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外偷税的查账及稽查案例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0:50:02
随着企业改制,个体私营业户增多,纳税人采取“飞过海”,收入不入账偷税现象趋多,如何通过税务稽查查出账外账,已成为税务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以下解读一下税务查账的四个思路,然后在其指引下为各位解读两个税务稽查的案例,方便各位理解帐外偷税的查账方法。
思路一:从关联单据入手,发现偷税痕迹。主要查“一票两单”。“一票”即指运费发票,产品购销与交通运输紧密关联,按税法规定,企业的运费发票都要填写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结合企业材料采购、货物销售,认真核查产品到达地是否有相应销售发票开出,如没有,则企业可能有账外经营偷税行为发生。“两单”即货物入库单、出库单,看这些单据记载数量与实地购入及销售情况是否吻合。
思路二:分析账户的勾稽关系,推算销售收入。纳税人的“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等账户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从耗用的原材料,结合生产成本可以推算出产值,从产成品减少可以推算出销售收入,用推算值与账面数进行核对,看有无短记收入情况。
思路三:检查往来结算情况,看收入是否长期挂账。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明细账,如长期存在货方余额等异常情况,可能就存有货物已发出,不及时记销售计提销项税金的情况。
思路四:核查资金来龙去脉。货物购销与纳税人资金流出、流入是紧密联系的,通过企业“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情况与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存有进销货物不入账,瞒天过海私设小金库等账外经营违法事实。
检查账外账思路要因“人”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突破口,必要时要多种方法并用,通过“审计式”检查,步步紧逼偷税人,最终以大量详尽的事实证据,认定偷税行为成立。
稽查案例一、某宾馆账外偷税案稽查纪实
【基本案情】
金洋宾馆是一家集餐饮、客房、桑拿、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国有企业,隶属于市粮油工贸总公司,独立核算,注册资金176.80万元。
2005年度该企业主营餐饮、客房服务,休闲中心、卡拉0K厅租给他人经营, 账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 1359376元,其他业务收入205352.19元,利润-9384.37元,缴纳地方各税137160.50元(账面收入已全额申报纳税)。
2006年10月上旬的一天接群众举报,称该企业2005年度设有两套账,瞒报营业收入偷逃税款,稽查局随即介入了检查。在充分作好查前准备的基础上,仅用不到三天的时间,将这起较为复杂的偷税案查了个真相大白。
精心准备
接到举报后,稽查局办案人员联系了举报人,举报人一再声称举报属实,但没有提供相关线索,也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据资料。稽查局领导听取汇报后很重视,作出了明确指示:没有线索我们自己找,没有证据我们自己取,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当即成立了专案组,配备了精干的稽查力量,进行查前准备:
1、案头调查。
稽查人员认真查询征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详细了解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发票领购情况及征管分局检查结论表和纳税评估资料,搜集该类行业以及该企业有关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主要了解了行业经营特点以及行业的财务指标,询问行业内从业人员及分管该行业税务人员等对该行业较为了解的有关人员,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2、案前分析。
专案组在案前进行了充分讨论,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结果和以往的稽查经验,大家认为,该宾馆隐瞒收入,采用的手段很可能是:
(一)开票部分全部入账,不开票部分不入账;
(二)按比例方式或其他方式截留部分收入不入账;
(三)其他业务收入中反映的收入有部分不入账。因为该企业是国有企业,所以其隐瞒的收入应当有完整的账外记录。鉴于企业账外经营活动一般比较隐蔽,证据较难获取,为防止稽查陷于被动,专案组初步确定了检查步骤、检查方式不口各种检查方案,决定先低调介入,进行财务审查。
寻找线索
10月15日稽查人员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首先不动声色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该企业经营情况及整个结算流程得知:该公司使用内部印制的流水单作为部门间传递及流水销售的结算凭证,流水单共设置两联,一联为收银联,一联为对账联,未设置编号,餐厅部、客房部吧台每日向其开户的农行分理处送存当日所收现金,并编制销售日报表连同缴款单分别送餐厅部、客房部负责人签收,吧台负责收银的人员每月20曰同会计结账,会计据此做账,当问及企业亏损原因时,财务人员抱怨费用太大,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摊派费用太多,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为不惊动企业相关人员,稽查人员依法将该企业2005年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调回局里,下午,专案组对调回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了案头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会计业务较为精通,报表、账簿、凭证等记录严谨,会计核算没有明显的漏洞,已按账面如数申报缴纳地方各税。但稽查人员通过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了解的行业指标比对,通过对账产、凭证的仔细核查,还是发现了诸多疑点。
