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订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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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订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2010-11-17 10:25:36)转载
涨价风潮还在继续,房子问题再度成为热点。我国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所谓“衣食住行”,住房永远是中国人最住的话题之一。我们看一下《婚姻法》关于个人的款购房的最新解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达人钧钧看到《婚姻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感觉就是,中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越来越明细,体察民情越来越细致入微。其实中国人都知道,现在住房是个大问题,很多女孩子找对象首先要问的问题就是对方是否“有房有车”,有房有车当然最好。如果没车的话,那也必须有房子。显然房产在夫妻财产中,属于大头财产。特别是在上海北京杭州等大城市,房产都是财富的象征。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也就是说比如男方很有钱,房子是男方的买的,那就是说离婚后,这个房子还是属于男方所有。除非男方甘愿把房子送给女方,否则女方根本无权要求男方分割房子给自己。这也就是说相当于法律帮助完成了欧美国家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换句话来说,如果章子怡的男友在中国,那结婚后,章子怡更没有条件要求分割房产,那这豪门恋情就变得更加没有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无疑保证了很多中国人的婚前财产。达人钧钧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中国的男女平等。
但换位思考,这个规定的出台可能导致以下的几个弊端:
第一,中国离婚率增高。站在更多女同胞的角度上,或者说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上。这样的法规出台后是不是更加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大家都知道,其实人的情感维持并非终身。所谓“七年之痒”就是这个道理。人类之所以有婚姻,受法律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持婚姻的稳定就是维持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稳定。男女的婚姻对于双方的家庭、子女的成长都有很大的帮助。而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的规定,就普遍道理而言,让本来就不稳定的感情变得更加不稳定。如果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那男方贷款购买的房产,可能婚后一直由二人共同还贷。但是一旦离婚,房产则属于男方,跟女方没有任何瓜葛。没有了这笔大额款项的约束。男人是不是更容易出轨?是不是更容易离婚呢?答案很显然。男人本来就花心,如果某天爱了别人,抛弃糟糠妻之后。自己的财产没有任何的损失,那干嘛不离婚和新欢再结婚呢?更极致的推理,“新欢成旧爱,我可以继续换”。这势必导致中国离婚率的增高。而女性在婚姻中的劣势更加明显。
第二,女性权益无法保护,刺激小三增多。其实之所以女性比男性更渴望走进婚姻殿堂的原因就是因为婚姻可以给自己带来安全感。人常说,“生得好不如嫁得好”,“找个好工作不如嫁个好老公”就是这个道理。在中国,很多女性都把婚姻作为毕生最大的事业来经营。无非就是找到了一个好老公就可以省去很多奋斗。可以在家里照顾老公孩子,可以有属于二人共同的房产,共同的家庭。而如此规定,会让更多的女性有不安全感。而现在很多女性又比较拜金,才会出现那么多的小三。如此规定,势必有更多女孩加入小三的队伍。“既然我走进婚姻的殿堂得不到什么好处。那还不如当个小三,让男人给我钱花。别到头来离婚的时候,我分文没有。”达人钧钧想,到时候持这样观点的女性一定不在少数。而小三的增多无疑更增加了离婚率的增高。
以上观点绝非杞人忧天,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汪小菲和大S的闪婚就是个明显的例子),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不过有意思的是,《解释三》居然对“小三”也给出了限制。《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解释三》用此规定限制比规定。如果男方包养“二奶”,双方约定分手费10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也许是对婚前贷款购房属个人财产规定的补充。但反过来呢?我怎么感觉这好处都让我们男人得了呢?我可以买房子,假设我离婚了我的前妻将不会带走我一分钱,我也可以找小三,我告诉她分手了我给她100万,分手的时候我连个屁也没给她。(窃喜)。这好处都让我占了。可达人钧钧想问,天底下有这样的好事吗?女同胞愿意吗?