脚点是企业的帐簿凭证资料,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都以帐簿凭证形式书面记录下来。这就要求稽查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过硬的会计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不明帐理查不好帐,不懂政策只能是帮企业对帐”。我们在调取民政福利企业的帐簿资料后,针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确定。民政福利企业是否有关联企业及其他利益关系往来企业,除了进行必要的外部调查和询问以外,针对企业的帐面反映情况,首先应从民政福利企业购销发票入手,结合往来帐记载的货物购销渠道,看是否有购销业务的对应单位为同一纳税人的情况;其次,对同类商品的同期价格作比较,看是否存在低价购入,高价卖出的情况。
二是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大额普通发票进行重点检查。我们认为,较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对入帐的大额普通发票进行汇总分类,利用电子税源档案中“发票流向”子目录查询(只限于本市纳税人)疑点发票的字轨号码,其领用单位情况就可以一目了然的显示出来,对发现比对不符的,再开展调查取证;对从本市以外的供货方取得的大额发票,可直接进行外部调查,以查实供货方是否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假发票等问题。
三是民政福利企业直接销售外购货物的检查。一方面,从企业的销售环节把关,审阅收入明细帐以及产成品结转的帐务处理,确定其每一笔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若不是,即确定为疑点问题向其购进环节追溯。另一方面从购进环节把关,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购进的货物与销售的货物相同的情况。同时,结合企业的原材料入库、结转生产成本、产成品结转以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等一系列过程,查看每一环节的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应人工费用、辅助生产费用的结转,以最终确定企业是否虚构生产加工过程。
四是对民政福利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帐的检查。企业取得的非主要收入一般都在此帐户反映,应重点审核其取得的收入项目是否为应税劳务收入,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是否以劳务支出的形式进行结转,其计算依据是什么,是否真实合理。
五是认真审阅核实企业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主要指在企业同时申报有退税收入和不退税收入时,应对其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一览进行审阅,重点检查与两项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退税收入少抵进项税,不退税收入多抵进项税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确定企业已经采用的材料发出计价方法,是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等,再根据企业销售材料的时间,按照其计价方法来计算材料发出成本,从而准确计算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对策和建议针对此次检查中的发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税务部门要想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使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从长远来看,应在充分运用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基础上,对现行部分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减少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漏洞和国家税款的损失。
(一)税务机关对涉及民政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应进行审核和批准。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要求民政福利企业就其与关联企业的产品购销业务内容、定价原则等进行说明并提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并监督纳税人执行。
(二)建议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发票的税收政策作明确规定,加强监管。民政福利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货物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取得而未取得的,国税机关除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入帐金额乘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使用税率,相应扣减应退增值税税额。从而弥补民政福利企业作为增值税链条之一缺乏监管的漏洞,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三)制定标准细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如:针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这一规定,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涉及企业对外购货物的挑选整理、分包运输、仓库储存、晾晒通风等环节是否属于生产环节从政策上很难把握。建议以相应环节是否有物料消耗来作为界定标准,便于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也有利于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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