疑点一:直接成本与收入不配比,成本占收入比例超过同行业的30%。
疑点二:“其他业务收入”中反映租金收入明显偏低,而且收取卡拉OK厅租金精确到角、分,不符合常理。
疑点三:该企业财务人员反映的主管部门(市粮油工贸总公司)摊派的费用在账户中没有反映。
疑点四:该企业所有反映账面的收入和支出都是通过现金结算,没有一笔是通过转账结算。
针对检查情况,专案组连夜召开了一个案情分析会,研究制订了外围调查的方案,从疑点二、三、四着手取证。
撕开缺口10月16曰,稽查人员兵分三路,第一路找租赁休闲中心的殷某和租赁卡拉OK厅的刘某了解租金上缴情况,第二路到某市粮;由工贸总公司核对金洋宾馆的上缴管理费情况,第三路根据金洋宾馆开具的发票上所列的客户进行抽查。
第一路:稽查人员找到了租赁休闲中心的殷某和租赁卡拉OK厅的刘某,迂回出击,以检查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为由,在核查费用时,殷某、刘某主动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相关收款凭证。殷某提供的合同金额为18万元,金洋宾馆开具的收据两份,一份11万元,一份7万元;刘某提供的合同金额为16万元,金洋宾馆开具的收据一份金额95352.19元,另附一沓自制卡拉0K消费凭证,封面金额 64647.81元,注“局里费用”字样,经询问系2004年度粮食局消费清单抵冲的租金,稽查人员对证据进行复制并对两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二路:稽查人员在某市粮油工贸总公司2005年度“内部往来”科目中发现与金洋宾馆有两笔往来,一笔是金洋宾馆上缴款,金额3万元,一笔是金洋宾馆开具的结算单并附一份缴款单2800元,结算单列示:金洋宾馆应上交粮;由工贸总公司12万元,已交3万元,抵交8.72万元,下欠2800元。经与粮油工贸总公司交涉,该公司提供了一份与金洋宾馆所订完成各项指标的责任书,其中规定金洋宾馆2005年度应上交管理费12万元,稽查人员复制了上列证据资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三路:稽查人员抽查了三产金洋宾馆发票上所列的单位,根据所调查单位转账支票所附的进账单,发现了金洋宾馆在中国银行开设的一个账户。稽查人员随目口制作《检查存款账产许可证明》,对该账产进行了检查,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稽查人员发现该账产涉及金洋宾馆2005年度大量的资金往来情况,而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中没有反映。
三路检查使案件取得了关键性的突破,金洋宾馆隐瞒收入的事实已逐渐浮出水面,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专案组决定与企业相关人员正面接触,进行摊牌。
短兵相接
10月17曰上午8时,稽查人员通知该单位财务科长朱某到稽查局进行谈话。稽查人员单刀直入,直接就金洋宾馆在中国银行开设账产之事询问朱某,朱某一时措手不及,支支吾吾说不出所以然来,回过神后,朱某又百般狡辩,试图抵赖,在一些关键地方闪烁其词,模棱两可或一派胡言,拒不承认隐瞒收入的事实,转而又假作镇静,态度蛮横,询问工作开展得异常艰难。当稽查人员向其出示殷某和刘某的合同及相关收据以及从粮油工贸总公司取得的证据时,才哑口无言,默不作声。稽查人员因势利导,政策攻心,朱某最终承认有收入未开票入账事实,并答应提供相关资料,但具体支出她记不清了,详细资料保存在总经理杨某处。
兵贵神速,9时30分稽查人员分两路赶赴金洋宾馆,一路到客房部和餐厅部取证,当场要求吧台人员打开有关柜箱、抽屉,找出了客房部每天报送派出所的住宿登记薄,通过一个个房间的仔细核查,开房间数与房间价格核对,发现明显与账面收入不符,遂要求提供收入流水单,客房部称他们不保管,全部交到了总经理室,在餐厅部只找到了2005年的两个月份的销售日报,他们称其余销售日报交到了会计室。另一路随朱某到金洋宾馆财务室,朱某从一保险柜内拿出了一沓资料,里面有金洋宾馆客房部未开发票收入支出明细表、金洋宾馆餐厅部未开发票收入支出明细表以及客房部、餐厅部的销售日报。
10时30分,两路人马汇合后走进了总经理杨某的办公室,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杨某同样故作迷惑,百般抵赖,拒不承认隐匿收入的事实,当稽查人员向她说明了已查明的相关情况,并出示相关的证据时,杨某连说:“想不到、想不到……”,知道了稽查人员已取得铁证,无法抵赖,在稽查人员“不达目的,誓不收兵”的决心面前,她终于无奈地带稽查人员到隔壁一个房间取出了一摞资料,内有金洋宾馆住宿利润表、金洋宾馆餐饮部利润表、金洋宾馆各部经济效益月报表、10本账外凭证以及一捆捆带汇总封面的流水单,此时,杨某悔恨不已。
真相大白至此,专案组经过两天半的艰苦工作,深挖细查、充分取证,一举查明该企业偷税手段及违法事实:
1、企业对开具发票的收入全部入账,不开具发票的收入记入账外账,并将开票收入与不开票收入由吧台收银人员每天分别存入不同的银行账户;对收取的租金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部分入账的收入用于账外开支。或冲抵费用支出后入账。企业人为造成了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偷逃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54108.38元。
2、将不合法的费用支出全部计入账外凭证,造成账内费用支出全部合法、规范的假象,人为地调节扩大账内成本,造成账面微亏,从而达到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偷逃了企业所得税120563元。
稽查人员经过艰苦地调查取证,最终查实该企业2005年度有下列违法行为:
1、收取殷某休闲中心租金 180000元,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110000元,少列收入70000元。
