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灵活变换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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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师和当事人一样认为,庭审程序是陈述、质证、辩论
律师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实际上,庭审程序只是为了保障庭审进行而设计的,不可能适合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在很多案件中庭审程序结束了,但是案件事实却并未查明,原因处在哪里,又如何解决呢?实践中,我们经常需要重新调整庭审程序,举例来说:
第一,陈述阶段适度质证或者辩论
比较特殊的陈述方法有两个,一是以主要证据的质证意见的方式陈述,在陈述阶段就将核心证据提前粉墨登场,二是以适度辩论的方式陈述,将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提前归纳总结出来,并适度阐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适度辩论,以辩论方法陈述。适度辩论,将被告的事实和证据以简练的语言归纳总结之后,再有针对性的予以驳斥,不要轻易的在陈述阶段失利。
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庭审开始,就要开始决战,不要延误战机。庭审的程序分别为陈述、质证、辩论。对于原告来说,希望案件越早解决越好,如果拖到辩论阶段才将案件事实理顺清楚,对原告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对于诉讼来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假如能够在陈述阶段就初步完成质证以及辩论工作,那将是非常开心的事情。
相传,邻县有人在本县租过一头牛,并趁牛主家办丧事的机会偷走了租约,这样出租人就没有证据要回牛了。牛主的儿子告了十年,但都因为没有租约,又涉及邻县,官府一直没有处理。刘宰上任后,牛主的儿子又来告状,刘宰说:“牛失十载,安得一旦复之。”他找来两个乞丐,要他们承认曾偷牛倒卖,押着他俩到租牛人家,指认租牛人买了他们偷来的牛。租牛说:“吾牛因某氏所租。”乞丐一口咬定这是他们偷来的牛。租牛人急了,把契约拿出来证明牛是租的。差人把双方带回县衙,大堂之上,租牛人这才明白中了计,只好把牛还给原主。
无独有偶,唐朝有个名叫赵和的人,咸通初年在江阴任县令,因善于办案而远近闻名。
当时,淮阴有两个农民,过往甚密。住在东村的农民曾把地契当给住在西村的农民作抵押,说定以后用钱赎回。过了一段时间,东村的农民就来赎他的地契,先交了八十万钱,自认为彼此很熟,没有索取字据。不久,他又带着钱来还余下的欠款。谁知西村农民居然翻脸不认帐。
于是,东村的农民只好到县里告状,败诉。后来,他又告到州里,仍然败诉。最后,他不得已来到江阴,向县令赵和哭诉。
赵和认为这不是本县的案子,以地域管辖推托。
东村农民哭着说:“如果在江阴不能伸冤,我就有冤无处诉了。”
于是,赵和决定搞清这个案子,派了一名善于捕捉盗贼的人,带着官府文书来到淮阴县。文书上写着:“有一名江洋大盗,犯罪证据确凿,其有一同党现在淮阴县。”将姓名和像貌都仿照西村农民一一指明,请求淮阴县官府协助将其逮捕,交来人押解到江阴县。
淮阴县官府按照赵和文书上所说的特征,很快抓获了西村那位农民,并把他交给了江阴官府的衙役。
西村农民一头雾水的来到堂上,随后振振有词的驳斥盗窃之说。
赵和故作惊讶的说:“你犯的罪证据确凿,还敢抵赖?你的同伙说赃物都藏在你家里,完全可以查明。你要想为自己辩解,就把你的全部家产来源一一讲明。但有说不清楚的,罪责难逃。”
西村农民见此,觉得自己可以洗清冤狱,于是一一说清楚自己的财产来源,其中八十万钱是东村农民赎地契交来的。
赵和见案情大白,接着召来东村农民同他对证,而他刚才已不打自招地供出了那笔钱的来历,此时只得认账。
其实,这两个故事都告诉我们要善于利用陈述阶段去实现质证目的,至于如何运用这个技巧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第二,辩论中适度陈述或者质证
律师要善于在辩论中质证。通过辩论,改变原告或者被告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从而为案件赢得转机。笨鸟可以先飞,但后来者居上。以逸待劳,并非是一动不动,绝非是不劳而获,而是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元代的胡长孺做宁海县主簿时,永嘉县有个弟弟把珍珠步摇抵押给哥哥,等他去赎时,嫂子因为喜欢,就骗他说被偷了,弟弟告了多次也没有结果,于是到宁海县去找胡长孺。胡长孺借口他不是本县居民将他赶了出去。不久,审理一起盗窃案,胡长孺教盗贼诬告哥哥拿了偷来的步摇,把他抓到官府来。哥哥当然不承认,胡长孺说你家确有一个步摇,怎么能说是被人诬告呢。哥哥说:“有固有之,乃弟所质者。”于是物归原主。
相传,宋朝时,东京有一对兄弟。一天,哥哥刘天祥和弟弟刘天瑞二人请人写下两纸合同文书,把所有庄田物件、房廊屋舍都写在上面,文书写就,哥哥刘天祥对弟弟刘天瑞说:“这文书你我兄弟各持一份,兄弟一二年回来便罢,若十年八载不归,万一情况有变,这文书便是见证。”
书毕,二人各持一份,弟弟带着老婆孩子去了外地。不幸,在外地弟弟刘天瑞夫妻染病去世。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弟弟刘天瑞的孩子刘安住已经十八岁了,这一天带上合同文书起程直奔东京汴梁去了。
刘安住一路问到刘家门前,恰巧只有哥哥刘天祥的妻子杨氏一人在家,假借核对文书,将文书骗走后,就关门闭客不见。
不一会,刘天祥回家,二人在门口一番交谈后,二人便一把鼻涕一把泪的相认。
不料,杨氏闻听大怒,指着刘安住大骂不绝,口口声声说刘安住是个诳骗家财的骗子,并顺手抄起一根木棒,照着刘安住劈头盖脸地打去,顿时头破血流。
随后,刘安住来到开封府告状。这府尹正是龙图阁大学士包拯,人称“包青天”。
包公唤刘安住上堂,问其情由。
刘安住道:“小人义父广有田宅,足够小人受用的了。此次还乡,只想将父母尸骨安置在祖坟,便回潞州,决无他意,望老爷明察。”
包公见他说得在理,便传令拘刘天祥夫妇到公堂。
包公责问刘天祥:“你是一家之主,为何只听妻言而不认亲侄?”
刘天祥回道:“小人侄儿两岁离家,一别十几年,若是和兄弟一起回家自无争议,但只侄子一人回家,又无文书为凭,实不敢贸然相认。”
包公无奈,随令刘天祥夫妇先回家去,而将刘安住以诈骗他人家财为由押至狱中,杨氏暗暗高兴,以为可以独占家产了。
却说包公让衙役四处张扬:“刘安住得了破伤风,活不了几天了。”
过了几日,包公传令将一行人拘到公堂。
不料,差人却回话说:“刘安住病体垂危,不能上堂。”
不一会儿,差人又来禀报:“刘安住病重死在狱中。”
不大工夫,差人回报:“刘安住因太阳穴被重物击伤致死,伤口四周尚有青紫痕迹。”
包公对杨氏说:“你打死人命。若是侄子,依法可以免死。若是外人,依法死罪。而今,你打死的是外人,来人先将其一顿棒打,然后押入死牢。”
杨氏急忙令人取来骗得的合同文书称死者为其侄子。此刻,包公差人叫刘安住上堂。杨氏大吃一惊,方知中计。
本案之中,包公在取回合同的作用上让杨氏左右为难,取出则涉及分家产,不取出则又可能刑事案件中被判决死刑,其在误认为刘安住已死的情况下,不得不基于自身利益取出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