2、应收取刘某卡拉OK厅租金 160000元,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95352.19元, 账外消费冲抵了 64647.81元。
3、客房部收入225308.10元,餐厅部收入623832.80元,合计 849140.90元,在账面未列收入,直接在账外抵支。
以上1-3项共计隐匿应税收入 983,788.71元,账内、账外应合并调增利润374,726.80元。
处理结果及依据:
1、该企业2005年度申报亏损 9384.37元,经审核调增利润374726.8元,实际盈利365342.43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20563元。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了营业税 49189.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43.26元、教育费附加1475.68元,合计54108.38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该宾馆不列、少列应税收入少缴税款173195.70元,已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173195.70元。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对该企业耒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1-4项合计入库税款 173195.70元, 罚款193195.70元,滞纳金34331.84元。
鉴于该企业偷税173195.70元,全年应纳税款310355.75元,偷税比例达55.81%,市局依法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敌不过聪明的猎手,偷税者最终没有逃脱税务人员的“慧眼”,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稽查案例二、某纺织有限公司偷税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 2006年2月7日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我局收到了上级领导批转的一封署名人民来信,来信举报某纺织有限公司近五年来隐瞒收入,少列利润上千万元,给国家造成几百万元的税款损失。根据人民来信的举报线索,我局立即行动,成立了专案小组,开始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一件大要案的成功查处为2006年我局的稽查工作赢得了开门红。
[企业状况]某纺织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成立,位于东台市某镇公路大桥南侧,注册资本95.1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棉花收购,棉纱、麻纺品制造、销售,纺织品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44330488.04元,缴纳增值税2870501.72元,2001年销售收入36888101.19元,缴纳增值税2832370.03元,2002年销售收入39940305.19元,缴纳增值税2975734.66元,2003年销售收入43972473.48元,缴纳增值税3213797.30元,2004年销售收入56405959.11元,缴纳增值税3420560.97元,2005年销售收入54184747.59元,缴纳增值税3405890.62元,六年销售收入合计275722034.50元,合计缴纳增值税18718855.30元,平均税负率为6.79%。该企业上述业绩,说明该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有方,确为地方的骨干明星企业,数年来税负率维持在较高状态,并在多次的税收检查中,亦未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情况,偷税问题。
[事实查证]1、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此,在这次税务检查前,稽查局领导亲自参与研究确定检查方案,调阅了该公司历年来的纳税资料,详细分析了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各项财务指标、增值税税负率等情况,认为该公司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已经完成,生产已具备一定规模,从举报内容所反映的税收违法所属期看,违法行为可能发生在其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我们把检查重点确定在开办初期的几年。专案检查组由一名副局长牵头和三名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对该企业实施检查,并准备了笔记本电脑、简易复印机、U盘等必要的办案设备。在开展检查工作的第一日,针对人民来信举报问题,稽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了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兵分二路,一路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正面交锋:一是告知检查的目的、程序以及检查人员和纳税人在检查中应履行的义务和责职,并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形成政策攻势;二是按照预定计划向其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有关方面的问题,询问有关疑点,从中寻找突破口;三是要求其通知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有问题自查后处理从宽。另一路直奔财务室,责令该公司财务人员提供近几年的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2、发现。在与该公司负责人的谈话中,其表示公司自成立以来,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亲自关心下,经济规模一年比一年壮大,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在税收上不可能有违法问题,到这个规模也没必要偷税。检查中,检查人员从一些蛛丝马迹中坚信该公司在一些环节上可能有问题,但没有铁的证据,税收违法者是不会承认其偷税行为的。在该公司财务科的检查人员面对一叠叠会计报表,一扎扎会计凭证,一捆捆会计账册,检查人员在思索着从何处入手,一边随意从账厨中拿出一本本账册凭证,一边暗暗密切注视着公司财务人员的动态,稽查人员终于发现,在旧报纸堆中翻出了两本银行存款日记账,该企业财务人员说:“这本账是我公司在东台工行户头的日记账,没有什么问题。”说没有问题,岂非此地无银三百两?!检查人员打开一看,上面记载的却是该公司从2000年8月到2005年12月该公司销售棉纱下脚斩刀、车肚、双吸……以及部分旧固定资产、包装物废料、抵债商品等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经进一步核对公司总账及明细账,这些内容均无反映,检查人员发现的正是两本黑账,当即决定对该公司六年来的涉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拟依法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取证。发现疑点,抓住问题线索只是查处税务案件的第一步,税务稽查案件更重要的是取得具体证据。发现这本账外账,并不能固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还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取得原始记录。检查人员就发现的这本账外账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均说不清楚,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严肃地交待了税收政策和拒不配合检查的后果,经过长时间的说服教育,财务人员打开了藏在账柜背后的保险柜,检查人员从中发现了六本记录上述账外账的原始依据 “某纺织厂收款收据” (该公司由某纺织厂改制而来)存根联、记账联,与上述账外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均能一一对应,检查人员对账和这些收款收据进行了复印,并让有关人员核对签字,盖上该公司行政公章,终于完成了取证工作。经查,该公司在2000年1月到2005年12月间开具“某纺织厂收款收据”426份,发生账外收入价税合计3589060.03元,剔除销售并条机等达不到征税条件的已用固定资产110718.5元,其他应税收入金额合计2972941.48元,税额合计505400.05元,价税合计3478341.53元。
4、穷追。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似乎大功告成,然有些疑点不可排除,不消除疑点,案件查处就有可能功亏一篑,该公司发生的这些账外收入数额比效大,时间跨度长,其资金的存放与流向如果不搞清楚,则此案仍存在诸多变数(例如:企业人员如果串通一气说为了虚报产销业绩,随便做的收据、账,是虚假销售收入等,加之收据的付款人若不承认购买其有关货物货),有可能导致此案流产,所以要办成铁案就必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对账外资金的流向穷追不舍。检查人员发现账外账记载:账外收入除少部分用于该公司购进新设备和其他杂费开支,有些成数十万整数减少,究其原因,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迫于税法的尊严,说明这些账外收入除少部分用于该公司购进新设备和其他杂费开支,大部分以假借资的形式,虚列短期借款再转回公司大账。为此,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大账上的短期借款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收入虚挂短期借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职工借款
为进一步制造向职工借资的假象,该公司又虚增利息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预提费用-职工利息
上述账务处理表面看来并无违反财务制度,只是这些预提利息出现贷方余额。为此,检查人员决不放弃任何一个疑点,又依法向该公司其他财务人员及部分员工进行询问,证实了该公司并没有发生这些职工借款,更没有发生这些假借款的利息支出,而真实情况正是隐瞒的账外收入。
5、威慑。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仍辩称:我公司确实存在有“好天防阴天”的想法,主要是有些收入没有在账上作收入处理,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动机,经过交锋,不得不承认其公司采用设立账外账、假借资、虚列短期借款的手段,隐瞒应税收入的偷税违法行为。在检查人员强大的教育攻势之下,该公司有所醒悟,在我局检查人员结束调查取证工作的第二天即向其主管调查执行分局缴纳了查补税款及纳金。
[处理情况]某纺织有限公司采用设立账外账、假借资、虚列短期借款的手段,隐瞒应税收入的行为以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过东台市国税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和东台市国税局审理委员会二级审理,依法作出追缴该公司增值税505400.05元及其滞纳金211356.06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上述偷税行为依法作出处以其所偷增值税0.5倍罚款252700.03元的税务处罚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经分年度计算该企业达不到偷税罪的移送比例)。
[几点体会]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是:“外反偷漏,内促征管”。能否达到这八个大字的要求,就要看我们国税稽查干部的执法能力、办案能力、应变能力、观察能力和处理能力。我们东台市国税稽查局的检查人员总结出一套基本经验,即是:“分析材料看得出,深入企业找得到,固定证据抓得住,适用法规定得准”。
分析材料看得出。就是通过案件检查前,对纳税人各种电子税务信息和举报信息的分析,对其生经营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对其各项财务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对比,尽可能找准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地方,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检查方案的确定、稽查人员的配置、检查资料及工具的配备作认真的考量和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深入企业找得到。就是在实际稽查工作中,要善于望、闻、问、切,一是要注意观察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以及对税务检查的反映;二是要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实地,切实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纳税人产供销情况;三是要多问多听,多向纳税人询查;四是抓住纳税人税收违法问题线索,切忌自缚手脚,因循守旧,用不同的检查方法去对付复杂多样的税收违法手段。
固定证据抓得住。就是在发现纳税人有价值的税收违法问题线索的基础上,能够准确、迅速地取得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所留下的一系列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堪验记录等证据,不能让其有毁灭、转移证据的可乘之机,只有注重取证,才能抓住违法行为的要害,掌握案件查处的主动权,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适用法规定得准。在查证的基础上,正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地针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事实,提出恰当的税收处理、处罚建议,作为税务稽查干部一定要熟知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决不能在政策的运用上出现失误,在税收法律程序上摔跤,只有找准依据才能准确定性,最终是违法行为得到应的惩处。
[几点思考和建议]掩卷沉思,此案的发生是因为内部人员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尽管有其偶然性,但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如此,从以查促管的角度上讲,有几点思考:
1、税收服务有认识误区。近几年来,提倡阳光国税,塑造文明形象,为纳税人服务,使一些人误以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要求税务部门为地方企业提供一切方便之门,因而一些税务干部害怕担负“破坏优化发展环境”的过错,遇到一些必要的税收管理,不敢放手去管;须知收好税是税务干部的天职,为国聚财是对税务干部的最根本要求,这才是最大的“为纳税人服务”,税收服务只有在强化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合法服务、阳光服务、优质服务、和谐服务。
2、税法宣传不能代替执法。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强调要搞好税法宣传,而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更是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宣传方式多种多样,宣传广度不可不谓大,力度不可不谓深,但俗话说得好“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本案的账外偷税行为历时六年,是纳税人不懂得税法的规定吗?显然不是,而是纳税人利令智昏,企业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出资,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铤而走险,做假账黑账,掩盖真实的经营情况,疯狂侵占国家的税收,对此,再有力度的税法宣传也无济于事,只有强有力税务稽查,才能做到依法治税。
3、税收征管不能凭印象。本案中的某纺织有限公司,在日常的纳税申报中一直守时并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报应纳税收入中也含有不少的棉花下脚收入,而偷税的棉花下脚收入仅占这部分收入的少数,给人以应税收入申报比较全面的假象,而且该企业的税负率一直维持在6.79%较高的水平上,这给税收管理人员以错觉,认为该企业比较正规,不会得出现问题,不会有偷税行为,事实恰恰相反,该企业就是在税务人员良好的印象下偷税多年。
对此建议一是要加大对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来震慑侵犯国家税收的不法分子,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二是要广泛开展深入人心的税法宣传,不搞形式主义的税法宣传,要激发企业员工的爱国热情,主动地、自觉地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让企业职工来主动地监督企业依法纳税;三是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强化国税干部的责任意识、学习意识,反对工作上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深入基层,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四是进一步提升稽查人员的能力建设,要走出就账查账的旧框框,积极创新,深入研究探讨税务稽查新方式、新手段,加强行业调查,真正成为税务稽查的行家里手,使稽查工作适应新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